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鴻鈞: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基于找九宮格會議室四種典範的察看與剖析
法令在分歧國度和平易近族之間傳佈和活動,古已有之,但法令全球化則是晚近的景象。法令全球化是指法令在全球范圍的傳佈和活動,重要表示為特定國度法令的全球化,以隨同全球管理而呈現的法令全球化,以及世界主義法令價值的全球化。在法令全球化經過歷程中,美法律王法公法的全球化表示凸起,勢頭微弱,乃至有人以為法令全球化本質上是全球法令的美國化。[1]這種判定固然有掉偏頗,卻可從一個正面反應出美法律王法公法在法令全球化經過歷程中的主要位置和普遍影響。大批現實表白,美法律王法公法能否呈現了全球化的趨向?假如謎底是確定的,那么,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具有哪些基礎特征,重要緣由和動力安在,以及帶來了如何的后果?本文擬經由過程四種典範的描寫,例證美法律王法公法以何種方法在全球傳佈和活動,然后剖析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的重要佈景和動因,最后聯合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題目,反思法令與成長活動、法令古代化題目、法令移植實際以及今世世界法系格式的變更。
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與法令全球化親密聯繫關係,而法令全球化又是全球化景象的一個維度。全球化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全球化是指與古代化同步而產生的景象。起首,在時光維度上,世界尺度時光簡直認,把世界各地帶進了共時性軌道,在這種共時性全球的共振板上,處所性社會空間開端“脫域”,成為全球的構成部門。[2]其次,在空間維度上,隨同著美洲的發明和東方列強的殖平易近主義擴大,任何海角天涯的人類族群都無法煢居一隅,孤立存在,而被卷進了全球系統之中,成為了這個別系的構成部門。再次,在東方的古代化經過歷程中,人文主義的尋求逐步被本錢主義經濟的邏輯所淹沒,而本錢從發生之初就不受國界的限制,向全球擴大,因此全球化起首表示為經濟的全球化。最后,古代路況和通信為世界各地的聯絡接觸和交通供給了極年夜方便,這從技巧層面推動了全球化的過程。廣義的全球化重要是指20世紀90年月以來經濟、技巧和法令的全球活動和傳佈。這個經過歷程醞釀時代始于“二戰”之后,美國成為世界霸權;啟動時代20世紀80年月,英、美呈現了新不受拘束主義的轉向;岑嶺時代是“暗鬥”停止的20世紀90年月,蘇聯和東歐等社會主義國度走向崩潰和開端重建,新不受拘束主義綱要《華盛頓共鳴》在全球失勢,新型通信和路況技巧把世界鏈接成一個“地球村”[3]。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重要呈現在廣義全球化時代。
美法律王法公法能否呈現了全球化趨向?對于這個題目,人們基于分歧尺度和分歧視角,能夠會做出分歧答覆。一些人能夠以為,美法律王法公法固然活著界普遍傳佈和活動,但并沒有到達全球化的水平。簡直,美法律王法公法在全球的傳佈和活動并不平衡,一些國度或地域的法令深受美法律王法公法的影響,但還有很多國度或地域很少或最基礎沒有遭到美法律王法公法的影響。出于某些緣由,一些國度或地域面固然情勢上接收了美法律王法公法,但實行中這種外來之法往往成為具文,或在情境順應中產生了意想不到的變異。別的,有些國度或地域先是引進了美法律王法公法某些軌制,后來卻又廢棄它們。凡此各種都充足表白,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盡非意指美法律王法公法在全球范圍都獲得了接收和實用,而是意指美法律王法公法呈現了在全球范圍傳佈和活動的趨向。但是,周全描寫和梳理這種趨向,對于筆者來說是一種不成蒙受之重,因此本文擬拔取四個典範,從分歧正面提醒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的重要道路、方法和特征。
一、美法律王法公法律全球化:四種典範考核
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采取了分歧的途徑,并在分歧的地區、場域和法令範疇表示出分歧的特征。本文拔取四個典範來停止考核,它們是美國對拉美地域的法令輸入,對全球新商人法陣地的占領,對蘇聯和東歐等轉型國度法令改造的獵食,以及對歐洲法令的反撲。
(一)兩輪“法令十字軍”南征:美國對拉美的法令輸入
活著界的近代史上,拉丁美洲(本文指南美洲與中美洲地域,以下簡稱“拉美”)已經淪為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殖平易近地。在阿誰汗青時代,殖平易近統治者把本國的法令移植到那里,本地原居民的法令則遭到了排擠和壓抑。19世紀初,遭到美國自力戰鬥和法國年夜反動成功的鼓舞,拉美殖平易近地睜開了爭奪自力的斗爭,并接踵解脫了殖平易近統治,取得了自力。此后,拉美國度的法令年夜體上構成了以下特色。第一,憲法等公法範疇重要遭到美國的影響,例如自力后的巴西憲法就深受美國憲法的影響。[4]第二,以平易近法為焦點的私法重要遭到法國等歐陸法的影響,例如海地、玻利維亞、多米尼加以及墨西哥諸都城以《法公民法典》為底本草擬和公佈了本國的平易近法典,這些平易近法典簡直是對《法公民法典》的翻譯;阿根廷、智利、哥倫比亞、委內瑞拉、厄瓜多爾和烏拉圭以及巴西等國的平易近法典,除了鑒戒了《法公民法典》的形式,還參考了其他歐洲國度的平易近法典,如巴西1916年的平易近法典就深受《德公民法典》的影響。此外,很多拉美國度的平易近法典甚至應用了羅馬法傳統。[5]第三,在立法者、法官和法學家的位置和感化上,在法令個人工作和法學教導以及訴訟形式上,自力后的拉美列國接收了年夜陸法形式,尤其接收了年夜陸的法令情勢主義思想形式。[6]總之,拉美國度在自力之后,在繼續殖平易近時代年夜陸法遺產的基本上,持續沿著年夜陸法形式進步。在拉美列國的實行中,這些移植的法令軌制和法令文明碰到了各類阻力,產生了各類變異,遠遠沒有到達預期的後果。[7]
在東方的殖平易近經過歷程中,美國不外是個后來者,僅僅分得大批“殖平易近戰利品”。[8]出于地緣政治的考量,美國早在19世紀后期就開端干涉拉美國度的事務,并試圖培植親美權勢在一些國度獲得政權。對于拉美國度所履行的歐陸法令軌制,美國固然也試圖干涉,但只能施加個體的影響,很難年夜範圍地輸入本身的法令。[9]直到20世紀后期,美國才找到了恰當機會,在“法令與成長”的名義下,對拉美國度停止了兩輪年夜範圍的法令輸入。第一輪法令輸入產生在20世紀60年月中期至70年月中期,第二輪法令輸入產生在20世紀80年月中期至21世紀前幾年。關于美國這兩輪法令輸入的緣起、經過歷程以及后果,國外很多學者曾經停止了詳細描寫和體系剖析。本文測驗考試以比擬的視角,展現這兩輪法令輸入的重要內在的事務、方法和特征,為論證美法律王法公法律全球化的命題,供給一個典範的例證。
第一,兩輪法令輸入的實際預設分歧。在第一輪法令輸入中,輸入者[10]的實際預設并不明白。作為此次輸入者骨干的美國粹者杜魯貝克和加蘭特,在事后反思的基本長進行了歸納綜合:(1)社會由小我構成,國度基于小我的批准而存在,并以完成小我的福祉為最高目標;(2)國度基于法令而把持小我的行動,國度自己也受法令把持;(3)法令旨在完成社會目的,同等維護全部成員的焦點好處,一切人都有權介入法令的制訂經過歷程;(4)在法令實用上,人人同等;(5)立法機構擔任制訂法令,行政機構擔任履行法令,法院擔任實用法令,法院是法令次序的中間;(6)社會成員應廣泛遵照法令,官方運動尤其應合適法令規則。[11]他們把上述實際預設統稱為“不受拘束主義的法條不雅”(liberal legalism)[12]。在第一輪法令輸入中,輸入者盡管缺少明白的目的,但就以下不雅點告竣了基礎共鳴:(1)法令是一種內涵之善,從不受拘束主義法條不雅動身的法令與成長項目,有助于推進社會成長;(2)法令具有推進社會變更的潛能,法令改造會帶來所希冀的社會變更;(3)法令與成長範疇的研討是一種迷信,有助于提醒法令的跨文明潛能和對于第三世界的功效;(4)法令與成長範疇是一種在品德上值得尋求的工作;(5)經由過程法令輸入,美國可以或許對第三世界的成長做出無益的進獻。[13]上述基礎實際預設和共鳴的焦點意旨是,法令可以轉變社會行動和社會關系,可以推進社會成長,而法令與成長項目可以輔助拉美成長中國度敏捷完成古代化。
在第二輪法令輸入中,輸入者實際預設不單有了變更,並且變得非常明白。依照葡萄牙學者桑托斯的歸納綜合,它們重要表示為輸入者的四項共鳴:(1)新不受拘束主義的經濟共鳴,其要義是全球市場化、市場不受拘束化、財富公有化和買賣合異化,為了市場有序,必需對全球經濟停止法令規制,平易近族國度必需遵從世界商業組織和國際金融機構的規制和和諧;(2)弱國度共鳴,其宗旨是,國度權利強盛,市場無法安康成長,國民自治無法強大,為此必需弱化國度權利,以使國民社會敏捷生長強大;(3)不受拘束主義的平易近主政治共鳴,其焦點是本位主義的選舉權、參政權、表達權、結社權以及抗衡當局的權力;(4)以司法為焦點的法治共鳴,重要內在的事務是司法自力和司法公平,強化司法效能,尤其是強化刑事司法在衝擊犯法和把持社會次序方面的效能。[14]
第二,兩輪法令輸入的切進點和目的分歧。在第一輪法令輸入中,重點是改造法學教導,即以美國的啟示式講授法,取代年夜陸的灌注貫注式講授法,以案例剖析代替法典詮釋。在法令個人工作形式上,用美式法令工程師代替年夜陸式法令衛羽士,前者重在處理詳細題目,后者則重在保護公平次序。在法學基礎實際定位上,用美國的東西主義法令不雅代替年夜陸的情勢主義法令不雅。現實上,輸入者奉行美法律王法公法律教導形式只是一個阿基米德支點,旨在由此動身,推進拉美國度法令軌制和法令文明的周全改造,終極使這些國度的法令美國化。[15]在輸入者看來,與歐陸法令形式比擬,美法律王法公法律形式更助于維護小我不受拘束,加強同等,尤其是有助于推進經濟增加和社會成長。[16]
在第二輪法令輸入中,衝破點是改造司法體系體例,其重要內在的事務是加重案件累贅,處理審訊遲延題目;推動司法自力,使之施展積極感化;培訓司法職員,進步司法東西的品質;改良司法體系體例,使之便于大眾應用;改造lawyer “小姐,你不知道嗎?”蔡修有些意外。軌制,加強個人工作化和專門研究化;改良刑事司法,有用衝擊犯法。[17]本質上,輸入者改造司法軌制在于構建情勢主義的法治,借助于具有穩固性和可預感性的法令,保護市場次序,確保財富和買賣平安,為拉美等國度吸引外資和成長不受拘束的市場經濟,供給傑出的周遭的狀況。在推進第二輪法令與成長活動中,一位世界銀行高等官員的不雅點集中表現了這種意向:“在市場經濟中,國民、當局和私家舉動者都等待和需求有用的司法軌制,以處理沖突、保護次序和和諧社會關系。由於市場經濟是開放型經濟,買賣更為復雜,正式和中立的司法軌制則必不成少。沒有這種軌制,私域的成長和公域的古代化則無法完成”。[18]
在輸入者看來,非洲當局的掉敗,拉丁美洲專制的崩潰,中歐和東歐的深入轉型,都表白以下一點:沒有健全的法令框架,沒有自力和老實的司法機構,經濟和社會成長就會見臨坍塌之險。[19]由此可見,司法改造的目的本質上在于推進經濟和政治體系體例的周全改造,履行美式不受拘束主義形式法治,確保經濟的疾速增加。
第三,兩輪法令輸入的性質分歧。在第一輪法令輸入中,贊助者限于美國國際開闢署和福特基金會,美方介入機構重要是美國的一些年夜學、美國lawyer 協會、美國國際法學會以及國際法令中間等。為此,哈佛年夜學、耶魯年夜學、斯坦福年夜學以及威斯康辛年夜學樹立了法令與成長研討中間。在此次法令輸入中,美方介入職員雖有法官和lawyer ,但骨干是法學傳授。這些傳授的專門研究佈景是比擬法學者、第三世界法專家和法人類學者。現實上,奔赴拉美的“法令布道士”不外50人,而拉美國度的一起配合對象也重要是為數未幾年夜學的法令系。[20]
在第二輪輸入中,贊助者不只包含美國當局和平易近間贊助機構,還包含世界銀行和美洲成長銀行等國際贊助機構;直接介入者重要是美國事當局官員、法官和查察官,法學傳授和其他非官方職員只飾演了幫助的腳色。與此同時,拉美國度的一起配合對象也不限于年夜學,而重要是司法機構和其他當局機構。上述差別招致了兩輪法令輸入具有分歧的性質,前者顯明具有平易近間和學術顏色,而后者則凸現了官方和實務特征;前者具有技巧性外不雅,后者則具有政治性氣質。
第四,兩輪法令輸入的範圍上有所分歧。第一輪法令輸入的對象重要是哥斯達黎加(1965)、巴西(1966)、智利(1967)、秘魯(1968)、哥倫比亞(1969)。第二輪法令輸入除了包含上述國度,還增添了阿根廷、玻利維亞、厄瓜多爾、薩爾瓦多、危地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巴拉圭、烏拉圭、委內瑞拉。[21]在贊助數額上,第一輪法令輸入只要5百萬美元,[22]而第二輪法令輸則多達3。49億美元。[23]由此可見,美國在拉美的第二輪法令輸入,無論是范圍仍是贊助力度都遠遠跨越了前一輪。
第五,兩輪法令輸入的方法分歧。第一輪法令輸入重要采取以下幾種方法:一是成立自力的實行項目機構,例如在巴西,為了輸入美法律王法公法律,美國國際開闢署和福特基金會建立了法令教導研討中間。二是選擇法令教導的試點,例如在巴西的教學一所上帝教年夜學奉行了教改,在哥倫比亞,從16個哥倫比亞法令系中選出4個法令系作為奉行美法律王法公法律教導的試點,后又增添一所法學院;在智利,選擇5所法學院作為試點,后來又增添2所法學院。三是經由過程兩邊法學院院、系主任和傳授互訪和赴美進修,傳佈美法律王法公法律教導的經歷,例如組織了智利年夜學法令系的系主任觀賞拜訪美法律王法公法學院,并遴派18名智利法學傳授到哈佛年夜學法學院、耶魯年夜學法學院和威斯康辛年夜學法學院等進修,再如福特基金會于1967到1969年間,在美國斯坦福法學院持續舉行了數期法令講授方式研究班,每期十周,有19名智利法學傳授餐與加入了該研究班。四是經由過程舉行培訓班,培訓美法律王法公法律常識,例如,美國國際開闢署在加勒比地域舉行了司法培訓班,餐與加入者多達880人,包含法官和lawyer 等職員;在玻利維亞舉行了行動法式和法令診所研究班,有755名法官和lawyer 餐與加入;[24]在巴西,為使lawyer 具有美國lawyer 那樣的法令工程師思想,輸入者舉行了法令與經濟學課程培訓班,由美國傳授講解公司法和金融法,每年約40人,餐與加入者重要來自巴西的當局部分和公司法令師。此外,福特基金會還贊助拉美國度的先生赴美進修法令,并贊助一些拉美年夜學法令基本舉措措施扶植和購買美法律王法公法律圖書材料等。[25]
