王政勛:行賄犯法中“謀取不合法好處”的台包養經驗法教義學剖析
內在的事務撮要:對行賄犯法中的“不合法好處”應該在對向關系和聚合關系的語義場中依據高低文語境、經由過程慣例推理停止說明。在對向關系中,納賄報酬別人謀取的好處包含實體合法的好處和實體不合法的好處;賄賂人所謀取的“不合法好處”普通指實體上不合法的好處,個體情形下包含實體合法的好處,但我國《刑法》第389條第3款“沒有謀取不合法好處的”指未獲取實體不合法的好處。在聚合關系包養中,其他行賄犯法中的“不合法好處”與第389條第1款“不合法好處”的意義雷同。
關 鍵 詞:行賄犯法 不合法好處 語義場 實體公理 法式公理
說話論哲學有語義哲學和語用哲學兩個階段,以此為哲學依據的說話論說明方式也包含語義說明和語用說明。在刑法說明中,語義說明規定了刑法意義的范圍,是刑法說明的條件,使罪刑法定準繩落到實處;語用說明經由過程刑法文本和案件現實、判決結論和民眾等待之間的說明論輪迴,使刑法文本的意義落到實處,使其在紛紛復雜而又變更不居的社會生涯中取得了性命力。
語義說明并非在辭書中查找說話的意義,而是在說話的應用周遭的狀況中發明其意義。所以,刑法的語義說明應該遵守語篇準繩,說明者須在刑法文本的部門和全體之間,在字、詞、句、段、篇之間往返輪迴,使詞語的辭書意義靜態化、含混意義明白化;基于說話世界不雅,說明者應該在說話世界的全體中掌握術語的語義,應該在詞匯的對合關系和聚合關系中往返輪迴,以求得法令概念、法令規范和法令精力的基礎意義。
本文擬以語義說明的方式對行賄犯法中的“謀取不合法好處”做法教義學剖析。
一、行賄犯法中“謀取不合法好處”的實際聚訟
依據我國《刑法》第389條,成立賄賂罪須以“謀取不合法好處”為前提,但作甚“謀取不合法好處”,卻一向是困擾實際界和實務界的困難。
實際界對此有分歧不雅點。包養 (1)“不符合法令好處說”,即違背法令、律例和政策所獲得的好處;①(2)“不該得好處說”,即賄賂人依法不該獲得的好處;②(3)“不符合法令好處加不斷定好處說”,以為不合法好處“包含不符合法令好處和不斷定的符合法規好處”,后者指“賄賂人謀取的好處固然符合法規,可是在可否獲得、獲得幾多等方面處于不斷定的狀況”,假如經由過程賄賂謀取該好處的,屬于謀取不合法好處;③(4)“手腕不合法說”,以為賄賂人以不合法的賄賂手腕所獲得的好處均為不合法好處;④(5)“無窮制說”,以為“國外刑法以及舊中國刑法均未請求賄賂罪出于‘為謀取不合法好處’的目標。現行刑法的規則原來就減少了賄賂罪的處分犯法,假如再對‘謀取不合法好處’作限制說明,則不妥減少了處分范圍。是以,謀取任何性質、任何情勢的不合法好處都屬于‘謀取不合法好處’。”⑤有學者進而以為,“賄賂人謀取的好處合法與否,只是反應賄賂人客觀惡性的鉅細和社會迫害性水平的分歧,并不影響賄賂罪的實質。何況,報酬地將那些為‘謀取合法好處’而向國度任務職員行賄財物的行動從賄賂罪中消除出往,減少了衝擊面,晦氣于司法實行的操縱。再加上國外刑法對于賄賂罪普通也只從客不雅要件的角度設科罪狀,賄賂人的客觀目標若何,普通并不規則。因此,基于‘不合法好處’在實行中難以掌握的實際,考量立法本意,應該撤消賄賂犯法中‘為謀取不合法好處’這一要件。”⑥
司法說明一向試圖對“為謀取不合法好處”作出較為正確的界定,但說明態度卻處于不竭變更之中。1999年最高國民法院、包養 最高國民查察院(以下簡稱“兩高”)《關于在打點納賄犯法大體案的同時要嚴厲查處嚴重賄賂犯法分子的告訴》第2條規則:“謀取不合法好處是指謀取違背法令、律例、國度政策和國務院各部分規章規則的好處,以及請求國度任務職員或許有關單元供給違背法令、律例、國度政策和國務院各部分規章規則的輔助或許便利前提。”該內在的事務包含兩個部門,前者是違背實體性規則所謀得的好處,后者是違背法式性規則所謀得的好處。現實上,違背實體性規則的好處可不用經由過程違背法式而獲得,違背法式性規則所謀得的好處在實體上必定也是守法的。該說明顯然持“不符合法令好處說”。2008年“兩高”《關于打點貿易行賄刑事案件實用法令若干題目的看法》第9條規則:“外行賄犯法中,‘謀取不合法好處’是指賄賂人謀取違背法令、律例、規章或許政策規則的好處,或許請求對方違背法令、律例、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則供給輔助或許便利前提”;“在投標招標、當局采購等貿易運動中,違反公正準繩,賜與包養 相干職員財物以謀取競爭上風的,屬于‘謀取不合法好處’”。該說明的態度變革為“不符合法令好處加不斷定好處說”。2012年12月26日“兩高”《關于打點賄賂刑事案件詳細利用法令若干題目的說明》第12條規則,“賄賂犯法中的‘謀取不合法好處’,是指賄賂人謀取的好處違背法令、律例、規章、政策規則,或許請求國度任務職員違背法令、律例、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則,為本身供給輔助或許便利前提”;“違反公正、公平準繩,在經濟、組織人事治理等運動中,謀取競爭上風的,應該認定為‘謀取不合法好處’”。這里依然采用“不符合法令好處加不斷定好處說”,只是其內在的事務有所深化。