比擬之下,第二輪法令輸入更著重法令軌制改造。一是美國國際開闢署等推進憲政改造,促使哥倫比亞于1991年經由過程了新憲法,新憲法的特色之一是建立了具有司法審查權的憲法法院。[26]輸入者經由過程推進拉美國度的司法改造,旨在強化司法威望,使之可以或許有用地制約立法機構和行政機構,尤其是抗衡專制統治。[27]二是美國司法部經由過程與一些拉美國度一起配合,改造刑事法令軌制和差人軌制,例如推進哥倫比亞采用了美國形式的查察軌制;[28]在1994到1999年間,美國司法部的國際刑事查詢拜訪練習項目,把400萬美元用于改良洪都拉斯的差人;在巴拿馬,自90年月以來,美國共投進4330萬美元,此中3360萬美元用于國際刑事查詢拜訪練習項目項目,旨在強化國度差人氣力。據統計,在第二輪法令輸入中,輸入者在拉美國度的贊助總額中,此中57%用于改良刑“你為什麼這麼討厭媽媽?”她傷心欲絕,沙啞地問自己七歲的兒子。七歲不算太小,不可能無知,她是他的親生母親。事司法,包含差人、告狀、查詢拜訪以及反毒品與反可怕,其余用于成長人權、推動平易近主和改良法令基本舉措措施等。[29]四是推進草擬新法令和修正法令,例如,美國國際開闢署推進了危地馬拉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洪都拉斯的刑法典修正以及烏拉圭的商事立法;美洲成長銀行推進了洪都拉斯的法典古代化。[30]同時,世界銀行動了改良拉美國度的商業、金融和投資周遭的狀況,著重贊助它們草擬和修正憲法與商事法。[31]
由上述可見,美法律王法公法對拉美國度的兩輪法令輸入存在很多差別。可是,在這些差別背后,我們可以發明以下兩點配合之處。其一,以美法律王法公法代替拉美地域風行的年夜陸法。正如殖平易近主義初期上帝教布道士旨在用基督教崇奉代替本地的各類宗教崇奉,美國及其引導下的“法令十字軍”旨在從年夜陸法傳統中奪得拉美“法令陣地”,從而完成拉美法令的美國化。其二,以法令與成長的名義,法令都被作為推進成長的東西。第一輪“成長”還觸及經濟、政治和社會之維,但到了第二輪,“成長”簡直就剩下經濟效力了,而法令改造的獨一目標就是增添經濟效力。此外,在範圍、力度和范圍上,第二輪法令輸入都遠遠跨越第一輪法令輸入,假如說前者是美國對拉美地域法令的部分衝破,那么后者則是對拉美地域法令的總體防禦,假如說前者尚未表示出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的意圖和計謀,那么后者曾經成為這種意圖計謀的主要構成部門。
(二)新商人法中的“特洛伊木馬”:美國lawyer
關于美國lawyer 的汗青和他們在美國政治、經濟和法令生涯中的凸起位置,已有普遍的闡述。本文所要論述的是美國lawyer 今世不為人知的故事:他們在經濟和法令全球化時期,奇妙地為占領了新商人法陣地,從而為美法律王法公法的全球化做出了凸起進獻。在《法令帝國主義:在拉美的美法律王法公法律個人工作者和對外助助》一書中,加德納把美國在拉美實行的第一輪法令輸入項目稱作“特洛伊木馬”[32],把以法令學者為主體的美法律王法公法律輸入者稱作“法令布道士”[33]。如許的隱喻非常抽像活潑,但用“特洛伊木馬”來隱喻美國lawyer 占領全球化的新商人法陣地,能夠更為貼切。
早在中世紀后期,隨同著貿易的回復,西歐就呈現了跨國實用的歐洲商人法(Lex Mercatoria)。最後,商人以城市為棲身地從事跨國商業,在鑒戒羅馬法和商事習氣法的基本上構成了本身的法令,并構成了本身的商事法庭。[34]跟著平易近族國度的樹立,歐洲化的成分性商人法接踵被同一到列國的法令系統之中,成為國度法令的構成部門。在法國和德國,商人法經由過程法典化而被歸入了國度法系統;在英國,商人法例是經由過程法官的判決而被歸入了通俗法系統。此后,國際商法也以主權國度作為基本,不復存在商人自我建構和成長的跨國商人法。
但是,自經濟全球化以來,跨國商事運動急劇增添,商業浮現出全球化的趨向。[35]由此,年夜大都國度的國際企業被卷進到全球市場的競爭漩渦中,跨國企業之間的競爭也日趨劇烈,這迫使一切企業都停止計謀調劑,開端改造企業組織形式和運營方法。隨之而來的是,合夥和并購以及債權重整等運動絕後活潑,跨國公司的多少數字、範圍及其活著界貿易運動的主要性,都遠遠跨越任何汗青時代。[36]在跨國的買賣運動中,發財國度的跨國公司凡是以為成長中國度的法令不敷“平易近主”和“規范”,因此力求避開那些國度的法令;成長中國度的跨國公司則以為發財國度的法令(包含國際法)重要源于東方并為東方國度所把持,晦氣于非東方國度,因此也力求避開它們。為了防止風險和下降買賣本錢,跨國公司的買賣以及其他跨國商事運動趨于法令化。鑒于國度法和國際法都無法順應跨國公司買賣運動的需求,全球的新商人法便應運而生。由此,商人法在經過的事況了歐洲化和國度化之后,又進進全球化的經過歷程。
依據托依布納的研討,跨國或全球新商人法的有用性不是來自國度或國際威望,而是來自商人的合同。這種商事合同效率不是源于國度法令而是源于合同自己,即商人法源于商事合同,而該合同的效率又源于由合同創制的法令,由此就構成了一種奇異的悖論式輪迴。同時,新商人法借助于合同,商定了膠葛處理的機制,而膠葛凡是訴諸國際仲裁。仲裁地址及其職員的選擇都取決于當事人的合同商定,由此,商事合同又建構出膠葛處理機制。判決的履行固然有時訴諸國度法院,但法院的參與并非基于特定國度的法令規則,而是基于國度之間具有契約性質的互惠公約。普通說來,這種膠葛“簡直沒有來由要訴諸法院”,由於“仲裁人的終極判決”“比法院判決更易于獲得履行。”[37]有的學者把這種處理膠葛機制稱作超出國度法令體系體例的“私家化司法”[38]。鑒于新商人法的上述特征,有人把商人法所表現的法令文明,稱作超出平易近族和國度法令文明的“第三種法令文明”[39]。
鑒于新商人法的效率及其膠葛處理機制均來自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這種經由過程合同建構的法令被稱作“反身型法令”(reflexive law)[40]。鑒于這種法令在起源和威望上有別于國度法和國際法,表示出“自我符合法規化”的特征,因此被稱之為“自我繁衍”和“自我成長”的“自創生”法令軌制。[41]
有人以為新商人法具有全球性、匿名性、專門研究性和自創素性四個特征,并以為這些特征是經濟全球化和古代法令效能分化的產品。[42]但也有人以為,盡管商人法不受國度法和國際法束縛,其效率源于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因此是一種自力的法令體系體例,但在國際商事合同和仲裁範疇,都能夠觸及國度法或國際法的規定或道理,[43]由此,新商人法只具有絕對自力的特征,還沒有到達“自創生”的水平。
無論若何,新商人法至多具有絕對自力的性質。晚近的研討表白,新商人法的成長并非是完整自覺的,而是遭到某種氣力的影響和安排,這就是“跨國律所”[44]或英、美lawyer [45]。換言之,新商人法的“自創生”只是概況的特征,現實上黑暗正在遭到美法律王法公法的型塑,而美法律王法公法逐步占領新商人法,則重要回功于美國年夜型律所。美國年夜型律所之所以可以或許施展這種感化,重要源于其得天獨厚的佈景、頗具範圍的組織形式以及機動靈活的運作機制。
第一,美國律所的範圍效應。在美國,以公司情勢組建的年夜型律所始于1900年。到20世紀80年月,這些年夜型律所的信用不竭進步,影響力日益擴展,跟著活著界各地普遍建立分所和處事處,它們以華爾街年夜型律所為焦點,構成了輻射全球的lawyer 收集。[46]美國年夜型律所的範圍化和國際化,使它們自己成為了跨法律王法公法律公司,具有了全球競爭力。在全球范圍的公司并購和本錢市場等法令事務中,美國年夜型律所占據了盡對上風,不只包辦了本國跨國公司的法令營業,並且侵進了歐洲法令市場,[47]甚至與英國聯手壟斷了全球商業中主要的法令事務。[48]比擬之下,歐盟及其歐陸列國則缺乏此種年夜型律所,很多主要的法令事務都不得不委托美國lawyer 來打點。例如法國的金融法令營業就委托給英、美律所。[49]歐陸列國的lawyer 重要依附小我的專門研究常識,比擬之下,美國lawyer 更善于團隊一起配合。[50]英國的傳統lawyer 業也不合適全球化時期的需求,由於對于跨國公司的法令營業來說,出庭lawyer 自視過高,加之有不得與當事人直接接觸的行規,因此無法直接為它們供給法令辦事,而事務lawyer 顯得天資缺乏,難以遭到它們的信任。[51],有鑒于此,自20世紀70年月起,為了與美國爭取全球法令市場,英國便開端模仿美國的形式成立了年瑜伽教室夜型律所,[52]并在辦事全球法令市場方面爭得了一席之地。但在總體競爭力戰爭均lawyer 的營業額上,英國年夜型律所與美國的同業比擬依然相形見絀。[53]
第二,美國年夜型律所的專門研究化辦事。美國年夜型律所會聚了各路專門研究人才,可以或許為跨國公司供給全方位辦事,因此經常獲得跨國公司的喜愛。無論觸及投資、融資、稅法以及破產,仍是觸及訴訟、會談、仲裁以及替換性膠葛處理機制,美國年夜型律所都能供給優質辦事。在為跨國公司供給計謀徵詢、謀劃投資、設定上市以及停止并購等範疇,美國年夜型律所的才能和事跡尤為凸起。[54]
全球的競爭不竭加劇,機遇主義的風險行動隨之增添。跨國公司等年夜型企業為了避免各類風險,在各類經濟和商業運動中,不得不充足應用法令維護本身,不吝價格地聘請lawyer 為之出謀獻策,盼望lawyer 可以或許供給周密細致的法令徵詢,并能制作出具體詳細的法令文件,把一切能夠呈現的法令題目都包含在內,以便在呈現膠葛時占佔有利的位置。美國lawyer 在這方面顯示出顯明的上風,由於他們重視法令的技巧性、適用性、可操縱性和變通性,尤其善於草擬精緻和復雜的貿易合同,乃至一份合同往往長達數百頁。[55]比擬之下,歐陸lawyer 則不克不及供給如許周密細致的法令辦事。跨國公司在全球范圍從事經濟和商業運動,缺少國度法或國際法的保證,因此特殊需求美國lawyer 為其供給法令徵詢和草擬合劃一辦事。[56]
第三,美國lawyer 的價值取向。源于法令傳統和法令文明的差別,歐陸列國的lawyer 與法官一樣,具有準公事員的性質,他們的倫理取向是為社會掌管公平,保衛法令的基礎價值,不愿成為法令商人,以為辦事于公司企業與lawyer 倫理相悖。比擬之下,美國lawyer 則奉行適用主義,[57]樂于成為法令商人,把忠誠辦事于客戶作為本分,而在照功行賞[58]的機制和勝訴酬金軌制的鼓勵下,他們與委托客戶情投意合,以介入者的態度不遺余力地為其出謀獻策、發揮技巧,從而與之分送朋友好處,而不是以察看者或專家的角度,僅僅依據委托人的請求供給普通法令辦事。美國lawyer 的這種姿勢和定位,固然惹起大眾的一些批駁,但對于客戶來說則無疑更具吸引力。是以,美國律所和依照此種形式組建起來的英國律所就可以或許侵進德國的法令市場,并頗有包辦德國跨國公司法令事務之勢。[59]為了回應英、美律所的進侵,德國律所不得不停止重組與合并。德國構成的新型律所固然沒有簡略模擬美國的形式,但為了具有更強的市場導向和競爭才能,無疑鑒戒和采用了美國律所的很多機制。[60]
第四,美國跨國公司在全球的主要位置。在全球范圍,實用新商人法的重要主體是跨國公司,只要把持跨國公司的法令營業,才幹導控新商人法。美國年夜型律所的全球影響力也得益于美國跨國公司在全球的凸起位置。據統計,到1999年,全球有4萬多家跨國公司,它們把持了世界生孩子的40%和商業的60%。[61]跨國公司占有世界商業總量的2/3,約占世界技巧商業的80%。[62]此外,在全球數以萬計的跨國公司中,最具實力和影響力的是躋出身界500強的跨國公司。依據《財富》的統計,從1995年到2009年,活著界500強企業中,美國企業所占的比例一向居于首位,岑嶺年份多達197家,低谷年份也有140家。[63]自20世紀70年月起,尤其是金融危機以來,美國跨國公司盡管掉往了某些市場份額,但在全球依然具有很強競爭力。[64]在內國,美國年夜型涉外律所就有普遍的市場,而英國的年夜型涉外律所則必需尋覓國外的市場。[65]跟著紐約成為了最重要的世界金融中間,美國涉外年夜型律所都把總部設在紐約。它們應用這種佈景增添在全球金融收集的影響力,并與重要投資銀行等金融機構構成了一起配合共生關系。一方面,這些金融機構委托這些律所處置嚴重法令營業,另一方面,全球的跨國公司在觸及法令事務時,尤其觸及紐約金融及機構的法令營業中,也偏向于委托這些美國律所同來處置。[66]美國年夜型律所應用這種上風,包辦了年夜部門跨國金融和國際商業的法令事務。更為主要的是,這些年夜型律所的法令實行經常為其他跨國公司所仿效。
第五,說話上風。由于英語成為最主要的國際通用說話,跨邦交易合劃一法令文件都采用英文文本,[67]因此英、美國lawyer 在說話上具有了上風,而這種上風增添了他們在全球法令市場中的競爭力。[68]
如上所述,在全球化經過歷程中,美國年夜型律所簡直包辦了跨國公司的重要法令事務,并現實上建構和塑造了新商人法。從淵源上,這種新商人法固然得益于國際模范法典或其他國際“軟法”,但更多是出自美國lawyer 之手。恰是在這種意義上,夏皮羅才以為,跨國公司的自我立法及其膠葛處理機制,招致了商法的全球化,而這個範疇的全球化現實上是美國化。[69]弗拉德直截了本地指出,英國跨國lawyer 所實用的重要是英法律王法公法;美國跨國lawyer 所采用的是紐約州法,由於它們的總部設在紐約,依據該州的合同法,它們構成了實用于跨國公司的尺度合同。[70]換言之,美國年夜型律所把它們在紐約構成的跨國商事合同予以全球化。這般說來,新商人法固然是經由過程合同建構法令,但這種合同并非屬于無(國度)法令的合同,而是以美國紐約州或英法律王法公法為基本的合同。這種法令也并非與國度法沒有聯繫關係,而是與美法律王法公法(或較低水平上英法律王法公法)存有潛伏的聯繫關係。美國年夜型律所經由過程其跨國商事法令實行,奇妙田主導了新商人法的內在的事務和特征,勝利地使之美國化。
但是至此為止,關于美國lawyer 占領新商人法領地,只是故事的一半。由於,在跨國商事運動中,當事人一旦違背了合同,就會呈現膠葛。合同中固然凡是商定訴諸國際沖裁機構處理膠葛,但假如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并不承認美國lawyer 草擬的合同,就會使判決成果處于不斷定的狀況。現實上,這種煩惱并非多余,由於國際商事仲裁已經是歐陸法學家主宰的陣地,那里風行的歐陸法令文明。巴黎國際商會仲裁庭是最富盛名的國際仲裁機構。在那里,擔負仲裁人的是法國和瑞士等歐陸資深法令專家。他們氣質文雅,經歷豐盛,把仲裁視為一種任務,而不是一種個人工作,應用國際商事通例、普通的公平準繩以及他們的法令共鳴處置國際商事膠葛。[71]在歐陸學者主導的國際仲裁中,美國lawyer 依照“抗衡制法條主義”[72]形式所design和草擬的跨國商事合同,很可貴到器重和詳細實行。
在奉行“抗衡制法條主義”的美國,法令文明激勵經由過程正式訴訟處理膠葛,拒斥仲裁之類的處理膠葛機制。美國固然在20世紀初期也曾采用過仲裁機制,但自“新政”之后,商事膠葛一概經由過程訴訟處理。跟著國際商業的敏捷成長和商事膠葛的日益增多,國際仲裁市場急劇擴展,美國lawyer 天然不情願任由歐陸仲裁人獨享這塊“法令肥田”。更為主要的是,美國跨國律地點介入跨國公司的計謀徵詢并為其草擬合同的經過歷程中,逐步會心識到,只要介入國際仲裁,它們才幹為客戶全部旅程“保駕護航”。出于這種考量和為了爭取全球法令市場,美國lawyer 需求想法打進國際仲裁機構。自20世紀80年月開端,美國lawyer 以奇妙的方法進進了國際仲裁機構,并對其積極施加影響。[73]
在國際仲裁範疇中,傳統歐陸的仲裁人與新闖進的美國lawyer 構成了光鮮對比。(1)前者是傳授出生的法界名人,后者是年富力強的專職lawyer 。(2)前者努力于成為掌管社會公平的裁斷者,苦守世界主義幻想,旨在保護社會公正公理;后者則努力于成為辦事于公司的法令商人,奉行客戶至上的適用主義,尋求的是與客戶分送朋友好處。(3)前者主意封鎖的協商式仲裁,意在獲得各方都可以或許接收的成果;后者則保持開放的論辯仲裁,使仲裁經過歷程富有抗衡制訴訟的特點。(4)前者重視普通法令準繩和學理,后者注則重現實和判例。(5)前者遭到信賴重要在于年資和名看,后者遭到信賴重要在于才能和技能。比擬之下,美國lawyer 所主導的仲裁至多在情勢和導向上,可以或許為客戶供給更多維護,爭奪更多的好處。美國lawyer 依附本身的上述上風和美國律所的國際信用,很快就遭到商界精英的喜愛,并在同歐陸仲裁人的競爭中占據了優勢。美國lawyer 在國際仲裁範疇的勝利,始于巴黎國際商會的仲裁院,隨后把本身的影響延長到倫敦國際仲裁院、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和以及其他國際仲裁機構。鑒于美國lawyer 的勝利,傳統的歐陸仲裁人也不得不轉變風向,開端進修英語并采用美國lawyer 的法令技能。隨之而來一個成果是,國際商事仲裁產生了性質的改變,即主導權從歐陸的資深傳授之手轉向了美國的年青lawyer 之手,仲裁經過歷程也從歐陸式衡量和諧轉向了美式穿插訊問。換言之,美國lawyer 在勝利進占了國際商事仲裁範疇,把歐陸法令專家獨享的國際商事仲裁領地釀成了美lawyer 主導的“海內法令市場”,現實上是把國際商事仲裁釀成了“美式海內訴訟”。[74]
故事到此還沒有停止。美國lawyer 一方面把國際仲裁釀成抗衡制訴訟,另一方面卻在國際推進仲裁的普遍應用,鼎力成長代性膠葛處理(ADR)機制。隨后,美國轉而把本身的替換性膠葛處理機制向很多拉美國度輸入。[75]汗青上,在新商人法方才涌現時,與法國lawyer 的立場相反,美國lawyer 曾持果斷否決的立場,[76]但進進全球化時期以后,美國lawyer 卻忽然轉變了態度,并勝利地進占了這個領地。美國lawyer 把國際仲裁釀成了訴訟,卻向拉美國度輸入本身的替換性膠葛處理機制。這種立場和態度的改變和前后牴觸似乎令人隱晦,但假如我們把它們置于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的佈景下,就會發明這種改變隱含著配合的目的,那就是在訴訟和非訴訟範疇同時推動全球“商事司法”和平易近事司法的“美國化”。[77]
總之,美國lawyer 經由過程為跨國公司草擬合同,將美法律王法公法注進新商人法之中;經由過程打進國際仲裁機構,用美國把國際商事仲裁釀成了美式訴訟。這兩個範疇固然并不等于新商人法的所有的,但倒是此中的重要範疇與焦點內在的事務。簡言之,美國lawyer 應用“特洛伊木馬”的戰略,攻下了新商人法的城堡。新商人法的美國化,無疑有利于美國lawyer 拓展和壟斷全球法令市場,有利于美國跨國公司從事國際貿易運動,進而有利于美國經由過程法令來影響和主導全球貿易商業經過歷程和成果,從而使美國好處最年夜化。
(三)“密涅瓦的貓頭鷹”終于騰飛:美國獵食轉型國度法令改造
在古代化的轉型中,俄國自18世紀初彼得年夜帝的保守“歐化”改造之后,移植了以法國為代表的歐陸法令。但跟著“十月反動”的勝利和社會主義國度的樹立,蘇聯選擇了分歧于東方的經濟體系體例、政治軌制以及法令形式。“二戰”以后,很多東歐國度取得了自力,并樹立了社會主義國度。這些國度的法令彼此之間雖有差別,并保存了很多歐陸法的傳統,但在位置、內在的事務和價值取向上都與蘇聯類似。如許,活著界范圍的社會主義法系中,蘇聯法令成為了焦點,東歐等社會主義國度的法令成為了主要陣地。
“二戰”之后,美國以法令與成長的名義向亞洲、非洲和拉美輸入法令,可是由于那時暗鬥的世界格式,美法律王法公法無法進進蘇聯和東歐等社會主義國度。換言之,密涅瓦的貓頭鷹沒有騰飛,只是由于夜幕還沒來臨。
20世紀80年月末和90年月初,蘇聯崩潰,裂變為浩繁自主國家,愛沙尼亞、拉脫維亞和立陶宛成為自力的國度,其他國度則構成了作為區域性組織的獨聯體(格魯吉亞和土庫曼斯坦后加入)。同時,東歐等歐洲社會主義國度以及亞洲的蒙古也都產生了劇變。在這時代,上述國度(以下簡稱為“蘇聯和東歐等轉型國度”或“轉型國度”)經過的事況了保守的經濟、政治和社會轉型,隨之而來的是法令體系體例的保守重構和改造。夜幕既然來臨,貓頭鷹天然會實時騰飛。不外,作為聰明女神的“密涅瓦”換成了作為霸主的“華盛頓”,“貓頭鷹”也不再是反思的哲學,而是實際的法令,即重要是來自美國的法令。與對拉美的兩輪法令輸入比擬,美國對蘇聯和東歐等轉型國度的法令輸入,範圍更年夜,內在的事務更廣,影響更深。出于本文的目標,我們僅就這場法令輸入的重要介入者、主要內在的事務以及基礎方法停止概述。
起首,輸入者起源多樣,既有當局機構,又有平易近間組織;既有法令實務者,又有法學家。
第一,美國當局機構積極支撐和介入這場法令輸入。直接介入這場法令輸入的美國當局機構包含美國國務院、貿易部、司法部、聯邦商業委員會、證監會、美國諜報局以及美國國際開闢署等。為了向這些國度輸入美法律王法公法,美國國際開闢署建立了“東歐平易近主項目基金”(SEED)和“俄羅斯與重生歐亞平易近主體系體例不受拘束與開放市場基金”(FREEDOM)。前者用于支撐市場導向的法令建構;后者旨在輔助這些國度“經濟重建”、“政治轉型”和“社會重構”,以在經濟範疇推動市場化和公有化,在政治範疇履行平易近主化和法治化,在社會範疇推進自治化和開放化。[78]美國國務院對轉型國度展開了“法治”項目,以推動它們的法治過程;司法部的反壟斷局展開了競爭法項目,對幾個中歐和東歐國度供給了立法徵詢;美國聯邦商業委員會輔助匈牙利草擬公司法與證券法。這些美國當局項目都獲得了美國國際開闢署的經費支撐。[79]
第二,美法律王法公法律界直接介入蘇聯和東歐等轉型國度的法令變更。為了有用輸入美法律王法公法,美國lawyer 協會于1990年建立了“中歐和東歐法令項目部”(CEELI)。在美國國際開闢署的贊助下,它在中歐和東歐轉型國度展開了普遍的法令項目,包含法官和lawyer 軌制的重建與成長,司法倫理原則的草擬,刑事法令和商事法令的改造,以及法官培訓等。[80]它成立兩年之后,展開的法令項目就籠罩了年夜部門中歐和東歐轉型國度。為了實行項目,它還組織和調動了普遍的法令志愿者介入此中,包含數百名持久法令專家和短期法令參謀以及數千名法令徵詢者。[81]與此同時,美國聯邦lawyer 協會(The Federal Bar Association)為了輔助獨聯體列國改造政治和法令軌制,專門建立了“平易近主成長項目部”,輔助這些國度成長平易近主、完美合法法式和維護國民權力。該協會還樹立了一個美國lawyer “智庫”,此中組織了lawyer 志愿者輔助中歐和東歐轉型國度停止憲法和經濟法改造。[82]別的,美國lawyer 協會的“中歐與東歐的法令項目部”和美國司法部結合舉行了刑法支援項目,對中歐和東歐轉型國度的立法與法律供給技巧輔助,并對這些國度的查察官、法官和lawyer 停止培訓。[83]美國聯邦法院體系在華盛頓舉行了系列法令培訓項目,對中歐和東歐轉型國度的法官和行政官員停止培訓;美國國度司法中間對來自俄羅斯等法舞蹈場地令學者和先生停止培訓,餐與加入人數每年多達數百人。[84]在美國一些基金會的支撐下,一些美法律王法公法院同中歐和東歐國度的很多法院樹立了持久關系,以“姊妹法院”和“個人工作之家”的名義,停止互訪和交通。[85]
第三,美法律王法公法學界自動介入轉型國度的法令改造。馬里蘭年夜學輔助亞美尼亞草擬了《破產法》。喬治城年夜學法學院法令中間為自力后的愛沙尼亞草擬了合同法、反壟斷法和花費者維護法。[86]休斯頓年夜學對俄羅斯的石油立法供給了徵詢。這些運動獲得了美國當局或平易近間基金會的贊助。在索羅斯基金會的贊助下,中歐年夜學為中歐和東歐轉型國度的官員供給培訓課程,重要內在的事務觸及若何成長市場經濟和建構與之順應的法令軌制。很多美法律王法公法學院為俄羅斯和東歐等轉型國度的先生供給法令碩士(LL。M)學位,并為這些國度的立法者和法官供給專門研究培訓項目。在“中歐和東歐法令項目部”的支撐下,美國百余所法學院與中歐和中歐轉型國度數十所法學院樹立了持久一起配合關系,經由過程舉行美法律王法公法暑期班、學者互訪、遴派先生到美法律王法公法學院攻讀法令學位等情勢,美法律王法公法的理念和軌制在這些國度的法令教員和先生中獲得了敏捷傳佈。[87]
第四,平易近間或國際基金會支撐美法律王法公法輸入。福特基金會積極介入了轉型國度法令改造,為很多項目供給了贊助,其重要目的是推動平易近主軌制的成長、法令體系體例的重構和法學教導的改造。[88]索羅斯基金會屬下的“開放社會基金會”非常活潑,在轉型國度建立了很多處事處,此中的“憲法與法令政策項目部”(COLPI)介入了轉型國度的政治和法令改造,觸及立法、司法、當局治理和人權維護等外容。[89]馬歇爾將軍基金會對中歐和東歐轉型國度的非當局組織供給了贊助。[90]此外,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和機構也介入了向轉型國度輸入美法律王法公法的運動。上述基金會固然具有平易近間性質或有國際性質,但凡是都遭到美國當局的支撐或影響,在向轉型國度輸入美法律王法公法律方面,它們與美國當局基金組織享有配合或類似的目的。
其次,輸入的法令內在的事務多樣,既觸及普通法令概念,又觸及詳細法令規定;既觸及公法,又觸及私法;既觸及實體法,又觸及法式法。
第一,輸入美國的普通法治價值。美國國務院對轉型國度建立了法治項目,每年組織舉行1-2周法治會議,重要向轉型國度官員灌注貫注美國的法管理念和價值。同時,美國國務院與轉型國度的當局機構一起配合,舉行了很多高端法治會議和研究班,重要講話人或講課者均是美國的法官、lawyer 和法學傳授。美國消息局還建立了“種子基金”,為中歐和東歐轉型國度供給大批有關法治的圖書材料。福特基金會在匈牙利舉行了“權力認識”系列培訓班,聘任美法律王法公法學院傳授授課,向餐與加入者教授美國人的權力認識和權力文明。索羅斯基金會支撐中歐和東歐轉型國度翻譯英文法學著作,為這些國度培訓法學藏書樓職員,還為成立美式法令診所供給贊助。[91]這些項目推進了美法律王法公法治不雅念在轉型國度的傳佈。此外,美國的官員、學者、法官和lawyer 還經由過程拜訪、交通和展開詳細法令一起配合項目,向轉型國度傳輸美國的法管理念。
第二,輸入美國的憲政準繩和體系體例。在20世紀80年月末和90年月初,蘇聯和東歐等轉型國度接踵對憲法停止了重構或嚴重修正。鑒于憲法與政治體系體例親密聯繫關係,美國更器重對這些國度的制憲或修憲經過歷程施加影響。例如,美國粹者介入了捷克和斯洛伐克的憲法草擬;美國商會介入了保加利亞憲法的草擬;美國國務院、國際開闢署和消息局對烏克蘭、羅馬尼亞和立陶宛的憲法制訂供給了支撐;美國聯邦地域法院法官和喬治城年夜學法令中間的傳授輔助立陶宛草擬了憲法;[92]“中歐和東歐法令項目部”設定美國lawyer 和學者介入了很多新憲法草案的評斷,觸及的國度包含阿爾巴尼亞、波蘭、羅馬尼亞、俄羅斯、烏克蘭、烏茲別克斯坦等;美國聯邦lawyer 協會“平易近主成長項目部”為東歐列國草擬憲法供給了徵詢。[93]當然,這些轉型國度在制憲和修憲中保存了某些本國特點,如俄羅斯和其他一些獨聯體國度保存了先前的查察軌制。與此同時,它們在移植本國的憲法憲政體系體例時,也選擇或鑒戒了西歐國度的憲政體系體例,如鑒戒法國的雙頭行政領袖制等。可是,這些國度新憲法都在很年夜水平上接收了美國憲政的影響。在當局權利的設置裝備擺設上,大都國度采用了總統制,此中一些國度的總統制相似美國,另一些國度的總統制相似法國,還有一些國度的總統制是美國和法國體系體例的混雜體。現實上,一些轉型國度的總統權利直接獲得了美國的支撐,如波蘭總統瓦文薩的權利就獲得了美國的力挺。在中心與處所的分權上,匈牙利和波蘭參照了美國的聯邦制。在司法體系體例上,蘇聯和東歐等轉型國度參照了美國的形式,付與了司法機關以自力的位置,確立了法官畢生任職軌制,并采用了司法審查軌制。為了使司法審查體系體例在構造上堅持自力,很多轉型國度都樹立了憲法法院。依據憲法,匈牙利憲法法院的權利甚至年夜于美國聯邦法院的權利,并在司法中參考美法律王法公法院的判決。憲法法院的理念固然源于奧天時的凱爾森,并且成為歐洲的實行形式,但在“二戰”之后,歐洲的司法審查和憲法訴訟則深受美國憲政的影響。在國民不受拘束和權力方面,一些中歐和東歐轉型國度出于參加歐盟的考量,在準繩、精力和軌制上顯然遭到《歐洲人權條約》的影響,但很多國度的憲法依然深受美國權力和不受拘束形式的影響,如匈牙利和波蘭的憲法在國民不受拘束和權力上都選擇了美國的形式,捷克和斯洛伐克共和國模仿美國的《權力法案》,于1991年經由過程了《基礎權力和不受拘束宣言》。[94]
第三,輸入美國的經濟法和商事法。美國商務部對轉型國度展開了商法項目,內在的事務觸及合夥企業法和常識產權維護等外容。美國國際開闢署贊助了亞美尼亞、羅馬尼亞等轉型國度design和草擬破產法,并為其他一些轉型國度制訂銀行法等金融法供給徵詢。美國消息局組織專家對俄羅斯破產法草案停止了評斷。美國特殊追蹤關心競爭法等與本錢市場有關的法令,把制訂反壟斷法作為轉向市場經濟的要害,為此,美國聯邦商業委員會與司法部反壟斷局一起配合,輔助很多轉型國度草擬相干的法令,借此向轉型國度輸入了美式競爭法。美國證券買賣委員會對很多轉型國度供給徵詢,內在的事務觸及本錢市場的運轉和證券買賣的法令;它還舉行了很多1-2周的研究會,對獨聯體國度供給有關證券法的專門研究常識和營業領導。在“中歐和東歐項目部”的支撐下,美法律王法公法律專家以各類方法影響轉型國度的商事立法,如輔助俄羅斯、愛沙尼亞和羅馬尼亞制訂貿易組織法,輔助愛沙尼亞和立陶宛草擬確保買賣平安的法令,輔助阿爾巴私密空間尼亞、保加利亞、匈牙利和羅馬尼亞等國制訂破產法和國有企業公有化的法令,輔助保加利亞、羅馬尼亞等國制訂反壟斷法。此外,美法律王法公法律專家還輔助獨聯體和一些東歐國度制訂和修正平易近法典。[95]
除了上述之外,美國還向轉型國度輸入立法技巧、法令實行、行政法、司法軌制、刑事法令以及法學教導等。經由過程這些法令輸入,美國旨在影響和推進蘇聯和東歐等轉型國度的主要改變,即從政策主導的管理轉向法令主導的管理,從打算經濟轉向市場經濟,從歐陸法和蘇聯法傳統轉向美法律王法公法形式。
最后,輸入方法機動多樣,既有直接輸入,又有直接輸入,既有立法輸入,又有司法輸入,既有經過法令實務的輸入,又有借助法令教導的輸入。
第一,輸入者為轉型國度預備法令文本,典範的做法是輸入者草擬了尺度憲法草案,“XXX共和國憲法”,只等列國立法機構批準,然后署上特定國度的稱號。[96]
第二,輸入者以各類方法對轉型國度的法令重構和改造供給提出和徵詢,內在的事務觸及法管理念、憲政體系體例、行政法律、司法體系體例、平易近商法令以及法式證據法等。輸入者的很多提出和徵詢獲得了接收和采用。
第三,美國當局與轉型國度當局直接一起配合,推進美法律王法公法的輸入。
第四,美公民間組織與轉型國度平易近間組織一起配合,以舉行研究會和培訓班以及觀賞拜訪等情勢,傳佈美法律王法公法的理念和軌制。
第五,美國lawyer 在轉型國度從事法令實務的經過歷程中,傳佈美國的法令規定、法式和思想形式。[97]
第六,輸入者把很多法令法停止了“往美國化”和“技巧化”的處置,傳播鼓吹它們是普適價值、國際原則或技巧性規定,然后以“普適”、“中立”和“迷信”的名義輸往轉型國度。
第七,輸入者假借“國際”、“世界”之力傳佈美法律王法公法。世界銀行和國際貨泉基金組織在這方面飾演了積極的腳色,經常以轉型國度停止政治、經濟和法令改造作為支援和存款的先決前提,而美國的經濟、政治和法令形式則成為它們推舉的樣板。
由上可見,在蘇聯和東歐等國度的轉型時代,美法律王法公法輸入者捉住了這個等候好久的機遇,經由過程各類方法獵食了這些國度的法治建構和法令改造。當然,介入這場獵食的還有歐洲(重要是歐盟和歐洲發財國度),這讓人聯想到禿鷲爭食植物殘骸的場景。比擬之下,在東方世界這場法令獵食中,美國事最年夜的贏家。就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總體計謀而言,這確切稱得上是一次戰果光輝的成功,至多在短期內是這般。
(四)新年夜陸的俄狄浦斯:美法律王法公法對歐洲法的反撲