“不符合法令好處說”和“不該得好處說”對“不合法”的說明并不合適其基礎語義,“不符合法令”“不該得”和“不合法”之間不克不及畫等號。“不符合法令好處說”減少了“不合法好處”的范圍,並且這里的“法”究竟是指實體法仍是包含法式法在內也語焉不詳;“不該得好處”的說法過于籠統、含糊,有學者進而以為“是指不符合法令好處和在特按時期為政策和社會倫理品德所不容的好處”,⑦該說法似仍拘泥于實體上不合法的好處,且未供給可查驗的尺度。這兩種在1997年《刑法》剛公佈時提出的不雅點固然被1999年司法說明所采納,但卻被后來的包養 司法說明擯棄,此刻曾經無人保持。
“不符合法令好處加不斷定好處說”是2008年包養網、2012年司法說明的態度,應該說該說明是較為公道的。學者指出,“經由過程賄賂謀取競爭上風,在好處由不斷定到斷定經過歷程中,不合法地排擠了其他競爭敵手,背叛了公正競爭的準繩,完成了用賄賂手腕謀取競爭上風進而謀取不斷定好處包養網 勾連……其實質就是經由過程賄賂追求納賄人供給守法的輔助以獲得不斷定的好處,手腕的不合法性決議了其所獲得的好處缺少本質符合法規性,獲得的好處也隨之被評價為不合法好處。”⑧但這兩個說明規則了三種分歧的情況,這三種情況之間是什么關系,依據文本的字面規則無法得出確實結論;並且兩個說明的第三種情況中均呈現了“等貿易運動”“等運動”的字樣,被“等”所省略的內在的事務有哪些,卻給司法實行提出了困難,實際界對此也無所適從。
第四種、第五種不雅點現實上撤消了“謀取包養網 不合法好處”的要件,但如許做既不合適刑律例定、司法說明的文本意義,對于他知道,她的誤會,一定和他昨晚的態度有關。一些案件也難以得出公道公平的處置結論。依據這兩種不雅點,只需是經由過程賄賂獲得的好處均為不合法好處,那么假如賄賂人尋求的是實體上完整符合法規的好處——例如,被錯拘的嫌疑人家眷給差人送禮,以使辦案刑警依法辦案查明本相還親人以潔白,刑警收禮后當真辦案終極將錯拘之人無罪開釋。再如關于“加快費”的案件,即行動報酬了便利日常的公事行動,或為了加速不具有不受拘束裁量性質的文書處置而賜與國度任務職員以財物,為盡快獲得允許證、營業執照或其他批文,或敷衍與實行合同有關的例行檢討、金錢結算等而賜與的所需支出,⑨實際界和實務界的通說以為這種行動不組成賄賂罪。趙秉志傳授以為,“甲預備注冊成立一個公司,在嚴厲依照法令規則遞交了請求公司注冊所需的所有的資料后,擔任注冊掛號的工商行政治理部分任務職員乙居心刁難,遲遲不打點有關手續。甲無法之下只好向乙賄賂1萬元,從而很快將注冊手續辦好。本案中,甲應用的賄賂手腕是不合法的,但其取得的好處則完整是合法的,顯然不克不及由於甲應用的手腕不合法就認定他取得的好處也不合法。”⑩而以“實行中難以掌握”“晦氣于司法實行的操縱”為由撤消該要件,來由之不充足不言而喻。難以掌握、難以操縱的緣由,能夠是立法文本的文字表達不敷清楚,但更能夠是說明者未能發掘出其隱含的意義,不克不及以此責備法令規則的分歧理并偽裝該規則并不存在。可見,以為經由過程賄賂獲得的好處均為不合法好處,或許在說明論上撤消“謀取不合法好處”的要件,并分歧理。
二、語義說明方式與“謀取不合法好處”的說明論整合
(一)文本語境:在語義場中斷定文包養 本術語的體系意義
任何術語的意義都必需在詳細語境中斷定,語境包含文本中的高低文語境,也包含詞匯所處的詞匯體系即語義場。語義場是指假如若干個義位(即詞義)含有雷同的表彼此個性的義素和響應的表彼此差別的義素,因此保持在一路,相互規則、相互制約、相互感化,那么這些義位就組成一個語義場。(11)德國的特里爾學派以為,詞與詞之間相互聯絡接觸,詞匯構成體系,其間關系不竭變更,應該在聯絡接觸、體系中研討語義變更;詞只要作為全體中的一部門,作為語義場的成員,才幹斷定其意義。(12)
刑法中的情形也是這般。在泛論中,包養網 “得逞”的意義須在與“準備”“中斷”和“既遂”的比擬中懂得,首犯與共犯的關系和差別是配合犯法中最主要的實際題目。在各論中,闡述有關犯法的組成要件時總免不了和相干犯法停止比擬,既比擬其異同,又剖析其競合,如強奸罪的組成要件須在與強迫猥褻罪的比擬中停止剖析,拐賣行動須在“生意”的構造中予以懂得。
行賄犯法就構成了一個語義場。外行賄納賄犯法中,從客不雅的行動構造看,賄賂犯法和納賄犯法是對向犯,彼此以對方的存在為條件,要說明賄賂罪的組成要件,應該將其放在行賄犯法的行動構造中停止闡述;在刑法文本中,立法者經由過程對犯法全體的切分,使賄賂犯法和納賄犯法組成了一個語義場,只要在該語義場中,賄賂犯法和納賄犯法組成要件的詳細意義才幹獲得清楚的展示。但前引諸多不雅點卻只是純真的避實就虛,只是經由過程對賄賂罪條則的文字表述來孤登時解讀“謀取不合法好處”的語義,而沒有將其放包養 外行賄納賄的行動構造中、沒有放在行賄犯法的語義場中停止解讀和剖析,是分開體系意義來界定指稱意義的做法。這種做法在方式論上是孤登時看題目,在實際框架上不合適義位須在語義場中斷定的說話學規定,所得結論均不敷透闢和準確。