與歐洲法令傳統比擬,美法律王法公法的汗青不外短短200多年。在這時代,美法律王法公法的成長深受歐洲法令實際和實行的影響。在美法律王法公法律確立和成長經過歷程中,很多理念和軌制都源自歐洲。例如基礎權力和不受拘束不成褫奪的天然法理念,分權制衡的準繩,菲爾德倡議的法典化活動,19世紀后期風行的法令情勢主義,以及20世紀初期的社會學法學等,都可以追溯到歐洲法學實際與實行。[98]。美法律王法公法盡管構成了很多外鄉特點,并且在憲法等範疇還對很多歐洲國度發生過主要影響,但在“二戰”之前,對于歐洲[99]法而言,美國重要是輸出者而不是輸入者。在這種意義上,歐洲的英法律王法公法和年夜陸法可謂美法律王法公法的“母親”。在歐洲法令之母的孕育和滋養之下,新年夜陸的“法令之子”在北美地盤上不竭生長強大,并浮現出超出“母親”的成長勢頭和影響力。自“二戰”之后,尤其是自20世紀末的經濟全球化以來,美法律王法公法不再跟隨和繼受歐洲法,而是年夜範圍地反撲歐洲法,甚至使歐洲法呈現了“美國化”[100]的趨向。美法律王法公法與歐洲法之間關系的這種改變,讓我們聯想到古希臘神話中的阿誰殺父娶母的俄狄浦斯。
美法律王法公法對歐洲法令的影響,既觸及理念之維,又觸及軌制之維;既觸及公法範疇,又觸及私法範疇;既觸及司法體系體例,又觸及法學教導。本部門擬從分歧法令範疇動身,扼要考核美法律王法公法對歐洲法的影響。
第一,美國憲法對歐洲發生了影響。在憲法範疇,美國憲法是世界第一部古代成文憲法。它自問世以來發生了普遍影響,[101]此中包含對歐洲一些國度的憲法發生了影響。“二戰”之后,美國憲法對歐洲憲法的影響進進了新的汗青階段。
起首,1949年的德國基礎法在理念和軌制上都深受美國憲法的影響,例如法治、無限當局以及基礎權力和不受拘束等理念,聯邦制、分權制衡和司法審查等軌制。[102]
其次,“二戰”之后,歐洲列國接踵確立了司法審查軌制,即經由過程司法機構審查議會立法和行政立法的合憲性。縱不雅歐洲的違憲審查軌制,重要可分為兩種形式,一是德國和意年夜利等國憲法法院審查形式,稱作“奧天時形式”或“歐洲形式”;[103]二是北歐國度和希臘、瑞士的普通法院審查形式,稱為“美國形式”。[104]假如說美國司法審查軌制對前者的影響是直接的,那么對后者的影響則顯明是直接的。現實上,這兩種形式在效能上逐步接近。[105]特殊值得追蹤關心的是,自20世紀90年月以來,歐洲司法能動主義和政治司法化的風潮非常微弱,意年夜利、德國、希臘、西班牙以及葡萄牙等國的憲法法院或通俗最高法院,在很多範疇日益施展積極的感化,這些範疇重要觸及中心與處所當局權限爭議,選舉爭議,腐朽案件,新型犯法,基礎人權,以及花費者權益維護等。法院在威望和影響上頗有壓服議會和行政機構之勢,因此有人把今世平易近主共和國稱為“法官共和國”。[106]與此同時,歐洲法院經由過程對歐盟法的說明,確立了歐盟法高于成員法律王法公法的位置,推進了各成員國對歐盟指令的遵照和履行。歐洲人權法院經由過程訴訟,為各成員國的小我或組織挑釁本法律王法公法律甚至國度主權,供給了主要的人權維護機制和接濟渠道。這兩個法院的司法能動主義退路頗相似美國的最高法院的姿勢,而各成員國在這個經過歷程中的位置及其與歐盟的關系,也頗相似美國各州與聯邦當局的關系。[107]歐盟成員國也呈現了訴訟日漸增添的跡象。在20世紀80年月,當局征用地盤的決議經常被訴諸法院,在法國的蒙彼利埃和德國的弗萊堡,這方面訴訟的頻率和勝訴率與美國康涅狄格州的紐黑文別無二致。[108]美國粹者夏皮羅以為,歐洲司法威望的這種變更是歐洲法“美國化”的成果;[109]葡萄牙學者桑托斯則以為,歐洲司法能動主義的呈現固然有其內涵緣由,即重要是對不受拘束主義平易近主和福利國度形式固出缺陷的回應,但也源于美國主導的經濟和法令全球化的壓力。[110]
再次,歐洲的人權成長遭到了美國的影響。美國憲法中的前十條修改案即《權力法案》確立了基礎權力和不受拘束,制止包含國會在內的任何小我和機構褫奪這些權力。鑒于德國和意年夜利法西斯虐政和葡萄牙、西班牙以及希臘專制政權蹂躪人權的經驗,今世的歐洲列國都把基礎人權作為憲政的焦點,歐共體及其成員國也經由過程了表現基礎人權的《歐洲人權條約》以及早先的《歐洲憲法公約》,使之成為權衡和查驗成員法律王法公法律合法性的“高等法”。歐洲把人權憲法化以及把這些憲法權力司法化的做法,顯明遭到了美國的影響。值得留意的是,英國在憲政範疇明白奉行議會至上的準繩,對于國民的權力與不受拘束的維護采取分歧于美國的退路,但晚近英國憲法的成長也開端遭到了美國憲法的影響,在司法審查和談吐不受拘束的維護方面尤其顯明。[111]
最后,很多歐洲國度引進了美國的某些憲政體系體例,如法國第五共和國引進了美國的總統制。[112]
第二,美國市場治理法對歐洲發生了影響。觸及對市場主體的監管,歐盟(以前為歐共體)各成員國構成了分歧于美國的治理作風。在歐洲,治理者被授予普遍的裁量權,治理者和被治理者經由過程非正式的方法處理沖突,而不訴諸司法法式,例如,在英國,風行的形式是治理者與被治理實體之間停止一起配合;在法國,當局的技巧權要經由過程治理政策來和諧各類題目和沖突;在瑞典和德國,治理者與行業協會等法團主義組織經由過程會談來和諧好處沖突。[113]自20世紀80年月中期,歐洲這種非正式的一起配合型治理體系體例與經濟不受拘束化和歐洲市場一體化產生了沖突。為此,歐盟的“政策制訂更多追蹤關心華盛頓的形式而不是柏林或巴黎的形式”[114],更誇大治理經過歷程的開放性和通明性,以及處理沖突的法式化和司法化。這種法條主義的治理形式有助于明白界定治理者與被治理者的權力與任務,有助于各方在產生爭議時經由過程訴訟處理膠葛。在歐洲,不竭加劇的經濟競爭,企業組織情勢趨于多元化,產物與辦事市場趨于多樣性,傳統的基于外部收集和信賴關系的非正式治理體系體例無法順應這種變更,歐盟及其成員國不得不調劑治理體系體例,開端采取美國的法條主義形式治理財務和金融範疇,以細致進微的書面合同避免風險,并開端訴諸司法處理膠葛。迫于競爭的壓力,歐盟及其成員國不得不鑒戒美國的形式,經由過程指令和法令把很多行業和範疇予以公有化,此中觸及電訊、鐵路和運輸、安康保險和退休金等範疇。[115]此外,美國律地點輔助歐盟治理機構處置大批法令事務的經過歷程中,黑暗推進了歐盟采取美國的市場治理形式。[116]
第三,美國侵權法對歐洲發生了影響。美國粹者弗里德曼在描寫和剖析美法律王法公法律文明時指出,同“權力爆炸”、“訴訟爆炸”并駕齊驅的是“義務爆炸”。所謂“義務爆炸”是指產業化的過程使人們面對更多風險,并更能夠遭遇更多傷害損失。鑒于小我與年夜型企業在氣力上不合錯誤稱,今世美法律王法公法對于年夜型企業施加了更多的義務,生孩子者對于出缺陷的產物須承當嚴厲義務。[117]
在歐盟各成員國,依據傳統法令,對于出缺陷的產物,被告可以違背合同或侵權為由,依據平易近法普通準繩提起產物義務之訴。只要多數國度認可了過掉推定和舉證義務顛倒準繩,在大都國度,被告須承當舉證義務,證實原告存有居心或過掉。在一切歐盟成員國的法令中,都沒有確立嚴厲義務準繩。實行中,產物義務的訴訟存在很多妨礙,即使被告舉證勝利,獲得的賠還償付數額也很低,更得不到美國那樣的處分性賠還償付。別的,在這些國度,社會保證軌制非常發財,加之很多國度履行敗訴方付費軌制,產物義務之訴遭到了進一個步驟克制。[118]
在這種體系體例下,很多年夜企業往往掉臂花費者好處,放膽尋求好處最年夜化,制造了很多影響范圍普遍的災害性事務。與此同時,福利累贅影響了經濟效力,歐盟各成員國不得不下降社會保證程度,而這使得很多產物義務的受益者處于加倍晦氣的位置。為了有用維護花費者的好處,歐共體在20世紀70年月就醞釀引進美國產物義務法。1976年,歐共體發布一項指令,規則在產物存出缺陷的場所,法院可實用嚴厲義務準繩。但各成員國煩惱這種法令會給企業帶來過多的累贅,影響社會保證的財路,因此謝絕實行這項法令,將其棄捐達10年之久。隨同經濟不受拘束化的改造,請求維護花費者好處的呼聲日益激烈,歐共體于1985年經由過程了《產物義務法指令》,此中采用了很多美國產物義務法的準繩和概念,例如嚴厲義務準繩和連帶義務概念,以及義務主體的范圍和“缺點”概念。該指令還規則,成員國在產物範疇實用嚴厲義務。隨后,法國最高法院和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對出缺陷的產物實用嚴厲義務,瑞士聯邦最高法院亦然。在歐盟及其成員國的實行中,移植的美國產物義務準繩和軌制并沒有發生它們在外鄉那樣的後果。有鑒于此,歐盟對這項指令停止了修正和彌補,例如輸出了美國的查詢拜訪規定和市場份額義務軌制等。2002年,歐盟委員會提出了一項新的指令草案,旨在改良司法訴求機制,激勵并輔助花費者小我提起產物義務之訴。[119]在美國,團體訴訟成為維護瑜伽教室花費者好處的主要機制。歐盟產物義務法沒有確認美國那樣的團體訴訟,但很多成員國卻在20世紀末和21世紀初,接踵經由過程立法和判例,引進或鑒戒了美國的團體訴訟,此中包含德國、英國、荷蘭、瑞典和丹麥等。[120]此外,美國的醫療變亂義務和“知情批准”概念曾經被歐洲列國所采用。[121]
第四,美國商事法對歐洲發生了影響。起首,如前文所述,重要由跨國公司實用的新商人法現實上已被美國化。在這個範疇,美法律王法公法現實上“釀成了配合法,并被很多國度歸入了判例法或成文法中”。[122]其次,在“二戰”之前,貿易組織的基礎形式是縱向整合,采取封鎖的科層制治理,一個企業往往成長成為一個高度分歧的巨型艦隊,人、財、物集中把持,產、供、銷一體化。在兩次世界年夜戰時代以及后來的成長中,東方發財國度的貿易組織形式產生了主要變更,從以範圍取勝轉向以機動取勝,企業表裡的鴻溝開端含混,縱向的和封鎖的科層制實體,被橫向的和開放的貿易網路所代替,分歧企業之間往往只具有個體的和姑且的聯絡接觸,而不具有固定的附屬關系。由此,合夥運營、特許運營(franchising)、加工車間(job shop)、專利聯營(patent pool)、自力承包(independent contractor)、企業分拆(spin-off)、連鎖運營、保理(factoring)、售后回租(leasing)等機動情勢紛紜涌現。這些收集式、姑且性和開放性貿易組織靈活高效,固然削減了治理本錢,但買賣也面對更多風險,為此,貿易運動便采取嚴厲而詳細的法條主義退路,買賣各方在合同中明白規則各自的權力和任務,并在產生爭議時偏向于訴諸抗衡制訴訟處理膠葛。這種貿易組織形式及其響應法令最先呈現于美國,歐洲隨后引進了這些新型貿易組織形式及其響應法令。[123]最后,面臨全球經濟競爭的挑釁,歐洲開端停止構造調劑,由此呈現了企業并購風潮,美國的年夜型律所普遍介入了歐洲企業的并購經過歷程,為它們出謀獻策,并處置有關的法令題目。在這個經過歷程中,美國lawyer 往往實用美法律王法公法律軌制和實行,而歐盟及其成員國則不知不覺地接收了美國的商事法理念和軌制。[124]
第五,美國證券法對歐洲發生了影響。傳統上,歐洲證券買賣以機動和非正式治理為特點,買賣各方重要基于反復博弈的信賴關系。列國當局對質券的治理比擬寬松,大都國度并不請求公司在證券刊行和買賣時表露信息。在20世紀80年月中期,那時歐共體的12個成員國中,7個國度并不請求公司在刊行股票時公布招股闡明書,9個國度對外部買賣行動不予以處分。同時,歐洲列國的證券法激勵以非正式的方法處理膠葛,防止訴諸法院的正式法式。[125]比擬之下,美國的證券治理則顯得非常嚴厲。依據有關法令,上市公司必需表露信息。同時,法令制止外部買賣行動,違背者遭到刑事制裁,并經由過程訴訟方法實行證券治理和膠葛處理。跟著歐盟經濟一體化和不受拘束化過程的深刻,尤其是跟著全球化時期本錢的不受拘束活動,證券市場的風險急劇增添,投資者的好處亟需獲得更有用的維護。從20世紀90年月起,歐盟在鑒戒美國證券法的基本上,對傳統證券市場治理形式停止了改造。
起首,歐盟委員會經由過程一系列指令確立了最低尺度,它們觸及債券刊行、買賣以及金融中介機構的運動,明白請求各成員國的上市公司須具體表露信息。為了增添證券市場的通明度,歐盟在《外部市場普通指令》中提出了一些新的提出。同時,在2000年,歐盟理事會構成了一個“智人委員會”,謀劃改良證券治理的經過歷程。歐洲證券委員會(ES家教C)被受權在歐盟立法基本上制訂詳細辦法,在效能上相似美國證券買賣委員會。歐洲證券監管委員會(CESR)由列國證券治理代表構成,擔任對歐盟證券委員會供給徵詢,并對列國的證券治理停止和諧。
其次,為了維護股東和其他投資者的好處,歐盟法令請求,歐洲證券監管委員會的決議應通明和公然,并經由過程很多彌補辦法限制監管機構的裁量權,還倡導以正式的司法訴訟處理證券膠葛。歐盟還借助歐洲法院的判決,催促成員國遵照并實施歐盟有關證券治理的指令和規則。在各成員國,經由過程私家訴訟來實行證券治理的機制也在獲得強化。例如,在英國,公司的崩潰曾經招致了股東提起集團訴訟;在法國,多數股東勝利地禁止了施耐德電器公司收買羅格朗電器公司;在德國,很多小我股東對誤導信息的公司提起了訴訟。[126]
復次,依據美法律王法公法,公司治理者不得應用治理之便獲取小我好處,瑞士于1988年修正了《刑法典》的161條,把外部買賣列為犯法。1989年,歐共體理事會公佈了《制止內情買賣指令》,2003年后,歐盟立法機構又經由過程立法法式,制訂了《制止內情買賣和市場把持指令》。上述指令固然沒有實用于成員國的直接效率,需求各成員國將其轉化為國際法令,但歐洲法院對它們具有說明權,并擔任催促各成員國遵照和履行它們。在歐盟指令的影響下,德國于1994年7月26日經由過程了《德國有價證券買賣法》,規則對外部買賣行動施以刑事制裁,可處5年以下禁錮或處分金。[127]自上述指令發布以來,歐盟成員法律王法公法院受理了多起觸及內情買賣行動的案件,并對守法者施以刑事制裁。[128]
最后,在歐洲證券市場上,美國律所非常活潑。它們為年夜型企業公然召募資金和并購運動供給徵詢。在介入歐盟及其成員國的證券法令事務經過歷程中,美國lawyer 將美國的證券法理念和實行輸往歐洲。在他們的影響下,歐盟及其很多成員國接收了美法律王法公法的信息表露尺度和機構投資者概念;德國晚近關于創業板初次公然募股招股闡明書的規則,就很接近美國證券律例則。[129]
第六,美國訴訟法對歐洲發生了影響。在訴訟法範疇,英美法國度采取抗衡制,而年夜陸法國度履行糾問制。這種差別由來已久,在刑事訴訟中尤其明顯。假如把這兩種刑事訴訟形式停止比擬,人們就會發明它們之間至多存有以下主要差別。(1)在英美,當事人在法官眼前處理膠葛,原告及其lawyer 與查察官處于同等的位置;在歐陸,查察官代表國度威望指控原告,具有優于原告的位置。(2)在英美訴訟中,法官處于消極位置,并不自動查明現實本相,而當事人處于積極的位置,控辯兩邊經由過程“穿插訊問”來厘清案件現實,陪審團擔任斷定“現實本相”;在歐陸,法官處于積極位置,擔任查明現實本相,原告的“招認”和當事人之間確認的現實,對于法官只要參考價值,法官可以超出它們,持續查詢拜訪現實,直到本身滿足為止。(3)在英美,當事人之間的同等橫向關系反應了本位主義的法令文明;在歐陸,控辯兩邊不服等的縱向關系反應了國度主義法令文明。在美國,由于刑事案件增多,一種稱作“辯訴買賣”(plea bargaining,臺灣法學界通譯為“認罪協商”)的方式應運而生,并普遍用于處置稍微刑事案件,甚至全美90%的刑事案件經由過程這種方法處置。[130]所謂辯訴買賣,是指原告經由過程lawyer 與公訴人告竣認罪協定,原告經由過程對一項或多項指控作有罪辯論,防止遭到更嚴重罪名的指控和處分,只需獲得法官批準,這種協定就產生效率。在抗衡制或當事人主義的刑事訴訟形式中,這種做法不難懂得,但在糾問制或權柄主義的訴訟形式中,控辯兩邊經由過程協商和“買賣”來處置刑事案件,是對查察官所代表的國度威望的僭越,是對法官審訊權的沖犯。依據歐陸法令文明來察看,這種做法意味著對國度好處和社會公理的輕率處置,因此顯得不成思議。