另一方面,對任何文本的解讀都必需遵照語篇準繩,都應該從全體語篇的角度停止懂得。一個文本固然存在于更年夜的文本體系中,但其存在具有自力的意義。文本是一個自足的體系,文本中此一部門的意義會滲透彼一部門。在刑法說明中,當然不克不及孤登時對待一個條則、一個術語,而應當將其放在所有的文本之中考核其意義,考核其在特定語境中的語篇意義,考核其他相干語境原因進進其基礎語義之后發生的詳細意義。如經由過程法定刑的輕重考核行動方法——由于通俗強迫猥褻罪的法定最高刑為5年,因此該罪中的“暴力”不成能包含比擬嚴重的輕傷行動;又如良多分則條則中固然沒有“數額較年夜”“情節嚴重”的請求,但依然須受《刑法》第13條但書的制約。
賄賂納賄犯法是一種權錢買賣行動,賄賂人賜與財物的目標是為了拉攏國度任務職員的職務行動,拉攏職務行動的目標是打算使國度任務職員做出違反職務請求的行動以使本身獲得響應好處。所以,對賄賂罪的組成要件的解讀,起首應當將其放外行賄納賄這一范圍最小、關系最親密的語義場中,在賜與財物與違反職務這一特定的對向關系中斷定賄賂罪之“謀取不合法好處”的語義,考核刑法文本中在納賄罪罪行表述的語義滲透賄賂罪之后所發生的“謀取不合法好處”的詳細意義。
刑法文本構成了一個全體語篇。作為最極真個反社會行動,人們將犯法從其他社會景象中切分出來用刑法加以規制,“犯法”構成了刑法文本中最年夜的語義場;在“犯法”之下,人們對其進一個步驟切分,構成了各類類罪這一次級語義場;在此之下的進一個步驟切分則構成了三級、四級等更小范圍的子語義場。對于行賄犯法,立法者停止了兩次切分,第一次是從行動構造大將其切分為賄賂犯法和納賄犯法,使其構成對向犯法的關系,成為三級語義場;第二次是對賄賂類犯法和納賄類犯法再次停止切分,從而在我國《刑法》中構成了11種行賄犯法,此中納賄類犯法4種,包含5種行動:(1)納賄罪中的通俗納賄行動(第385條);(2)納賄罪中的斡旋納賄行動(第388條);(3)應用影響力納賄罪(第388條之一);(4)單元納賄罪(第387條);(5)非國度任務職員納賄罪(第163條)。賄賂類犯法6種:(1)賄賂罪(第389條);(2)單元賄賂罪(第393條);(3)對有影響力的人賄賂罪(第390條之一);(4)對單元賄賂罪(第391條);(5)對非國度任務職員賄賂罪(第164條第1款);(6)對本國公職職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賄賂罪(第164條第2款)。此外還有先容行賄罪(第392條)。
這11種犯法是立法者對納賄犯法、賄賂犯法停止客觀切分后建構起來的說話世界,此中納賄類犯法和賄賂類犯法是對向關系,分歧的納賄犯法對應著響應的賄賂犯法;納賄類犯法之間、賄賂類犯法之間則是聚合關系。
如許,依據我國刑法,在行賄犯法三級語義場之下就構成了兩種聚合關系的四級語義場、五種對向關系的四級語義場。兩種聚合關系的四級語義場是四種納賄類犯法和六種賄賂類犯法;五種對向關系的四級語義場包含:(1)第389條賄賂罪、第393條單元賄賂罪和第385條、第388條納賄罪的對向構造;(2)第391條對單元賄賂罪和第387條單元納賄罪的對向構造;(3)第390條之一的對有影響力的人賄賂罪和第388條之一的應用影響力納賄罪的對向構造;(4)第164條對非國度任務職員賄賂罪和第163條非國度任務職員納賄罪的對向構造;(5)第164條對本國公職職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賄賂罪和本國公職職員、包養網 國際公共組織官員納賄行動(我國刑法不罰此種納賄行動)的對向構造。
依據語義學,在語義場中斷定義位時,既須追蹤關心對向關系,也須追蹤關心聚合關系。斷定賄賂罪的組成要件時,既須外行賄納賄的對向構造中考核語義溢出所天生的意義以鉤玄撮要,也應外行賄類犯法的聚合關系中辨析其類似與差別以洞幽探微。
需求留意到,“謀取好處”的表述在行賄犯法這一語義場中反復呈現。在這些條則中,通俗納賄行動、非國度任務職員納賄罪請求“為別人謀取好處”,斡旋納賄行動、應用影響力納賄罪中請求“為請托人謀取不合法好處”,賄賂類犯法有五種請求“為謀取不合法好處”而賄賂,對本國任務職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賄賂罪請求“為謀取不合法貿易好處”而賄賂,先容行賄罪未作這方面的請求。假如不合錯誤處于統一三級語義場中的這些表述停止細致進微的辨析,賄賂罪中的“謀取不合法好處”的意義恐可貴到展示。例如,(1)以賄賂的方法尋求實體上完整符合法規的好處時,這種情況能否在追求“不合法好處”?能否依然組成賄賂罪?(2)賄賂罪中的“謀取不合法好處”和納賄罪中的“為別人謀取好處”是什么關系?(3)五種賄賂類犯法、兩種斡旋納賄中的“不合法好處”能否作雷同懂得?
所以,應該在行賄犯法這一既包含對向關系又包含聚合關系的三級語義場中考核“謀取不合法好處”的包養網 詳細意義,以便對這些題目給出了了的謎底。
(二)慣例關接。 .系:經由過程慣例推理到達對文本表述的認知
這里觸及說話認知經過歷程中對慣例關系的掌握、對慣例推理的應用。在語用學上,慣例關系是含義本體論的一個焦點概念,人類“認識到事物、事態外部或彼此間的某一方面的某種聯絡接觸,于是將其突現出來,并加以程式化、規范化,這就稱為慣例關系”;“從本體論來說,慣例關系是事物本身的關系,為說包養 話的表達所應用;從話語的懂得特殊是含義推導來說,慣例關系被提煉為慣例范型,在話語中表現為含義或稱隱性表述的詳細內在的事務,對語句的顯性表達做出闡釋或許補足,使包養 話語得以懂得為絕對完整的表達,達至寒暄的懂得”。(13)說話表達離不開隱性表達,不然無法到達以少寓多、以簡馭繁的後果,而隱性表達就是對慣例關系的應用;懂得者應該依據慣例關系,將表達者省略的信息從頭補足,以到達對話語完全的、對的的懂得。對慣例關系的熟悉和掌握是一個常識積聚、經歷異化、關系抽象的經過歷程,分歧人的認知形式中會存留分歧的慣例關系,對話語隱性意義的懂得也會有所分歧,但由于說者(作者)和聽者(讀者)處于統一文明氣氛、統一說話周遭的狀況中,這種懂得息爭釋上的誤差老是繚繞著說話的基礎語義而睜開,是以普通不會影響寒暄和懂得。在懂得與說明的經過歷程中,說明者應該盡能夠超出本身囿于前見的慣例關系,盡能夠周全地提醒客不雅存在的慣例關系,力求完成與說者隱含的慣例關系的視閾融會,達至對話語的完全的、靠得住的懂得。
所以,無論是說明刑法文本仍是懂得司法說明,不問可知的條件是:作者(立法者、司法說明的制作者)在話語表達時必定會在顯性表達的背后暗藏著隱性表達,說明者的義務是依據慣例關系、經由過程慣例推理把這些隱性表達挖掘出來。
刑法第393條對賄賂罪的罪行表述是“為謀取不合法好處,賜與國度任務職員以財物的,是賄賂罪。”依據條則的文字表述,賄賂人之所以賜與國度任務職員以財物,是為了謀取不合法好處。但他怎么才幹謀取到該好處呢?這就不克不及不從被文字表述所省略的行動構造中往剖析:賄賂人打算經由過程權錢買賣的方法購置國度任務職員的權柄行動,使國度任務職員以違反權柄請求的方法為本身謀取不合法好處。在這里,“權錢買賣”“購置國度任務職員的權柄行動”“使國度任務職員以違反權柄請求的方法為本身謀取不合法好處”就是立法者依據慣例關系所暗藏起來的隱性表達,對于該隱性表達,說明者應該依據慣例關系將其提醒出來,從而到達對文本的文字表述的完全懂得。
三、賄賂罪中好處之“不合法”的語用剖析
賄賂罪和納賄罪構成了對向關系的四級語義場,刑法對處于對向關系兩頭的這兩種犯法組成要件的請求并不雷同。納賄罪的成立請求具有“為別人謀取好處”的要件,司法說明和學說均以為這里的“好處”既包含合法好處,也包含不合法好處——司法說明指出“為別人謀取的好處能否合法,不影響納賄罪的認定”,學者以為這里的“好處,既可所以合法好處,也可所以不合法好處”;(14)賄賂罪的成立須具有“為謀取不合法好處”的要件。這就觸及一個題目:納賄罪中的“好處”和賄賂罪中的“不合法好處包養 ”究竟是什么關系?
靜態的字面意義上的“好處”包含不合法好處和合法好處,而“不合法好處”顯然不克不及包含合法好處。但假如放在行賄犯法這一語義場中并經由過程對慣例關系的提醒來停止靜態的考核,情形能夠并非這般簡略。
賄賂人經由過程納賄人謀取的好處、納賄報酬賄賂人謀取的好處,是經由過程國度公職職員的職務行動獲得的。依據慣例關系,職務行動的實行既有實體公理的目的,即對當事人實體權力的處罰須合適公平的請求——在不具有裁量權時按照實體法的規則處罰當事人的權力任務,或許在具有不受拘束裁量的余地時依據法令的準繩性規則并經由過程實體上的衡平來做出決議,使大家獲得其應當獲得的,不獲得其不該獲得的;也有法式公理的請求,即國度任務職員履職時必需遵照相干法令的法式性規則,必需按照中立、公平、客不雅、實時、感性等法式公理的請求。法式公理和實體公理都是完成社會公理的方法,但兩者卻往往會產生牴觸,由於公事運動中法式公理往往是“不完美的法式公理”——“在法式之外存在著權衡什么是公理的客不雅尺度,可是百分之百地使知足這個尺度的成果得以完成的法式卻不存在”,其標志有一種判定對的成果的自力尺度時,卻沒有能夠包管到達它的法式。(15)在這種情形下,法式公理不見得必定可以或許取得實體公理,實體公理也不見得要經由過程法式公理來完成,可是,古代法治請求,實體公理只能經由過程法式公理來取得,而不克不及經由過程法式守法而獲得。(16)法式公理的本質是“為了到達公平的、善的、品德的成果和目標,應當采用公平的、善的、品德的手腕和法式,而不該該采用不公平的、惡的、不品德的手腕和法式”。(17)
從實體公理和法式公理兩個維度來考核,國度任務職員可以或許經由過程權柄運動使當事人獲得的好處包含:(1)實體合法、法式合法的好處;(2)實體不合法、法式不合法的好處;(3)實體不合法、法式合法的好處;(4)實體合法、法式不合法的好處。由于賄賂納賄的做法違背了法式公理的請求——法式公理請求客不雅、中立、公平,而在公職職員納賄的情形下他曾經不客不雅、不中立、不公平了,從語義上說,當事人經由過程行賄手腕獲得的好處不成能合適法式公理,是以在行賄犯法中,賄賂人謀取的好處、公職職員因納賄而為對方謀取的好處不成能是實體、法式均合法的第一種好處,也不成能是實體不合法、法式合法的第三種好處——這兩種情形均屬“語義不成能”;而只能是別的兩種:法式不合法,但實體能夠合法也能夠不合法的好處。
依據我國刑法,為對方當事人謀取這兩種好處的納賄者無疑均組成納賄罪。由于基于納賄而實行職務自己就是違反職務請求的法式不合法行動,從法式公理的角度看一切基于納賄而賜與的好處都是不合法的、都是違反職務請求的,再無什么合法與否的題目,是以,學界“納賄罪中的為別人謀取好處,既包含謀取合法好處,也包含追求不合法好處”的說法中的“合法”與“不合法”,僅是從實體公理的角度所做的界定,而不是從法式公理的角度來考核的。
外行賄罪中,賄賂報酬謀取第二種好處——實體不合法、法式不合法的好處而賄賂,自應組成賄賂罪。前述2012年司法說明第12條中,“賄賂人謀取的好處違背法令、律例、規章、政策規則”指所謀取的好處在實體上不合法、由於有賄賂行動而使其法式上也不合法;“請求國度任務職員違背法令、律例、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則,為本身供給輔助或許便利前提”指不單因賄賂而使公職行動的法式不合法,並且還請求國度任務職員經由過程實行其他違背法式律例定的方法如超出權柄、玩弄法式等為包養 其謀取好處,這種經由過程違背法式公理謀得的好處在實體受騙然難稱合法,因此這里既存在雙重違背法式的情況,也使法式公理、實體公理同時被侵略。
可是,假如賄賂人經由過程賄賂手腕謀取的好處在實體上具有合法性,該好處的謀取并不需求納賄人在實體上違反職責,甚至不請求國度任務職員的公職行動有其他違背法式之處,只須因勢利導即可瓜熟蒂落,那么這種使公職職員做逆水情面的賄賂行動可否組成賄包養網 賂罪呢?換言之,賄賂罪中的“不合法好處”,究竟是指實體、法式均不合法,仍是僅指實體不合法?