但是,在一些歐陸國度,跟著刑事案件不竭增添,很多案件得不到實時審理,審訊遲延成為了嚴重的司法題目。[131]同時,司法公平的吁求壓力不竭加年夜,而法式公平的改造逐步歸入了議程。自20世紀70年月開端,一些歐陸國度在刑事訴訟中引進了抗衡制原因,例如意年夜利輸出了穿插訊問,答應控辯兩邊訊問證人,法官飾演消極的腳色,從而強化由控辯兩邊推進訴訟的機制。為了從最基礎上進步辦案效力,德國、意年夜利和法國分辨于1975、1989和1998年引進了美國的辯訴買賣機制。當然,它們都對美國的辯訴買賣停止了某些改革。在德國,辯訴買賣的兩邊不是控方與原告,而是由主審法官與原告及其lawyer 之間告竣協定,法官的決議權很年夜。比擬之下,意年夜利在刑事訴訟改造方面邁出的程序更年夜,1989年的《刑事訴訟法典》測驗考試轉變1791年以來的糾問制法式,除了輸出美國的穿插訊問等機制,還在該法典的第444-448條規則了辯訴買賣。這些規則盡管保存了本國的特點,例如實用辯訴買賣的范圍很窄,法官在原告認可有罪之后,仍可依據充足的證據做出無罪判決,但意年夜利的辯訴買賣更接近美國形式,例如辯訴買賣由查察官與原告告竣。出于相似的緣由,法國1998年的《刑事訴訟法典》也為控辯兩邊的協商留下了余地。依據該法典,在一些案件的正式告狀之前,查察官可以向原告提出提出,若原告認罪并愿意對其行動停止解救,如從事社會辦事和賠還償付傷害損失等,便可以不合錯誤其停止正式告狀。原告假如批准查察官的提出,則把協定交給法官批準,假如原告分歧意和謝絕某些前提,查察官則須對其停止正式告狀。[132]
美國的辯訴買賣進進一些歐陸國度之后,侵擾了它們的刑事訴訟形式,挑釁了歐陸國度主流的法令文明,并在某種水平上衝破了刑事案件與平易近事案件之間的嚴厲分界。
第七,美法律王法公法律教導對歐洲發生了影響。古代歐洲年夜陸國度的法令教導來源于中世紀后期,并構成了分歧于英美國度法令教導的特點。起首,歐陸法學教導的具有學理化導向,例如,在中世紀年夜學中,羅馬法研討和講授中就貫串著經院主義哲學,[133]在19世紀德國年夜學中,法學研討和講授風行的是汗青主義和迷信主義,今世歐陸列國年夜學的法學研討和講解中,依然具有顯明的法令教義學氣質。其次,歐陸法令教導旨在分析、扶植和傳佈法令幻想,例如構建歐洲配合法(ius commune),建構平易近族國度次序,以及推動世界主義等。最后,歐陸法令教導固然并不排擠法令實務,但盼望法令實務者成為掌管社會公理的法令俠士,而不該演變成自利或為企業家辦事的法令商人。比擬之下,美法律王法公法律教導則具有器重實務的導向,在美國lawyer 協會的主導下,法學院重要成為了“lawyer 工場”,而lawyer 則樂于成為法令商人。汗青上,歐陸列國對美國的法令教導形式頗不認為然,甚至頗多微詞。
但是,自20世紀70年月以來,美法律王法公法律教導對歐陸國度發生了影響。以瑞士為例,在1971-1986年間,國度基金贊助171人赴本國進修法令,此中88人前去美國;在20世紀80年月,該基金贊助103人赴本國進修法令,此中有64人前去美國。據統計,在瑞“彩修那個姑娘有沒有說什麼?”藍沐問道。士國度贊助的留學研討生中,此中法學研討生有2/3被派往美國粹習。這些先生回國后重要從事商法和憲法範疇的法令講授。這招致了瑞士法學院中具說實話,當初她決定結婚的時候,是真的很想報答她的恩情和贖罪,也有吃苦受苦的心理準備,但沒想到結果完全出乎她的意有美國留學佈景的教員不竭增添,例如在伯爾尼年夜學法學院的16名教員中,此中就有6人曾在美進修過。據估量,在瑞士法學院的教員中,獲得美法律王法公法學學位的人數很快就會到達50%。[134]分歧法令教導形式不只教授分歧的常識和技巧,並且傳佈分歧的法令文明和型塑分歧的法令思想。接收美法律王法公法律教導的歐洲法令學者,凡是會成為美法律王法公法的傳佈者。
第八,美法律王法公法律個人工作形式對歐洲發生了影響。在法令個人工作範疇,美國lawyer 對于歐洲以及全球法令市場的普遍占領,惹起了歐洲列國lawyer 的不安。如上所述,英國轉變了傳統事務lawyer 和出庭lawyer 的劃分,依照美國的公司律所形式組建了一些年夜型律所,以便與美國競爭主要的跨法律王法公法律事務。德國在美國律所的安慰下重組了本身的律所。瑞士的律所也深受美國的影響,關于蘇黎世市lawyer 的一項查詢拜訪顯示:在被查詢拜訪的261名lawyer 中,有129人在美國粹習過,占總數的49%。對年青lawyer 的個人工作生活來說,持有美法律王法公法律學位具有顯明的上風,據統計,在20世紀90年月初,蘇黎世市的年青著名lawyer 中,持有美國粹位者高達60%。在伯爾尼、日內瓦和巴塞爾等年夜城市,lawyer 的教導佈景也浮現了異樣趨向。[135]接收美法律王法公法律教導的歐洲lawyer ,經常會像美國lawyer 那樣思慮,并把他們的常識和技巧應用于實行之中,而這天然會強化美法律王法公法對歐洲列國法的影響。
二、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的佈景與動因
上文考核了四種典範,它們固然不是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的所有的內在的事務,但可以在很年夜水平上例證,當當代界呈現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的趨向,并可以從分歧正面提醒,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具有哪些重要經過歷程、內在的事務和方法。假如以上描寫可以或許到達如許的目標,那么我們就可以繚繞這四種典範來體系剖析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的重要佈景和動因。
(一)美國經濟位置與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
在現代社會,自國度發生之后,繚繞分歧的文明軸心,世界構成了分歧的文明系統,如埃及文明系統、印度文明系統、希臘文明系統、羅馬文明系統以及中漢文明系統。這些文明系統無論存在多久,影響范圍多年夜,都究竟是統治世界部分地域的帝國系統,而不是真正的世界系統。在帝國系統時期,多種文明并駕齊驅,任何一種文明無法周全把持世界;活著界系統時期,一種文明主宰了世界。依據沃勒斯坦的研討,世界系統始于15世紀中葉,它以東方殖平易近擴大為出發點,以本錢主義經濟為動力,終極把持了世界。隨同著古代世界系統的構成,世界列國構成一個復雜的體系,此中分化為中間區域、半邊沿區域和邊沿區域,處于分歧區域的國度或地域,在分工上飾演分歧的腳色。中間區域把持著世界系統中的商業和金融市場,應用邊沿區域供給的原資料和便宜休息力,把加工制品銷往邊沿區域,并經由過程操控世界金融市場,年夜獲其利;邊沿區域向中間區域供給原資料、便宜休息力和發賣市場,并遵從世界金融市場的游戲規定,因此處于非常晦氣的位置,變得日益貧窮;半邊沿區域介乎前兩者之間,對于中間區域,它飾演著邊沿區域的腳色,對于邊沿區域,它飾演著中間區域的腳色。這個經濟系統固然把世界連成一體,卻沒有與之對應的政治系統,固然具有本身的中間,但中間霸主卻處在變更中。世界系統的最後霸主是葡萄牙,隨后是西班牙;自16世紀中葉以后,荷蘭成為霸主,到了19世紀,英國代替荷蘭成為霸主;20世紀中葉,美國成為霸主。[136]這里需求指出兩點,第一,盡管世界系統的霸主在變換,但中間區域一直是東方。第二,霸主往往同時存在競爭者和挑釁者,例如葡萄牙成為霸主時,西班牙成為競爭者和挑釁者,荷蘭成為霸主時,英國成為競爭者和挑釁者,英國成為霸主時,法國成為競爭者和挑釁者舞蹈場地,但美國成為霸主之后,便構成了獨霸世界的局勢,至今沒有足夠強盛的競爭者與挑釁者。[137]
沃勒斯坦對于古代世界系統的闡述,過火誇大了經濟原因,對其他原因追蹤關心缺乏,例如他關于中間、半邊沿和邊沿區域的劃分,就能夠掩飾統一區域分歧國度政治、社會和文明的差別。同時,這種劃分也會掩飾統一國度分歧地域的差別,例如一個中間區域的國度能夠存在窮戶區,而邊沿區域國度也能夠存在窮人區。當然,關于世界系統的其他重要劃分,如三個世界的劃分和南邊與南方之分,也都存在相似沃勒斯坦劃分的題目或其他題目。[138]世界系統的視角盡管存有某些缺點,但它有助于我們從世界汗青的微觀佈景與全球總體魄局動身,思慮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的趨向。
縱不雅古代汗青,特定國度法令的域別傳播或輸入,同該國活著界系統中的位置親密聯繫關係。葡萄牙、西班牙、荷蘭和英國把本法律王法公法律輸入到世界很多國度和地域,很年夜水平上是憑仗其活著界系統中的霸主位置。異樣,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也很年夜水平得益于美國活著界系統中的霸主位置。當然,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與其他東方霸主輸入法令也有所差別。第一,在殖平易近主義時期,其他東方霸主公然地把本法律王法公法律強加給殖平易近地,而在后殖平易近主義時期,美國則采取對外助助法令改造等隱藏方法輸入法令。第二,其他東方霸主的法令輸入范圍凡是限于本國的殖平易近地或半殖平易近地,而美國的法令輸入則浮現出籠罩全球的趨向。
沃勒斯坦以為,美國活著界稱霸的黃金時期是1945-1973年,此后其位置開端式微,甚至成為“強弩之末”。[139]筆者無法批准沃氏這個判定。20世紀80年月末至2008年,美國才處于世界霸主的黃金時期,由於只要到了暗鬥停止和蘇聯崩潰之后,美國才成為世界的唯一超等年夜國,《華盛頓共鳴》所表現的美式新不受拘束主義才風行全球,世界系統才呈現了周全本錢主義化的趨向,反系統的國度和地域才越來越少,日益遭到國際社會的孤立。
起首,表現《華盛頓共鳴》的新不受拘束主義經濟全球化,為了防止無序競爭而帶來的風險,需求停止全球管理。美國應用各類氣力和機制,以全球管理的名義推進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
其次,美國應用國際組織和國際金融機構,對成長中國度施加壓力。例如世界銀行和國際貨泉基金會在向成長中國度供給存款和支援時,經常附有前提,請求受援國改造政治體系體例和法令軌制。在國際層面,它們請求履行法治,擴展國民介入范圍,行政治理通明公然、擔任、廉明和公平等;在國際層面,它們請求決議計劃通明、普遍介入、信息通順、高效治理以及健全財務軌制等。[140]為了取得國際金融機構的支援或存款,很多成長中國度不得不接收這些附加前提,依照有關請求改造本國的法令,現實上往往是參照美國的形式停止改造。
再次,20世紀80年月以后,美國率先轉向了新不受拘束主義經濟,并把經濟競爭全球化,這對歐洲的福利國度形式組成了嚴重挑釁。在這種佈景之下,歐盟及其成員國不得不強化市場機制,并引進美國的相干法令理念和軌制。
最后,美國應用本身經濟霸主的上風,經常經由過程國際法對其他國度施加經濟制裁,如石油禁運,商業限制等。很多國度出于經濟的斟酌不得不依據美法律王法公法的請求調劑本法律王法公法,這客不雅上使得美法律王法公法現實上具有了某種水平實用于域外的效率。[141]
在美國對于拉美國度的法令輸入中,為何第一輪采取了較為隱藏的方法,且具有部分摸索的特色,而第二輪則采取了公然的情勢,且具有周全攻取的姿勢?在新商人法範疇,把持權為何從歐陸法學家之手轉到了美國lawyer 之手?在20世紀90年月前,蘇聯和東歐等轉型國度法令很少遭到美法律王法公法的影響,為何此后卻淪為了美法律王法公法律獵食的對象?歐洲已經是向美國輸入法令的基地,為何自20世紀后半葉開端,卻不得不接收美法律王法公法的影響?凡此各種,固然存有復雜的緣由,但與美國活著界系統中的霸主位置存有直接聯繫關係。
(二)美國的世界政治位置與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
與沃勒斯坦分歧,哈特和奈格里從政治視角考核和剖析了世界系統。他們以為,在全球化時期,當當代界曾經構成了金字塔型帝國體系體例:頂層是美國、那時的七國團體和東方把持下的國際組織或機構;中層是跨國公司和平易近族國度;底層是以非當局組織為代表的世界國民社會。他們以為,這種全球體系體例與羅馬帝國的混雜政體具有同構性,頂層相似羅馬帝國的君主制,中層相似羅馬帝國的貴族制,底層相似羅馬帝國的平易近主制。[142]他們進一個步驟指出,這種全球體系體例同羅馬帝國政體的同構性并非偶爾,而是全球政治次序美國化的產品,而美國政體正是羅馬政體的古代翻版:總統相似天子,參議院相似元老院,而眾議院則相似大眾年夜會。換言之,全球政體的帝國化不外是全球政治次序美國化的產品。比擬之下,美國總攬的帝國邦畿遠遠跨越了昔時的羅馬帝國國土。把持全球的美國帝國中有三個中間:政治中間是華盛頓,把持方法是炸彈;經濟中間是紐約,把持方法是金錢;文明中間是洛杉磯,把持方法是媒體。它們分辨對應于帝國的君主權、貴族權和平易近主權。[143]
哈特和奈格里的上述比擬和剖析具有靈敏的洞察力和豐盛的想象力,在某種水平捕獲到了全球政治次序遭到美國把持的趨向。但他們的描寫顯然包括了良多夸張成分,由於能否存在所謂“全球性政治次序”,頗可存疑,即使答覆是確定的,全球政治次序帝國化的類比也不敷嚴謹,由於美國并沒有可以或許現實把持全球政治次序。當然,美國也許想要把全球政治次序美國化,由於如許才與全球經濟系統美國化的趨向相分歧。可是,正如沃勒斯坦所指出,保持政治霸權的累贅過重,會影響經濟上風,故而汗青上任何世界經濟系統的霸主,或許不愿建構世界政治帝國,或許固然有這種野心但現實上無法未遂。[144]但我們不得不認可。自20世紀90年月以來,活著界政治格式中,美國確切獲得了霸權年夜國的位置。
起首,自“暗鬥”停止后,美國借助本身的政治實力,傳播鼓吹《華盛頓共鳴》是“全球共鳴”,美國形式的平易近主、不受拘束和法治是“國際尺度”或“普適價值”,美國通俗法是全球“配合法”。其他國度謝絕接收這些“全球共鳴”、“普適價值”和“國際尺度”,無疑會見臨很年夜壓力,甚至面對制裁。
其次,美國以其政治實力不遺余力地春聯合國等國際組織施加影響,迫使其做出對本身有利的決定或采取對本身有利的舉動。在無法經由過程這種方法完成本身目的時,美國便經常拋開結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采取單邊舉動,迫使其他國度屈從或讓步。美國在國際法和國際人權範疇也是這般,對本身有利者則予以認可并加以應用,對本身晦氣者則予以謝絕。美國這種政治強權的位置和姿勢,推動了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
再次,在20世紀60年月的美法律王法公法律輸入中,“反共”的政治目的還比擬隱藏;到了20世紀90年月,美國在對于蘇聯和東歐等轉型國度的法令獵食中,鏟除社會主義法系的政治意圖曾經公然。這種公然的強硬姿勢,顯然基于美國在“暗鬥”后“一股獨年夜”的世界政治位置,而這種政治位置的后盾是其“沒有敵手”的軍現實力。
最后,歐洲與美都城屬于東方,具有配合文明、宗教和哲學佈景。但它們之間也存有差別,例如歐洲人追隨幻想的地獄,美國人重視實力的實際。在卡根稱作“地獄與實力”[145]之間的較勁中,美國顯明占據了優勢。尤其具有譏諷意味的是,年夜英帝國舊日已經是北美殖平易近地的統治者,而現今卻淪為美國在國際事務中的僕從。基于這種政治佈景和氣力的變更,美法律王法公法反撲歐洲就不難懂得了。
(三)美法律王法公法的世界位置與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
如前所述,廣義全球化始于20世紀90年月,隨同經濟全球化,呈現了法令全球化的趨向。桑托斯在體系研討的基本上,指出了今世全球法的七品種型:(1)平易近族國度管理的全球化;(2)以歐盟法為典範的跨法律王法公法;(3)隨同本錢全球化和跨國公司而構成的新商人法;(4)由于移平易近全球化而發生的移平易近法;(5)經過的事況殖平易近統治汗青的原居民法;(6)以國際人權等為焦點內在的事務的次級世界主義(subaltern cosmopolitanism)之法;(7)維護人類配合遺產的全球公域人類法。[146]依據他的分類,與普通全球化相分歧,法令全球化可以分為四品種型:一是全球化的處所主義(globalized localism),即處所法令得以全球化,而這些“處所法”基礎上是世界系統中間區域國度之法;二是處所化的全球主義(localized globalism),在中間區域國度安排下的全球法或跨法律王法公法的壓力下,即半邊沿或邊沿區域國度自願調劑本地的法令,接收全球法或跨法律王法公法;三是次級世界主義之法,其焦點內在的事務是保護被搾取者好處并推進束縛訴求的人權;四是維護人類配合遺產(common heritage of humankind)之法,如維護陸地等天然資本、生態周遭的狀況以及避免人類將來風險等法令。[147]他進一個步驟指出,在今世世界,前兩種法令全球化是重要范式,表示為中間區域國度的法令流向半邊沿或邊沿區域國度,或自上而下的全球法令活動,因此是霸權主義的法令全球化;后兩種法令全球化是主要范式,表示為自下而上的法令全球化,因此是反霸權主義的全球化。[148]
桑托斯上述關于法令全球化的分類也許存在某種缺點,例如依據法令全球化的途徑,即自上而下仍是自下而上的道路來判定能否屬于霸權性質,就掉之簡略,由於自上而下的法令全球化能夠包括很多人類法令共鳴和普適價值,而自下而上的法令全球化能夠攙雜著處所特點的霸權和非感性原因。可是,對于我們思慮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的佈景,他的分類供給了主要的線索和啟發。上文所會商的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四種典範,要么屬于“全球化的處所主義”,要么屬于“處所化的全球化主義”,前者的例子是新商人法的美國化,后者的例子是美國對拉美國度的法令輸入。無論屬于哪品種型,都是霸權主義的法令全球化。桑托斯依據全球化壓力的水平,把法令全球化分為“高強度全球化”與“低強度全球化”。[149]依照這種分類,歐盟及其成員國接收美法律王法公法屬于前者,而其他三品種型都屬于后者。在法令全球化經過歷程中,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之所以可以或許具有這般主要的位置,除了經濟、政治和其他緣由,還重要得力于美法律王法公法在東方和全部世界法令系統中的凸起位置。
鄧肯·肯尼迪從東方法令和法令思惟的內涵成長經過歷程動身,體系考核了1850年至2000年間東方法令范式的改變。他把這段汗青分為三個階段:1850-1914年間古典法令思惟安排階段;1900-1968年間社會法學思惟失勢階段;1945-2000年間政策剖析退路與公法新不受拘束主義并存階段。顯然,他所提煉出來的范式重要著眼于法令思惟和價值取向,且以為分歧范式之間的轉換存有交疊時代。依據他的敘事,第一階段以小我為本位,誇大情勢同等,器重以法典為基本的私法,“好漢人物”是草擬和詮釋法典的法學傳授,引領者是德國;第二階段以社會為本位,誇大社會公理,器重以特殊法為特征的社會法,“好漢人物”是社會法學威望學者、立法者和行政官員,引領者是法國;第三階段是前兩個階段兩種范式的混雜,政策剖析退路是對第二個階段范式的繼續與延長,采取適用主義方式衡量和和諧好處沖突,而公法新不受拘束主義則是對第一階段范式的復回與拓展,器重以憲法權力為焦點的小我權力,“好漢人物”是揮動司法能動主義利器的法官,引領者是美國。他進一個步驟指出,在東方向世界輸入法令的經過歷程中,分歧時代輸入的是作為東方主導范式的法令,依照上述三個階段劃分,第一階段輸入的是德法律王法公法形式,第二階段輸入的是法法律王法公法形式,第三階段輸入的則是美法律王法公法形式。[150]
在《通俗法世界對年1對1教學夜陸理念的繼受–1820-1920》一書中,雷曼和沃森等從分歧角度考核和剖析了1820-1920年間年夜陸法對英法律王法公法和美法律王法公法的影響。在評論這部著作時,馬太明白指出,這100年可分為兩個時代,前50年是法國形式占據上風,后50年是德國形式占據上風;法國形式重要是以《法公民法典》為載體的天然法理念,而德國形式重要是德國的法學實際。[151]在通俗法世界,與其他國度比擬,美法律王法公法的成長更多地遭到了年夜陸法的影響,在19世紀后期和20世紀初期,尤其遭到了德法律王法公法學的影響。美國起首繼受了以薩維尼為代表的汗青法學,隨后引進了潘德克頓的概念法學及其情勢主義的法令迷信理念,并鑒戒了德國的不受拘束法學和好處法學。[152]到20世紀20年月,德法律王法公法對美法律王法公法的影響顯明闌珊,風向忽轉,美法律王法公法不再繼受歐洲法,而是走向了自立成長的途徑,其主要標志是美國的法令實際主義。迨至“二戰”停止后,美法律王法公法在東方世界獲得了顯明上風,成為東方法令成長的引領者。[153]
綜上所述,筆者指出以下三點。第一,自古代以來,世界法令的傳佈途徑重要表示為東方世界向非東方世界輸入法令。第二,在東方法令系統中,處于引領位置的法令形式更不難輸入和發生世界性影響。換言之,某法律王法公法律可以或許引領東方法令的成長潮水,就可以或許在很年夜水平上引領世界法令成長的潮水。第三,在東方法令的成長中,19世紀20年月至20世紀20年月是歐陸法時期,但此后標的目的轉變,美法律王法公法浮現出微弱的成長勢頭,成為了東方法令成長潮水的引領者。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與它在今世東方和世界法令系統中的引導位置親密相干。
(四)美法律王法公法的本身上風與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
除了上述緣由,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還得益于其本身的某些上風。當然,我們無法采用同一的尺度來權衡列國法令的好壞。但我們也無法否定,在古代國度中,只需履行市場經濟和平易近主政治,只需存在國民社會和多元文明,就會見臨某些配合的題目。實行證實,與其他管理機制比擬,履行法治可以或許更有用地應對這些題目,完成社會的長治久安。列國往往采取分歧的法令理念和軌制應對某些配合的題目,顛末持久的實驗,某些法令理念和軌制比其他法令理念和軌制顯得更卓有成效。于是,列國便在比擬的基本上鑒戒其他國度的法令經歷,引進其他國度某些勝利的法令理念與軌制。比擬之下,美國在應用法令管理社會和治理國度的經過歷程中,固然也呈現了很多經驗,如輕視黑人之法和危害政治異端之法等,但也積聚了很多勝利的法令經歷,并在很多法令範疇構成了上風。筆者認為,美法律王法公法的上風重要表示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頗具活氣的法學實際。在法學實際範疇,美法律王法公法已經持久汲取歐洲的法學養分,但自20世紀20年月之后,開端步進自立成長之路,并逐步構成了法學實際的繁華氣象。依據萊因斯坦的研討,美法律王法公法的成長途徑重要由法令界“引導團體”所引領。在內戰前的第一個階段,法令界的引導者是司法機構,美法律王法公法是法官之法;在內戰后至20世紀20年月的產業化階段,法官演變成法令界的平淡之輩,產業和金融鉅子的法令參謀成為法令界的引導者,美法律王法公法是lawyer 之法;在此后的第三階段,法學傳授的實際發明和實行運動引領了法令的成長,美法律王法公法是傳授之法。[154]萊因斯坦關于美法律王法公法曾經成為傳授之法的判定不免難免夸張,但這種判定在必定水平上真正的反應了美法律王法公法學實際的主要位置和感化。
自20世紀20年月,東方法學實際的中間從歐洲轉移到美國,先是龐德創建的社會學法學,繼之而起的是法令實際主義。“二戰”之后,經濟剖析法學、新天然法學、批評法學以及女權主義法學和反種族主義法學等,在美國接踵涌現,并發生了世界性影響。比擬之下,歐洲法學範疇固然也有哈特、哈貝馬斯和盧曼那樣的巨匠級人物和原創性法學實際,但全體比擬,美法律王法公法學實際更富有立異的活氣。
美國的法令實際不只浮現出多元并存的趨向,並且表示出顯明自我反思和自我批評的認識。法令學者經由過程對于判例的反思性評論,安慰了美法律王法公法官停止反思和改良司法;經由過程對主流法令認識形狀的解構,推進了美法律王法公法停止自我超出和重構。這種批評精力以及對批評的寬容,使得美法律王法公法學實際構成了很強的內涵張力,有助于法學實際不竭立異。別的,法令學者經由過程傳授美國“通俗法”1對1教學而不是各州“通俗法”,經由過程介入《法令重述》和編輯法典(包含模范法典),經教學場地由過程本身介入法令實行運動,增進了美法律王法公法律的體系化,推進了美法律王法公法在多元基本長進行整合。與歐洲列國法學比擬,美法律王法公法學更重視與其他學科一起配合,普遍應用社會迷信的各類方式,而美法律王法公法學院JD的招生形式,使得法學結業生來自多學科的教導佈景,可以或許從分歧角度思慮法令題目。因此,在美國,法學與其他學科相聯合,構成了很多新興邊沿學科,如法令與社會、法令與經濟、法令與性別、法令與種族以及法令與文學等。這些邊沿學科挑釁、超出和補充了傳統法學的很多缺點,并推進了法令實行的不竭成長和改良。
依照鄧肯·肯尼迪的察看和剖析,自20世紀后期以來,美法律王法公法學思惟的主流是衡量好處沖突的政策剖析法學和公法新情勢主義。這兩種法令思惟并存,有助于美法律王法公法完成機動性與穩固性的辯證互動:奉行適用主義的東西論,可以使法令具有較年夜變通和回旋余地;保持以權力為焦點的價值論,可以使法令的成長不損失準繩和基礎。社會法學和古典法令思惟在美國的這種奇異聯合,可兼得兩者之長而同時可以或許防止它們各自的偏頗。
自“二戰”之后,美國的法令思潮對歐洲發生了主要影響。其一,就普通法理學而言,美國風行的法令適用主義、法令經濟剖析方式以及法令社會學的實證研討方式,都對歐洲國度的法學實際研討發生了主要影響。其二,就法理的前沿題目而言,美國爭辯的很多題目,如基因技巧的限制、收集的法令規制以及其他科技範疇的前沿題目,也成為歐洲法理會商的熱門題目。其三,美法律王法公法的很多法令話語,如“陽光法”、“藍天法”、“書本之法”、“舉動之法”,“知情批准”、“隱私權”以及“性騷擾”等概念,在歐洲也普遍風行。
法學實際比法令軌制和法令規定更不難傳佈,在信息全球化的時期尤其這般。自古代以來,東方主導著世界法令的價值、精力和話語,而這些法令價值、精力和話語重要源自東方法學實際的建構、型塑、成長和變更。是以可以說,在東方世界,某國一旦成為法學實際的引領者,就主導了東方法令的價值、精力和話語,就可以或許在域外的法令輸入中占據上風。是以,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與其發財的法學實際存有內涵聯繫關係。
其二,有用避免專制的憲政形式。美國的憲政形式最凸起的特點是分權制衡、權力和不受拘束至上以及發財的國民社會。
美國的分權制衡表現在諸多維度,一是在聯邦當局部分,履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立,它們各司其職,同時彼此制衡;二是在國會外部,參議院與眾議院構成了分權制衡關系;三是在聯邦當局與各州當局之間,確立了分權制衡的關系。此外,在選舉中、立法中和施政中,多黨制的競爭和監視也是權利制衡的主要機制。
美國憲政中的國民權力與不受拘束,重要表現在作為憲法前十條修改案的《權力法案》中。關于國民享有的權力和不受拘束,《權力法案》沒有詳細羅列,而是以否認式制止立法機構褫奪國民的權力和不受拘束。這種憲政形式意味著,國民的權力和不受拘束為他們生成享有,而非由當局授予;這些權力和不受拘束深嵌于憲法中,任何機構和小我都不得轉變或褫奪,因此便具有了不成撼動的神圣性。在美國憲法的后來成長中,國民權力和不受拘束在內在的事務和實用范圍上獲得了延長和拓展,例如隱私權、知情批准權以及國民不遵從權等概念,都最先呈現在美國。
美國的國民社會非常發財。實行證實,即使有傑出的憲法和完美的當局體系體例,仍缺乏以保證國民的小我不受拘束,是以國民需求自我組織起來,此中主要的組織情勢是社團。托克維爾在19世紀30年月訪美時,就對美國發財的社團印象深入,并予以贊揚。[155]明天,社團在美國獲得了進一個步驟成長,[156]強盛的國民社會是抵抗虐政和維護國民權力和不受拘束的主要碉堡,也是構成各類社會活動的主要基本。
實行證實,與歐陸的憲政形式比擬,在避免政治專制和當局濫用權利方面,美國的憲政形式顯得更卓有成效。在20世紀,歐陸一些國度為法西斯虐政和專制統治支出了繁重的價格。比擬之下,美國憲政形式禁受住了汗青的考驗,因此對于世界很多國度都具有吸引力。
其三,縱橫捭闔的司法軌制。司法體系體例固然屬于憲政的主要內在的事務,但由于它在美法律王法公法律系統和政治生涯中具有奇特的位置和感化,值得零丁會商。在東方列國中,英國固然以司法自力著稱,但在2009年之前,最高法院屬于上議院的構成部門,沒有完成構造上的自力。歐陸列國的法院體系固然情勢上具有自力性,但一直無法解脫科層制的行政權要氣質。比擬之下,美國司法體系在構造、效能以及氣質上都顯示出更高水平的自力性。就司法機構的位置而言,在履行議會制的歐陸國度,司法機構無法與議會相對抗;在美國,司法機構與其他兩個機構相并列,固然開初它是“三權”中的“弱者”,但在后來的成長中,它的權利不竭擴大,可以對其他兩權施展監視和制衡的感化,此中最主要的制衡機制是司法審查體系體例。美法律王法公法院經由過程受理憲法性訴訟,不單使得美國憲法中的權力和不受拘束具有可訴性,從而付與了憲法條則以詳細的法令性命,並且確認和成長出很多新型的國民權力和不受拘束,這在沃倫擔負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時代尤為凸起。[157]現實上,美國進進“權力的時期”[158]與美法律王法公法院在權力和不受拘束範疇的司法能動主義具有很年夜關系。
在美國,司法機構經由過程訴訟法運動不單施展清楚決膠葛和創制法令的效能,並且還把政治題目改變為法令題目,加重了立法機構和行政機構的政治壓力。古代東方國度的全部管理經過歷程,年夜體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在不受拘束聽任階段,承當社會管理重擔的重要是列國的立法機構,它們經由過程反應平易近意的普通法令,努力于完成“劃一情形劃一看待”的情勢感性管理。自19世紀末,市場掉靈影響了經濟成長,貧富南北極分化使得階層沖突激化,為了改正不受拘束聽任的經濟和情勢感性法令的弊病,東方(美國稍遲)進進了福利國度階段,鑒于議會無法擔當起沉重的立法義務,行政機構便成為了這個階段社會管理的配角,經由過程行政立法和行使行政裁量權等情勢,努力于完成“分歧情形分歧看待”的本質感性管理。后來,行政權的收縮對平易近主組成了要挾,招來了普遍的批駁,而福利的累贅也日益繁重,因此從20世紀60年月末開端,東方開端從頭調劑航向,一方面采取適用主義的政策剖析退路和諧各類好處沖突,另一方面倡行公法新不受拘束主義,由此,司法機構從消極轉向積極,從幕后走向前臺,自動承當起社會管理的重擔,經由過程把政治題目法令化,法令題目司法化,司法題目法式化,試圖做到“分歧情形分歧看待”,“劃一情形劃一看待”,以法式感性的管理來和諧情勢感性與本質感性之間的沖突。在司法管理之維,美國具有長久的汗青,并積聚了豐盛的經歷。托克維爾在19世紀30年月訪美時,就對美國司法機構在管理社會中所施展的凸起感化印象極深,并預言“在美國,簡直一切政治題目早晚都要釀成司法題目”。[159]隨同著司法能動主義在美國失勢,美國司法體系成為了美國政治風口浪頭的弄潮兒,社會沖突的和諧者,法令膠葛的裁斷人,以及法令成長的主導者。