司法說明中“違反公正、公平準繩,在經濟、組織人事治理等運動中,謀取競爭上風的,應該認定為‘謀取不合法好處’”的規則,前文所引的以為不合法好處“包含不符合法令好處和不斷定的符合法規好處,后者指賄賂人謀取的好處固然符合法規,可是在可否獲得、獲得幾多等方面處于不斷定的狀況,假如經由過程賄賂謀取該好處的,屬于謀取不合法好處”的“不符合法令好處加不斷定好處說”,均在實體公理的尺度之外引進了其他判定尺度。該司法說明的內在的事務年夜致是公道的、可以或許獲得學界尊敬的也必需獲得實務界遵照的,“不符合法令好處說加不斷定好處說”既和司法說明的不雅點分歧又獲得了大都學者的承認,幾已成為通說,是以在懂得賄賂罪中的“不合法好處”時,法式公理的考核角度不成舍棄。
關于行賄犯法的維護法益,學界有公職行動不成拉攏說、職務行動公平性說、對職務公平性的社會信任說等幾種分歧不雅點,大都學者支撐“職務公平性說+對職務公平性的社會信任說”。(18)我也支撐這一不雅點。在我看來,“職務的公平性”中的“公平”包含實體公理與法式公理的雙重目的,對公職行動而言,法式公理具有優勝性;由于法式公理具有接收不滿、強化當事人對實體公理的認同的效能,(19)是以“對職務公平性的社會信任”是對法式公理的請求。刑法建立行賄犯法,既維護職務行動的實體公理,又維護職務行動的法式公理。可是,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則和行賄犯法自己的特色——“被隱含的慣例關系”,在納賄罪和賄賂罪這種對向犯中,表現這一維護法益的著重點有所分歧。由于基于行賄而為賄賂人包養網 謀取的好處無論實體上能否合法都成立納賄罪,所以納賄罪的維護法益著重法式公理,但對實體公理不無斟酌,所以我國年夜陸的刑法實行在量刑時須區分貪污腐化和貪贓不枉法,前者屬于從重情節。異樣的是,臺灣地域刑法對違反職務的納賄行動也建立了更高的法定刑。由于賄賂人不是國度公職職員、賄賂人更關懷本身能否可以或許獲得實體上的好處,所以賄賂罪的維護法益著重實體公理。我國年夜陸刑法請求“為謀取不合法好處”而賄賂才幹組成賄賂罪,但由于賄賂人所關懷的實體好處須經由過程公職職員的職務行動才幹完成,而公職行動須重視法式公理,是以賄賂罪的維護法益中對法式公理不克不及置之掉臂,司法說明將“違反公正、公平準繩,在經濟、組織人事治理等運動中,謀取競爭上風的”的情況認定為“謀取不合法好處”,就是出于法式公理的斟酌。相似的是,我國臺灣地域刑律例定了關于違反職務行動之賄賂和關于不違反職務行動之賄賂兩種情況并建立了輕重有此外法定刑,顯然也是統籌法式公理。
因此,賄賂人謀取的好處即便在實體上合法,也并非可以完整脫罪。經由過程賄賂請求國度公職職員為本身謀取實體合法的好處的,仍有能夠屬于“不合法好處”,從而能夠成立賄賂罪。
但以下行為并非一概組成賄賂罪。實體公理和法式公理具有位階性,在古代刑事法治中,法式公理是第一位的,但就人類生涯的總體而言,固然法式公理有其自力存在的價值,卻究竟是第二位的。建立法式的目標是為了完成實體公理,法式公理與實體公理是手腕公理與目標公理、經過歷程公理與成果公理、情勢公理與本質公理的關系,實體公理才是人類的永恒尋求。基于此,為謀取實體合法的好處而賄賂的行動僅傷害損失了法式公理,其犯警水平較既傷害損失了法式公理、又傷害損失了實體公理的為謀取實體不合法的好處而賄賂的行動要低。另一方面,為謀取實體合法的好處而賄賂,往往是出于無法,如前述例子,被錯拘的嫌疑人家眷給差人送禮以使其查明本相還親人以潔白,假如相干公職職員可以或許依法處事,誰還愿意把本身辛辛勞苦掙來的錢送給別人以求獲得本身應當獲得的好處?為謀取實體不合法的好處而賄賂是出于貪心,為謀取實體合法的好處而賄賂則往往是出于無法,等待能夠性更低,因此后者的義務更輕。犯警水平輕、義務輕,當然使得對大都為謀取實體合法的好處而賄賂的情況不宜以犯法論處。
對于為謀取實體合法的好處而賄賂的行動,罪與非罪的界線究竟應當若何規定需求引進別的的維度。實體合法的好處可分為“必得好處”和“可得好處”,前者指當事人必定獲得、必需獲得、在一個公平的社會周遭的狀況下也確定可以或許獲得的合法好處,公職職員對此沒有不受拘束裁量的余地;后者指當事人能夠獲得也能夠得不到,獲得了當然是公理的,未獲得也不違反公理請求的好處,如今朝需求選拔一位干部,但幾位候選人都很是優良、都合適該職位,無論誰獲得任用都合適實體公理的請求,在這種情形下,具有處置權、決議權的公職職員有較年夜的不受拘束裁量權。可以看出,當事報酬了謀取必得合法好處而賄賂時,由于難以影響到公職職員的決議,納賄人除納賄外沒有其包養 他違反法式公理的行動,只傷害損失了民眾對職務行動的信任而未傷害損失職務行動的公平性,因此對法式公理的傷害損失較為無限,犯警水平當然更輕;當事人在這種情形下賄賂,普通包養網 是由于無法或許自以為無法,行動的可訓斥水平較低,義務也更輕。為謀取可得合法好處而賄賂的,則會在較年夜水平上使公職職員作出決議時“不是完整、獨一地從客不雅的角度動身,而是在決議的經過歷程中,斟酌到了別人現實賜與或許諾賜與的財物,就可以說這財物在其決議計劃經過歷程中起到了主要的影響和感化”,(20)這種情形不只傷害損失了對職務行動公平性的社會信任,並且傷害損失了職務行動的公平性——該職務行動不是公平地、無偏私地做出的,因此對法式公理的傷害損失更為嚴重,犯警水平當然更高;當事人賄賂固然不克不及說是出于貪心,但顯然也不是出于無法,義務顯然較前者為重。
實體合法的好處還可以分為“增添合法好處”和“不削減合法好處”——“不削減合法好處”實在是從背面增添了合法好處,因此也是值得尋求的。例如在刑事司法中,“增添合法好處”如被害人盼望犯法人獲得刑事追訴,“不削減合法好處”如被錯拘、錯捕、錯判的人盼望可以或許無罪開釋。依據經濟學的研討,人們對喪失和取得的敏感水平不合錯誤稱,面臨喪失的苦楚感要年夜年夜跨越面臨取得的快活感,也就是說,財富削減發生的苦楚與謝謝。裴毅輕輕點了點頭,收回目光,眼睛也不瞇的跟著岳父走出了大廳,往書房走去。等量財富增添給人帶來的快活不相等,前者年夜于后者,(21)所以,經由過程賄賂追求增添合法好處的,對法式公理的傷害損失年夜于經由過程賄賂追求不削減合法好處的傷害損失,前者的犯警水平、義務水平均較后者為高。
將這兩種分類聯合起來,以賄賂這種傷害損失法式公理的方法謀取實體上合法的好處的,就包含以下四種情況:
(1)追求增添可得合法好處;
(2)追求不削減可不削減之合法好處;包養
(3)追求增添必得合法好處;
(4)追求不削減不成削減之合法好處。
這四種情況都由於賄賂行動的存在而傷害損失了法式公理,但由于所追求的實體合法好處之詳細內在的事務有所分歧,因此對法式公理的傷害損失水平順次遞加,其守法性、義務也順次遞加。
對于這四種情況,第一種情況由于對法式公理的傷害損失更為嚴重,固然所追求的好處在實體上具有合法性,但總體上難稱合法,因此屬于賄賂罪中的“不合法好處”,實行該種行動的,組成賄賂罪。前述2012年司法說明中所稱“違反公正、公平準繩,在經濟、組織人事治理等運動中,謀取競爭上風的,應該認定為‘謀取不合法好處’”,就是指該種經由過程賄賂以追求增添可得合法好處的情況。這里的“經濟、組織人事治理等運動”包含有兩個以上的人介入競爭因此具有競爭性、競爭成果不成猜測的一切運動;“包養網 謀取競爭上風”既包含與競爭敵手勢均力敵的情況,也包含原來具有競爭上風的情況,前者的競爭成果不成預知,在這種情形下以賄賂的手腕謀得競爭上風、因“近水樓臺”而“先得月”的,嚴重傷害損失了法式公理的請求;后者的競爭成果固然年夜致可猜測,包養網 但在有競爭的情形下成果究竟是不斷定的,競爭經過歷程中假如完整秉承法式公理的請求,處于絕對優勢的競爭敵手仍有能夠經由過程辯論時的盡力、臨場時的傑出施展等方法完成“咸魚翻身”,事前存在的競爭上風實在并不成靠,所以以賄賂確保競爭上風的,現實大將使競爭敵手在競爭經過歷程中的符合法規盡力子虛烏有、付諸東流,依然是對法式公理的嚴重傷害損失,侵略了“職務行動的公平性、對職務公平性的社會信任”,該種好處依然屬于賄賂罪中的“不合法好處”。所以,在這兩種情形下,即便公職職員在納賄之外沒有其他違背法式的行動,也曾經嚴重傷害損失了法式公理,其犯警水平已足以進罪。
需求指出的是,假如行動人原來不具包養網 有競爭上風,在競爭經過歷程中原來就是“陪太子唸書”的腳色,卻以賄賂方法謀取競爭上風,他所尋求的實在是實體上不合法的好處,違反法式公理更是自不待言,自屬賄賂罪中的“謀取不合法好處”。
第四種情況的守法性、義務均極端無限,不具有等待能夠性,自不該以犯法論處。試想,假如對蒙冤者的親人給差人送禮以使辦案刑警查明本相還親人以潔白的情況以賄賂罪論處,能合適公理的請求嗎?如許的說明結論能被大眾承認、接收嗎?
第三種情況的守法性、義務也較輕,不宜以犯法論處,前文所提的“加快費”屬于此類型。
第二種情況即“追求不削減可不削減之合法好處”的犯警水平、義務水平介于罪與非罪、可罰與不成罰之間,認定起來比擬復雜。斷定此類行動的性質時,尚需增添對其他影響犯警或義務的原因的斟酌。這些原因除數額能否更年夜、行動能否一向、影響能否惡劣、社會全體廉明度等情況之外,就行動自己而言,重要包含:(1)能否請求納賄人除接收行賄之外還實行其他違背法式的行動,如超出職責、濫用權柄等。賄賂人在國度任務職員納賄之外不請求、不等待實在施其他違背法式的行動,即可到達使其不削減自己可不削減之合法好處之目標的,守法水平較輕;假如請求國度任務職員經由過程別的的法式守法行動以不削減其可不削減之合法好處,守法水平就更高;(2)在不削減其可不削減之合法好處時,能否傷害損失了其別人的好處,換言之,這種可不削減之合法好處能否須經由過程競爭才幹獲得知足。假如不具有競爭性,不削減賄賂人的合法好處時并未削減其別人的合法好處,守法水平較低;假如必需經由過程削減別人合法好處的方法才幹使賄賂人的合法好處未予削減,守法水平更高;賄賂人以這種方法所謀取的好處是自私自利的禍患轉嫁,“是的。”裴毅起身跟在岳父身後。臨走前,他還不忘看看兒媳婦。兩人雖然沒有說話,但似乎能夠完全理解對方眼神的意思義務也更重;(3)義務水平的高下。應綜合考量賄賂人追求不削減可不削減之合法好處的客不雅形式、客觀念頭等,考核其形式的可等待性、行動的可防止性、念頭的可訓斥性,綜合判定其義務水平,看其是出于無法仍是貪心、看其行動是可以體諒仍是不成寬宥。總之,應該經由過程對這些影響犯警水平或許義務高下的原因的綜合考量,考核其法益損害能否到達需求以刑法制裁的水平,進而決議對此類行動能否進罪。
基于以上剖析,在我國刑法中,納賄罪中“為別人謀取好處”之好處,從法式公理的角度考核均為不合法好處,從實體公理的角度考核包含合法好處和不合法好處;賄賂罪中“為謀取不合法好處”重要指實體上不合法的好處,個體情形下包含實體合法的好處。