與政治管理和行政治理比擬,司法管理具有以下幾個長處,一是司法借助于專門研究技巧性,具有往政治化的後果,有助于削減和弱化政治沖突;二是司法機構的中立性息爭決膠葛的法式性,有助于那時人和社會大眾對于判決成果的接收和承認,從而可避免膠葛擴展和沖突激化;三是司法機構經由過程詳細訴訟可以把很多群體之間的沖突分化為分歧的單個膠葛,而這有助于避免膠葛群體化和沖突組織化;四是司法機構在處理膠葛的經過歷程中,借助時光的冷卻效應,可以緩解當事人和大眾的情感;五是在推動社會和政治改造經過歷程中,訴諸司法判決比經由過程立法和行政決議計劃更隱藏,從而有助于削減改造的阻力和抗衡。有鑒于此,在無法履行直接平易近主制或平易近主介入不充足的古代多元社會,司法管理有助于緩解立法機構和行政機構的政治累贅,并可逐步擴大社會大眾對爭議題目的寬容度。[160]在這個方面,美國的司法形式具有示范性效應。如許,我們就可以懂得,為何今世呈現了“司法權的全球擴大”[161]趨向,為何美國的司法形式發生了全球化性影響。
其四,不竭立異的商事法。美國一向具有重商主義偏向,故而總統柯立芝以為,美國的重要工作就是貿易。[162]一位美國傳授以為,即使柯立芝的斷言偏頗,以下一點也是現實:商事法是美法律王法公法律中重要工作。[163]與打算經濟或統制型經濟比擬,市場經濟更激勵貿易組織形式和運營方法不竭改造和立異。與德國式社會市場經濟比擬,英美的不受拘束市場經濟更鼓勵企業采取各類情勢完成利潤最年夜化;與英國的市場經濟成長比擬,美國的經濟不只範圍更年夜,並且成長的空間更廣,實驗的機遇和場域也更多。在美國,跟著各類經濟組織形式和運營方法的呈現,與之響應的商事法也率先成長起來,如前文說起的特許運營、保理、售后回租等。
其五,當事人主義的法式法。與年夜陸國度的法式法比擬,美國的法式法在實際上和實行中都表示出分歧的特色。在美國的司法中,“合法法式”具有特別的主要性,法式公理的價值甚至跨越了實體公理或本質公理的價值。現實上,法式中間主義曾經擴大到美國立法和行政決議計劃經過歷程中。實行證實,與歐陸的究問制或權柄主義訴訟比擬,追求法式公理的美國訴訟形式,更有助于施展當事人的積極性和自動性,更能有用地處理膠葛和維護國民的權力和不受拘束。
其六,高度專門研究化的法令個人工作。廣義的法令個人工作重要是指lawyer 業。與英國和歐陸列國的lawyer 比擬,在培育形式、專門研究化、組織範圍、價值取向以及鼓勵機制等方面,美國lawyer 都顯示出具有競爭力的上風(拜見本文第一部門第二節的相干內在的事務)。
在上文會商了美法律王法公法的一些上風之后,我們應當彌補以下幾點。
第一,美法律王法公法的上述上風是絕對于歐陸等古代國度法令而言,對于某些傳統社會來說,這些上風也許并不具有鑒戒價值。同時,上風并不完整等于長處,而是指它們在東方法令系統中以及在全球法令市場的競爭中,顯示出很強的競爭力。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無疑得益于這種競爭力。換言之,美法律王法公法假如不具有本身的某些上風,即使美國活著界上具有主要經濟和政治位置,它的法令也不會發生這般普遍的全球影響力。汗青上,很多帝國馴服了寬大國土,但由于其法令落后于被馴服地域的法令,因此在法令上不得不成為被馴服者的“俘虜”。
第二,美法律王法公法集中表現了美法律王法公法律文明的四種基礎價值,即本位主義、不受拘束主義、適用主義以及經歷主義。今世美國風行的兩種重要法令范式就表現了這種內涵嚴重,公法新情勢主義保持不受拘束主義和本位主義的價值,而政策剖析則采取經歷主義和適用主義的退路。美法律王法公法律文明這種內涵沖突,[164]反應了美法律王法公法的價值多元性和內涵復雜性。一種內涵分歧的法令文明也許在邏輯上顯得更完善,但往往無法應對古代社會中分歧維度的復雜題目。
第三,美法律王法公法的一些上風同美國的汗青、經濟、政治、社會以及文明親密聯繫關係。離開外鄉佈景和周遭的狀況,能夠難以運作或發生歪曲的後果。可是,我們不克不及由此得出結論說,美法律王法公法只是美國的特產,不具有任何超出美國的價值和實用性。我們還應指出,美國的成長和日益強盛也得益于美國的政治和法令軌制,早在美國開國方才半個世紀,托克維爾基于他對美國政治和法令軌制的考核就斷言,美國必將成為世界強國。[165]
(五)接收國度的重要動因
在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中,美國事“供方”,美法律王法公法輸入者是供方式律的“傾銷者”,美國主導的世界經濟系統和政治格式,是供方式律得以全球化的“市場周遭的狀況”,美法律王法公法在東方和世界法令系統中的凸起位置及其美法律王法公法本身的某些上風,是供方式律得以全球化的“brand效應”。但即便具有了這些要素,假如接收國沒有響應的需求,美法律王法公法也很可貴以全球化。因此“需方”的需求是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的主要動因。
第一,成長中國度在完成經濟古代化和法令古代化的經過歷程中,急于獲得勝利,而進修或鑒戒世界上“勝利”的典範便成為一條捷徑。“二戰”以來,德國和japan(日本)模擬法令形式而再度突起,為其他國度供給了勝利的典范。很多非東方國度測驗考試經由過程模擬或鑒戒美法律王法公法,增進經濟增加,推進政治平易近主化,加強綜合國力,對內改良公民的物資生涯前提,對外解脫活著界系統中的半邊沿或邊沿位置,從而躋身古代世界強國之列。歐洲國度測驗考試鑒戒美法律王法公法的勝利經歷,以處理國際各類經濟、政治和社會題目,并保持在全球的競爭力。
第二,有些成長中國度為了引進外資,取得國際金融機構的存款或支援,屈服美國或國際金融機構的請求停止法令改造,以便合適美式“構造調劑”和“善政”的尺度。很多拉美國度模仿美國形式停止司法改造,蘇聯和東歐等轉型國度年夜範圍引進美法律王法公法律,很年夜水平上都是出于這種考量。很多成長中國度容忍設在本國的跨國公司實用美國化的新商人法,也是基于吸引外資、引進進步前輩科技和進修古代治理形式的考量。
第三,有些國度的法令軌制運作後果欠安,或無法應對新的題目。它們鑒戒或引進美法律王法公法教學場地律,旨在補充本法律王法公法律的缺點。例如在很多拉美國度,歐陸法令形式在實行中裸露出很多題目和弊病,惹起了社會各界的普遍批駁,[166]因此這些國度盼望以美國的法令形式,補充歐陸法令形式的缺點。德國、法國和意年夜利引進美國的辯訴買賣軌制,旨在處理本國刑事案件積存和審訊遲延等題目。
第四,有些成長中國度在社會轉型經過歷程中,盼望博采世界法令之長,尤其追蹤關心那些“勝利的”和“進步前輩的”的古代法令形式,建構一種新型的法令體系體例。在這種選擇中,美法律王法公法天然會落進它們的視野。蘇聯和東歐等轉型國度引進美法律王法公法就包含著這種意圖。
第五,有些國度引進美法律王法公法律是出于國際分歧經濟、政治和社會權勢之間的斗爭。例如一些拉美國度引進美法律王法公法就經常出于政治戰略的考量:某些在朝者旨在增添本身政權的符合法規性,甚至應用美式法令東西主義保護專制統治;某些貿易鉅子旨在追求本身好處的最年夜化;某些司法機構則旨在進步本身的位置和待遇。有的學者明白指出,拉美國度的法令移植背后經常暗藏著國際“宮廷斗爭”[167]。現實上,蘇聯和東歐等轉型國度在法令建構和改造經過歷程中,繚繞著能否引進美法律王法公法或引進哪些美法律王法公法,“宮廷斗爭”也非常劇烈。
由此可見,在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經過歷程中,“供方”固然存有某些配合的念頭和目標,但“需方”的念頭和目標則多種多樣。
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除了上述佈景和動因,還存在其他很多影響原因,如英語作為“世界語”的影響力以及美元作為“世界貨泉”的凸起位置,都是推進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的主要前言。
三、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反思與評析
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不只具有復雜的佈景和動因,還觸及很多嚴重法理學和比擬法學題目,如法令與成長活動、法令古代化實際、法令移植實際以及世界法令系統劃分等。本部門擬在前兩部門的基本上,反思和評析這些題目。
(一)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與法令與成長活動
法令與成長活動始于20世紀后期,與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親密聯繫關係。羅德里格茲著眼于拉美國度,把法令與成長活動劃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20世紀60-70年月美國對于拉美國度的法令支援;第二階段是20世紀80年月中期至90年月初期全球化佈景下的司法改造。[168]杜魯貝克與一起配合者從法令與成長活動本身的過程,將其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20世紀50-60年月東方對亞洲、非洲和拉美的法令輸入;第二階段是20世紀80-90年月新不受拘束主義的法令全球化;第三階段是20世紀90年月至21世紀初改良版新不受拘束主義的法令全球化。[169]杜魯貝克本身在另一篇文章中,從東方國度和國際機構從事“法令支援”的分歧經過歷程動身,把“二戰”后東方世界的法令輸入分為兩個時代,一是20世紀50-60年月的“法令與成長”時代,二是80年月至21世紀初期“法治”支援時代,他把后者再分為“法治I時段”和“法治II”時段。[170]牛頓把法令與成長活動分為倡議階段(1960-1974),批評階段(1974-1985),回復階段(1985-1995),以及后回復階段(1995-21世紀初)。[171]戴維·肯尼迪從法令與成長活動背后的經濟、政治和法令共鳴動身,把法令與成長活動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1945-1970)是“反情勢主義的社會法學”;第二階段(1970-1980)是不受拘束主義的憲政和司法主導的權力與政策之聯合;第三階段(1980-1995)是古典法令思惟和小我權力導向的法令情勢主義;第四階段(1995-2005)是不受拘束主義的憲政,其焦點是權力、政策和司法。[172]關于法令與成長活動的上述劃分,視角分歧,結論也分歧。它們各有所長,但都顯得過于復雜。筆者認為,法令與成長活動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二戰”停止后至20世紀70年月中期,岑嶺是20世紀60年月中期至70年月中期,然后進進了反思和批評時代;第二階段是20世紀80年月至此刻,岑嶺是80年月中期至90年月中期,此后進進了反思和調劑時代。第二個階段在時光上與廣義法令全球化時期訂交疊,比第一個階段觸及的內在的事務更多,范圍更廣,力度更年夜,包含東方對蘇聯和東歐等轉型國度的法令輸入,而所謂的第三個階段至今并沒有呈現,至少正在醞釀和構成經過歷程中。
“二戰”停止后呈現的法令與成長活動,固然依然是東方國度向非東方國度輸入法令,可是與此前的法令輸入分歧,這時,法令輸入的主導者不是歐洲而是美國,所輸入的重要是美國的法令理念和軌制。例如,在第一個階段,美國把那時國際風行的法令效能主義和東西主義輸入到拉美一些國度;在第二階段,美國則把國際風行的不受拘束主義法令形式輸入到世界各地。換言之,美國國際法令潮水的變更決議和把持著法令與成長活動的基礎標的目的。
美國在對拉美國度的法令輸入中,第一階段努力于奉行法令東西主義,以代替法令情勢主義,[173]但到了第二階段,則努力于奉行法令情勢主義。這看起來前后牴觸。但要害的差別也許在于,拉美風行的歐陸法令情勢主義分歧于美式法令情勢主義,前者表現的古典不受拘束主義,后者是表現的是新不受拘束主義;前者凸起的是立法至上準繩,后者誇大的是司法至上準繩;前者保持的是平易近族國度主權的主要性,后者推進的是《華盛頓共鳴》的全球化。換言之,在法令與成長活動的第一階段,美國輸入法令東西主義在于沖擊拉美的法令情勢主義;在第二階段,美國輸入法令情勢主義則在于代替那里風行的歐陸版法令情勢主義。
在法令與成長活動第一個階段之后,介入這個活動的美國粹者和基金會隨即停止了總結和反思,認可這個階段對拉美等國度的法令支援墮入了東方的“種族優勝論”泥沼[174],步進了“法令帝國主義”的誤區,并宣布這場活動徹底掉敗。[175]但是,這種懊悔、批評和推翻的余音未盡,法令與成長活動的第二階段卻以更年夜範圍卷土重來。這看起來也前后牴觸。破解這個迷題的要害也許在于,分歧時代美國活著界的位置和實力產生了變更。在第一個階段,美國固然占據了主導位置,但重要介入者仍是年夜學法學傳授和基金會,那時世界系統重要特色仍是“暗鬥”對立和主權國度自立成長,因此這個階段的美法律王法公法輸入只能以支援成長為名停止部分實驗。但“暗鬥”停止后,世界系統產生了宏大變更,美國位置絕後晉陞,它所主導的經濟全球化席卷世界。這對于美法律王法公法輸入來說,無疑是史無前例的良機。于是美國朝野各界便全然掉臂以前的經驗,普遍調動當局、平易近間以及國際組織的氣力,周全推動第二個階段的法令與成長活動。在這個階段中,美國不只對拉美浩繁國度的法令倡議了更年夜範圍的防禦,並且還獵食了蘇聯和東歐等轉型國度的法令變更。
在法令與成長活動中,美法律王法公法輸入者共享幾個基礎預設。(1)歐陸的法令情勢著重學感性,缺少適用性,美國適用型法令軌制和東西型法令價值,更有助于拉美等成長中國度的經濟成長,而改造歐陸法令文明的阿基米德支點在于法令教導;(2)只需經濟敏捷增加,政治平易近主和國民權力以及社會公正公理就會隨之而來;(3)美國版新不受拘束主義法令形式最有助于經濟增加,它的宗旨是經濟不受拘束化、財富公有化和關系合異化,完成上述目的的要害前提是以司法為焦點的法治;(4)美國的經濟、政治和社會成長得益于法令的保護和推進,其他國度引進美法律王法公法可以發生雷同的後果。但是,跟著法令與法令活動的深刻,上述預設嚴重受挫,成長中國度引進美法律王法公法并沒有帶來所等待的經濟增加,而政治平易近主、國民不受拘束和社會同等也多成為了一諾千金。
以“法令與成長”名義奉行的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為何法令的目的僅僅在于“成長”,而“成長”重要意指“經濟增加”的“效力”?“古代世界系統”的視角對于答覆這個題目供給了主要的啟發。東方在傳統社會向古代社會改變的經過歷程中,以目標感性代替了價值感性(或本質感性),[176]以小我本位的契約代替了集團本位的成分,以機械連合代替了無機連合,[177]以社會代替了配合體,[178]以生孩子范式代替了生涯范式,或以體系代替了生涯世界,以休息代替了互動,[179]