《刑法》第389條第3款規則,“因被訛詐賜與國度任務職員以財物,沒有獲取不合法好處的,不是賄賂。”這里的“不合法好處”和第1款的“不合法好處”的文字表述雷同、基礎意義雷同,但由于語境的感化和文字中隱含的慣例關系的差異,兩者的詳細意義有所分歧。假如行動人獲取了實體上不合法的好處,現實上就曾經完成了權錢買賣,是以不克不及以該款出罪;假如行動人因被訛詐而賜與財物,獲取了實體上的必得好處、不成削減之合法好處的,行動人毋寧說是處于被害人的位置,法令應該維護之而不是對其予以懲辦,應該被回責的是處于加害位置的訛詐者。假如行動人被訛詐而賜與財物后獲取了可得合法好處或未削減可不削減之好處,由于該好處在實體上具有合法性,從法式上看行動人一方面是在被訛詐時自願賜與財物,傷害損失法式公理的客不雅義務在于訛詐者而不在于賜與財物的行動人,另一方面則因不具有傷害損失法式公理的居心而缺乏客觀義務,是以這種情況也不該論罪。也就是說,第3款中的“不合法包養網 好處”僅指實體上不合法的好處。
統一文本中的統一表述的詳細意義分歧,是說話的懂得息爭釋中的正常景象。由于慣例關系的存在,措辭者(作者、立法者)省略了部門可經由過程慣例推理提醒出的內在的事務以包管話語的簡練性,但異樣的話語背后為事理所包含、被措辭人所省略的慣例關系卻能夠分歧。第389條第1款和第3款中異樣表述的詳細意義之所以分歧,就是由於被隱含的慣例關系分歧、高低文語境分歧。
四、行賄犯法中好處不合法性的聚合考核
以上部門外行賄罪和納賄罪這一對向構造的四級語義場中考核了“謀取不合法好處”的意義,那么在更高一層的三級語義場中,這種說明方式能否持續有用呢?在五種賄賂類犯法的聚合關系中,“謀取不合法好處”可否作異樣懂得?
1.單元賄賂罪的對象也是國度任務職員,賄賂罪和單元賄賂罪配合和納賄罪成立對向關系。單元賄賂罪的成立請求“為謀取不合法好處”而賄賂,由于該罪和賄賂罪處于統一對向關系的統一端,行動結構、行動形式完整雷同,刑法文本對兩罪組成要件的文字表述也完整雷同,是以其意義也完整雷同。只是由于單元和小我的分歧,單元賄賂所謀取的不合法好處的內在的事務和小我賄賂所謀取的不合法好處的表示情勢會有所分歧,如單元不會為追求晉升、失業、升學等賄賂,但從實體公理、法式公理兩個維度來考核所謀取好處的不合法性,則是雷同的。
2.斡旋行賄犯法請求兩邊謀取的均為“不合法好處”,對此應和前述賄賂罪中的“不合法好處”作雷同懂得。通俗行賄包養網 犯法是兩方構造,斡旋行賄犯法是三方構造,即“請托人→具有影響力的國度任務職員→處置請托事務的國度任務職員→請托人”,實在質是“影響有權利者”。斡旋賄賂和通俗賄賂都是“賜與財物與違反職務”這一對價關系的權錢買賣行動,是以斡旋納賄、斡旋賄賂中的“謀取不合法好處”與通俗賄賂罪完整雷同。對于斡旋納賄而言,具有影響力的國度任務職員是經由過程其他公職職員的權柄行動為請托人謀取好處的,假如他以其影響力請求相干公職職員以違反職務的方法為請托人謀取實體不合法的好處,當然屬于刑法請求的“為請托人謀取不合法好處”,成立斡旋納賄,購置影響力的賄賂人成立賄賂罪。假如請求為請托人謀取實體合法的好處,則應依據前文所述準繩,從實體和法式兩個維度考核所謀取好處的全體性質,進而決議能否成立斡旋行賄犯法。詳細說來,假如賄賂人購置影響力以使相干公職職員為其增添必得合法好處、不削減不成削減之合法好處,其守法性存在于具有影響力的公職職員的受財行動而不是后面的影響行動,對法式公理的侵略無限,行動的犯警水平當然較低,因此不屬于“謀取不合法好處”,不組成斡旋賄賂,受財行動因不合適《刑包養網 法》第388條規則的組成要件,也不屬于斡旋納賄。假如謀取的是增添可得合法好處,則較為嚴重地損害了法式公理,自屬“不合法好處”,所以,經由過程斡旋賄賂的方法確保本身競爭上風的,組成賄賂罪,在與其他競爭者勢均力敵或許處于優勢時經由過程購置影響力而謀得競爭上風的,其犯警水平更高,更應成立斡旋賄賂,受財者均成立斡旋納賄。假如追求的是不削減可不削減之合法好處,則應斟酌相干言伴、言外語境原因——如能否具有競爭性、能否有其他違背法式的行動等——以作權衡,從實體公理、法式公理兩個維度的聯合來考核該好處能否合法。
3.應用影響力納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賄賂罪請求賄賂納賄兩邊均“謀取不合法好處”。《刑法》第390條之一對有影響力的人賄賂罪的罪行表述沒有表現出影響力、三方構造或許四方構造的特色,在說明該條則時,需求包養 依據語篇準繩、語義場道理停止慣例推理:基于兩罪的對向構造,使《刑法》第388條之一應用影響力納賄罪的罪行之語義溢出、滲透對有影響力的人賄賂罪之中。對有影響力的人賄賂罪的本質是“影響有影響者”,行動人之所以向相干職員賄賂,就是由於中心人對正在處置請托人事務的國度任務職員有影響力,或許中心人對某國度任務職員有影響力、該國度任務職員又對正在處置賄賂人請托事務的另一國度任務職員有影響力,賄賂人經由過程“購置”這種影響力向處置請托事務的國度任務職員施加影響以謀取不合法好處。
該罪的行動構造包含三種情況:(1)請托人→關系人(納賄者)→處置請托事務的國度任務包養網 職員→請托人,在該構造中關系人包含正在處置請托事務的國度任務職員的遠親屬、其他可以或許影響該國度任務職員的人,以及可以或許影響該國度任務職員的曾經去職的國度任務職員,但不包含對該國度任務職員具有影響力的退職國度任務職員——為購置退職國度任務職員的影響力而賄賂的,賄賂人組成第389條賄賂罪,納賄者組成第388條斡旋納賄。在這里,關系人的影響力是一種直接影響力,賄賂的本質是“影響有直接影響者”;(2)請托人→關系人(納賄者)→具有影響力的國度任務職員→處置請托事務的國度任務職員→請托人,在該構造中關系人可以或許影響具有影響力的國度任務職員,因此可以或許對處置請托事務的國度任務職員施加影響,請托人恰是看中了關系人的這一直接影響力才向其賄賂;(3)請托人→關系人(納賄者)→去職的國度任務職員→處置請托事務的國度任務職員→請托人,這里的關系人可以或許對去職的國度任務職員發生影響,而去職的國度任務職員又對正在處置請托事務的國度任務職員具有影響力,關系人所具有的依然是一種直接影響力,賄賂人經由過程賄賂購置了該直接影響力。后兩種構造中的賄賂人是“影響有直接影響者”。在第二種構造中,具有影響力的退職國度任務職員并未介入賄賂納賄行動,不然賄賂方組成賄賂罪、納賄方成立斡旋納賄的共犯;在第三種構造中,具有影響力的去職國度任務職員也未介入賄賂納賄行動,不然就演化為第一種構造。
基于此,《刑法》第390條之一、第388條之一中的“不合法好處”的意義,和斡旋納賄行動中的“不合法好處”的意義雷同:實體上不合法的好處當然屬于這里的“不合法好處”;實體上合法的好處能否屬于這里的“不合法好處”,按照前述準繩認定。
4.單元納賄罪請求“為別人謀取好處”,對單元賄賂罪請求“為謀取不合法好處”。該對向關系和納賄罪、賄賂罪的對向關系除納賄的主體、賄賂的對象分辨是單元、小我外,在構造、形式、性質上幾無分辨,是以單元納賄罪中的“為別人謀取好處”和納賄罪中的“為別人謀取好處”的意義雷同,對單元賄賂罪中的“為謀取不合法好處”和賄賂罪中的“為謀取不合法好處”的意義雷同。
5.第163條中的“為別人謀取好處”、第164條中的“謀取不合法好處”,也應該和前述納賄罪、賄賂罪中的表述作雷同懂得。固然第385條和第163條的主體分歧、第389條和第164條的賄賂對象分歧,因此所違反的職務之性質有異、侵略的法益有別,所謀取的好處的詳細內在的事務也因此分歧,但它們同屬賄賂納賄類犯法,行動構造、行動形式既然雷同,說明方法天然也雷同,是以,對第163條中的“好處”不斟酌實體能否合法、對第164條中的“不合法好處”應該聯合實體公理和法式公理來考核,則與第385條、第389條的說明道理雷同。
說話論說明方式為刑法說明開辟了遼闊的空間,語義說明和語用說明的聯合既包管了包養 罪刑法定準繩的完成,又為刑法意義的追隨供給了無窮的能夠性。本文聯合刑法文本的言內語境,在說話的對向關系和聚合關系的實際框架下考核了行賄犯法中“謀取不合法好處”的刑法意義,是以說話論方式對刑神通語停止法教義學剖析的初步測驗考試。限于篇幅,本文僅應用了語義說明的方式,未聯合刑法實用的言伴語境、言外語境對“謀取不合法好處”作語用剖析。這是需求留意的。
注釋:
①拜見黃太云主編:《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釋義與實用指南》,紅旗出書社1997年版,第231頁。
②拜見周道鸞、張軍主編:《刑法罪名精釋》,國民法院出書社1998年版,第50頁。
③拜見肖中華:“論納賄罪實用中的幾個題目”,《法學評論》2003年第1期,第138頁。
④拜見趙秉志主編:《疑問刑事題目司法對策》,吉林國民出書社1999年版,第1848頁。
⑤張明楷:《刑法學》(下)(第五版),法令出書社2016年版,第1229頁。
⑥文東福:“刑事政策視野中的賄賂罪”,《中國刑事法雜志》2004年第4期,第54頁。
⑦盧宇蓉:“賄賂犯法中‘謀取不合法好處’的懂得與實用”,載陳興良主編:《刑事法判解》(第2卷),法令出書社2000年版,第166頁。
⑧孫國祥:“賄賂謀取競爭上風的實質和認定”,《中國刑事法雜志》2013年第7期,第66頁。
⑨拜見魯建武、覃俊:“賄賂罪之‘不合法好處’認定中的疑問題目”,《中國查察官》2014年第10期,第64頁。
⑩趙秉志:“貿易賄賂犯法中‘謀取不合法好處’的認定與修正”,《國民查察》2006年第13期,第7期。
(11)拜見賈彥德:《漢語語義學》,北京年夜學出書社1999年版,第149頁。
(12)拜見張志毅、張慶云:《詞匯語義學》,商務印書館2001年版,第76-77頁。
(13)徐盛桓:“慣例關系與認知化”,《本國語》2002年第1期,第11、6頁。
(14)同注⑤,第1209頁。
(15)拜見[美]羅爾斯:《公理論》,何懷宏等譯,中國社會迷信出書社1988年版,第80頁。
(16)拜見陳興良:《刑法理念導讀》,法令出書社2003年版,第41-43頁。
(17)王海明:《倫理學道理》(第三版),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09年版,第212頁。
(18)拜見陳子平:《刑法各論》(下),臺灣元照出書公司2016年版,第569-571頁。
(19)拜見注(16),第42頁。
(20)車浩:“賄賂罪之‘謀取不合法好處’的法理內在”,《法學研討》2017年第2期,第147頁。
(21)拜見丁際剛、蘭肇華:“遠景實際述評”,《經濟學靜態》2002年第9期,第6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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