“脫嵌”[180]的經濟開端超出于其他社會關系之上,經濟效力成為了權衡社會成長的重要目標,甚至是唯一目標。一國的經濟的成長水平,決議著科技和軍事成長程度以及綜合國力,而這很年夜水平上決議著它在國際經濟系統中的位置和影響力。換言之,在現代帝國系統的競爭中,決議勝敗的原因良多,經濟落后的游牧社會經常可以或許馴服和統治經濟發財的農業社會。但自古代以來,經濟能否具有用率則事關一個國度或平易近族的存亡生死。經由過程法令與成長活動,美國當局和受其把持的某些國際機構,試圖把世界列國拉進美國主導的世界經濟系統之中。在這種系統中,美國作為中間國度的“農戶”或霸主,可以應用金融和高科技等上風,經由過程操控游戲規定和法式,成為全球經濟系統中的最年夜獲利者。
基于上述察看和剖析,我們可以指出以下幾點。第一,法令與成長活動是古代世界系統的構成部門,法令全球化佈景下的法令與成長活動,不外是美國主導的古代世界系統中的特別表示情勢。第二,法令與成長活動的法講座場地令輸入帶有霸權主義的特征,此中年夜部門內在的事務表現了美國當局和平易近間機構的全球經濟和法令計謀。一些美國粹者固然不無誠意,可是他們的“法令布道士”腳色,客不雅上成為美法律王法公法律的國際“傾銷員”。第三,在法令與成長活動中,“成長”重要被付與了經濟寄義,甚至同等于效力,而法令的重要效能在于增進經濟成長和效力增添,這種偏頗逐步遭到了質疑和批評。第四,成長中國度在有力轉變世界系統和國際商業格式的情形下,接收并介入法令與成長活動是無法的選擇。這種活動固然發生了很多負面效應,但也發生了一些正面效應,如引進的一些法令理念和軌制推進了本國的經濟成長和政治管理,也推進了法令軌制的改造。
反思法令與成長活動,目標不在于撤消這種活動,而在于對這種活動的標的目的和情勢停止嚴重調劑。起首,不再把法令僅僅作為成長的東西,而是作為成長的組成內在的事務。其次,成長也不該僅僅意味著經濟增加,還應包含政治平易近主的加大力度,國民權力和不受拘束的擴展,社會公正公理的促進,以及人的周全成長。再次,主導者不該是以美國為首的東方國度,而應由成長中國度依據本身的需求,自立地鑒戒和引進國外法令。最后,成長中國度在鑒戒和引進國外法令時,范圍也不該局限于美國等東方法令,還應包含非東方國度的法令。現實上,20世紀90年月后期,法令與成長的標的目的曾經呈現了上述調劑和變更趨向。[181]
(二)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與法令古代化
韋伯體系研討了傳統社會向古代社會轉型中威望類型的變更。他以為,跟著社會生涯的感性化,前古代的傳統型威望和克里斯瑪型威望被法理型威望所代替,因此古代社會不再是神治和人治社會,而是法治社會。在法治社會,法令是最高威望,社會構造、關系和生涯周全法令化。在韋伯看來,法令古代化是法令感性化的經過歷程,而社會古代化的經過歷程也是法令化的經過歷程,而這種法令重要是情勢感性法令。[182]桑托斯的相干研討也以為,古代社會的兩個重要特征就是迷信化和法令化。[183]韋伯對古代法令的情勢氣質存有隱憂,但沒有找到替換計劃。桑托斯對古代法令的迷信化、感性化和國度化氣質停止了批駁,并提出了介入性平易近主和居間法制(interlegality)的形式,以便使古代社會從“規制”中“束縛”出來。[184]當然,還有很多超出古代社會的實際和實驗,但它們迄今為止都沒有取得真正的勝利。
總之,跟著迷信主義和感性主義的成功,傳統社會的“神治”損失了基礎;古代化招致了社會生涯和價值的多元化,城市化招致了人際關系生疏化,這使得德治既缺少同一的尺度又顯得脆弱乏力;獨裁的經驗和平易近主的訴求使得人治難以久長安身。于是,古代社會都不期而然地選擇了法治,自“暗鬥”停止后,這種趨向加倍顯明。履行法治意味著社會構造、關系和生涯法令化。從這個意義上講,法令全球化的經過歷程也是全球法令化的經過歷程。美法律王法公法輸入者應用法令全球化的經過歷程,經由過程輸入本身的法治形式,試圖把法令全球化釀成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把全球法令化釀成全球法令美國化。
如上所述,美國在對拉美的第一輪法令輸入中,試圖從法令教導進手,終極旨在從價值、內在的事務和情勢上轉變那些國度的法治形式,從而使它們接收美國的法治形式。在第二輪法令與成長活動中,美國對向拉美地域以及其他地域輸入法治形式的意向絕不粉飾。美法律王法公法的輸入者傳播鼓吹,法治不具有政治屬性,它是市場經濟運作的需要架構和周遭的狀況,法治與市場經濟的聯合可以帶來所希冀的經濟成長。為此,世界銀行作為輸入美法律王法公法律的國際機構,從1993年到2004年,總共投進38億美元,支撐法治項目330個,以法令和司法改造為焦點,觸及國度到達100個。[185]這些項目中有些是從微觀上建構法治,有些是從微不雅上推進法治,重要切進點是司法改造,終極目的是把美法律王法公法治形式全球化。有關研討提醒,世界銀行在全球奉行的法治項目經過歷程中,所觸及的法治概念重要有四種。一是韋伯的法治概念,誇大官方和小我行動都遵照法令規定,凸起法令的情勢性,不問法令的內在的事務和價值;二是戴雪的法治概念,誇大法令的至上性、實用同等性以及司法在維護國民權力;三是哈耶克的法治概念,器重維護財富權與買賣平安的法令,為不受拘束市場經濟及供給架構;四是阿瑪蒂亞·森的法治概念,以為法令作為成長的組成要件,可以維護人們權力和不受拘束,促進人們行使權力和不受拘束的才能,主意法令自己就是目標,而不是東西和手腕。[186]我們不難發明,在上述法治概念中,韋伯的法治不雅反應了古典不受拘束主義的命意,哈耶克的法治不雅表現了新不受拘束主義的律令,戴雪的法治不雅凸顯了英美法治的特點,也屬于不受拘束主義的范圍,而阿瑪蒂亞·森的法治不雅在很年夜水平上改正和超出了不受拘束主義的法治范疇。只要到1999年之后的“綜合成長”時代,即新不受拘束主義經濟和法令全球化嚴重受挫之后,阿瑪蒂亞·森的法治不雅才真正遭到器重,并影響著法令與成長活動的最新標的目的。[187]在此前的“構造調劑”時代(1980-1990)和“全球管理”時代(1990-1999),世界銀行所奉行的法治形式重要是美國形式的新不受拘束主義法治。
假如我們深刻察看就會發明,美法律王法公法治形式全球化的背后暗藏著某些簡略的邏輯:(1)社會的演退路徑是由初級階段走向高等階段,古代社會是人類社會的高等階段;(2)法治是古代社會的最基礎治道,社會古代化得益于法令古代化,而法治則是法令古代化的最高情勢;(3)東方的法治形式是古代法治的典范,實用于一切古代社會;(4)在東方法治的成長中,美法律王法公法治形式顯示出了更年夜上風,因此這種法治形式應當全球化。這些邏輯顯然存在嚴重題目。
起首,人類社會的演進雖是不爭的現實,但分歧文明的演退路線并非注定從初級階段走向高等階段,例如,瑪雅文明忽然消散,埃及文明卻被伊斯蘭文明所籠罩,而東方文明經過的事況了古希臘和古羅馬的光輝之后,卻進進了暗中的中世紀。有數現實表白,文明的演進和汗青成長經過歷程具有高度不斷定性,線性退化論是一種虛偽的必定性。東方文明由于各類原因的感化,從傳統社會率進步前輩進了古代社會,然后強迫其他文明改變方式,進進古代化的軌道。換言之,假如沒有東方的逼迫和壓力,非東方社會并不用然進進古代社會,它們的法令固然會成長變更,但也并不用然經過的事況古代化的激變。總體而言,古代社會固然剷除和改正了傳統社會的很多弊病,如公然的品級特權、神明裁判以及嚴刑峻法等,但它的很多美妙許諾并沒有兌現,反而卻激發了諸多“古代性”題目,如物資主義所招致的金錢拜物教,過度開闢所招致的生態好轉,價值凌亂所招致的意義損失。是以,古代社會并不代表人類社會成長的最高階段,福山所謂汗青“終結”[188]的斷言過于盡對,顯明帶有東方中間主義的顏色。
其次,非東方國度的國民也能夠向往古代社會,并企求本身社會完成古代化。但即使這般,由于汗青、文明和社會情境分歧,古代化形式也會多種多樣,而不該只選擇東方或此中的美國形式。異樣,美國的法管理念和軌制應對的美國的經濟、政治和文明題目,成長中國度經常面對分歧的情境和題目。在古代世界和平易近族國度管理中,中間國度浮現出“外強內強”的格式,而邊沿國度則面臨的是“外弱內弱”的處境,[189]在這種情形下,邊沿國度奉行美式“小當局、年夜社會”的法治形式,無疑會加劇其“外弱內弱”的形式。
最后,非東方國度在完成法令古代化的經過歷程中,假如需求鑒戒和引進美法律王法公法律,應依據本國的情境停止深度比擬、充足論證和謹慎選擇,而不是自願接收美法律王法公法;這些國度在鑒戒和引進本國法令的經過歷程中,假如需求美國官方或平易近間組織以及國際機構供給輔助,輔助者應依據這些國度的需求,以同等對話和互動協商的方法,就有關法令常識、技巧和實際供給徵詢,而不該以“法令布道士”的姿勢向這些國度灌注貫注“法令福音”,迫使這些國度祭奠美國的“法令不受拘束女神”。
但我們也必需指出以下幾點。起首,古代化實際以為成長中國度的貧窮和落后是由于外部緣由,因此特殊器重國際古代經濟、政治和文明體系體例的建構,而對國外周遭的狀況追蹤關心缺乏。相反,世界系統實際和倚賴實際[190]則以為,成長中國度的貧窮和落后是分歧理和不公平世界經濟系統的產品,而這源于東方殖平易近主義的汗青和后殖平易近小樹屋主義的世界系統,是以,后發國度無論如何盡力都沒有盼望。現實上,保持“內因決議論”的古代化實際過于悲觀,而奉行“外因決議論”的世界系統和倚賴實際則過于灰心,兩者都有掉偏頗。古代汗青的大批經歷和經驗表白,成長中國度假如想要解脫活著界系統中的晦氣位置,走向繁華強盛,感性的選擇在于,一方面吁乞降推進古代世界經濟系統和政治格式的轉變,另一方面應停止本身的古代化盡力。與此同時,成長中國度要想完成法令古代化,就不該謝絕包含東方在內的法令聰明和經歷,由於在封鎖狀況下停止的法令古代化測驗考試,至今沒有勝利的先例。
在此,非東方國度應對美法律王法公法的輸入者以及各類實際家心存警戒。例如,在第一輪法令與成長活動中,一些美法律王法公法輸入者不遺余力地輸入美法律王法公法,但隨后他們開端解構這種輸入,甚至推翻法令與成長活動,宣布這種輸入墮入了東方“種族優勝論”和“舞蹈教室法令帝主義”,徹底掉敗,法令具有不成移植性。起首,20世紀70年月中期,美國呈現了質疑和推翻法治的批評法學思潮,這些美法律王法公法輸入者從美國本身題目動身來判定法令與成長活動,而沒有顧及成長中國度在法令古代化經過歷程中鑒戒和移植東方法令的需求。其次,在拉美的法令與成長活動不外短短10年,美法律王法公法輸入者宣布該活動徹底掉敗顯然過于匆倉促。他們熟悉到,催促并領導拉美國度“必需移輸出美法律王法公法”,是一種“種族優勝論”或“法令帝國主義”,可是沒有興趣識到,本身取代拉美國度宣布“不應輸出美法律王法公法”,則墮入了另一種“種族優勝論”或“法令帝國主義”。
現實上,古代世界系統自己也有單薄環節和可以應用的一些機制,而成長中國度也有某些“后發上風”。在國際和全球層面,成長中國度可以應用國際人權理念和維護機制,否決美國霸權主義的人權計謀;應用國際國民社會的道義氣力,抵抗霸權主義的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成長中國度甚至可以應用霸權東西否決霸權行動,[191]例如應用世界商業組織等多邊爭端處理機制反制美國在國際商業範疇的霸權行動,應用美國視為利器的常識產權維護機制,維護外鄉brand和愛護生物種類,應用東方風行的“平易近主不受拘束主義”推進平易近主、不受拘束和世界主義價值的完成[192]。在國際層面,成長中國度謹慎地鑒戒和自立地引進美國等東方國度的法令,有助于推動本國的法令古代化過程。公道地應用古代法令有助于推進經濟、政治和社會的和諧成長,進而有助于晉陞本身的國際位置和活著界系統中的話語權。在這個方面,曩昔勝利的例子是japan(日本)和亞洲“四小龍”,今朝的典范是正在突起的包含中國在內的“金磚四國”。是以,成長中國度面對雙重擔務,一方面是在國際上挑釁和轉變東方所操控的世界經濟系統和政治次序,另一方面是推動本國經濟、政治和法令的古代化。前者集中表現為否決霸權主義,后者集中表現為否決獨裁主義。
其次,分歧國度汗青和文明分歧,進進古代社會的途徑分歧,法令傳統和文明分歧,今世面對的很多題目也分歧,因此在法令古代化經過歷程,照搬美國等東方國度的法令,非但不會帶來所希冀的成果,反而會形成很多凌亂。與此同時,一切古代社會城市面對很多配合的題目,鑒戒美國等東方國度法令古代化的經歷和經驗,成長中國度的法令古代化就能夠少走彎路,削減價格。現實上,包含美法律王法公法在內的東方法令中包括著很多精髓,如平易近主、不受拘束和人權等理念,它們固然產自東方,但并非東方的特產,是人類配合的法令財富。是以,成長中國度的法令古代化面對雙重擔務,一方面是否決媚外的法令普適主義,又要否決排外的法令平易近族主義。
最后,分歧的社會成長階段和分歧的文明類型,各有其卓有成效的管理機制,試圖把古代法治強加于世界各個國度或平易近族,必定會招致掉敗,例如,美國迄今為止都沒有可以或許迫使本國的印第安人皈依其“進步前輩”法治。與此同時,對于古代社會的管理,法令固然并非全能,且確立了古代法治也并非就等于完成了社會古代化,但沒有古代法治,社會化的古代化也難以完成和久長維系。是以,成長中國度的古代化經過歷程中面對雙重擔務,一方面是避免法治全能論,另一方面是防止法治無用論。
總之,非東方成長中國度的法令古代化欲獲勝利,至多需求三重重構:一是對中國的法令傳統停止重構,二是對中國的法令實際停止重構,三是對東方法令理念和軌制停止重構。這種重構是指在深度反思、詳細辨析和全體掌握的基本上,對古今中外的法令義理、法令軌制和法令文明停止挑選、加工、升華和整合,從而構成中國的法治形式和法學范式。這種法治應既具有本國傳統的血脈基礎,又具有古代的精力氣質;既能表現本國奇特的法令聰明,又能包涵人類普適法令價值;既能符合本國社會的成長需求,又能為人類法令文明和世界戰爭做出主要的進獻。只要同時在上述幾個維度和標的目的配合盡力,古代世界系統中半邊沿和邊沿國度才能夠轉變“外弱內弱”的處境,從而走向“外強內強”之路。
(三)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與法令移植
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是全球范圍對美法律王法公法的移植。這種法令移植與傳統法令移植既有諸多雷同之處,又有很多奇特之處。因此,從法令移植的角度剖析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的情勢和后果,可以彌補和成長傳統的法令移植實際。
從產生學的角度,“法令移植”的概念重要是遭到植物學和醫學移植的啟發,作為一種隱喻而用于法學範疇。[193]現實上,以隱喻的情勢來描寫法令“遷徙”或“位移”景象的詞語良多,比擬風行的有三類隱喻。第一類是“機械的”隱喻,常用的詞語有“輸入”、“輸出”、“暢通”、“傳佈”以及“強加”等。這種隱喻重要反應了東西主義的法令不雅。第二類是無機的隱喻,常用的詞語有“移植”、“嫁接”、“病菌”、“沾染”、“安慰”等。這種隱喻重要反應了效能主義的法令不雅。第三類是說話方面的隱喻,常用的詞語有“轉譯”、“溝通”、家教“論述”等。這種隱喻重要反應了文明傳佈視角的法令不雅。[194]應用哪種隱喻不只取決于研討者的小我偏好和表述習氣,並且取決于他們追蹤關心的對象和研討的目的。
本文所考核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所觸及的四種典範,固然都屬于法令移植的普通范疇,但由于它們在情勢、強度和戰略上存有差別,因此浮現為分歧類型的法令移植。拉美國度移植美法律王法公法,相似把美法律王法公法作為“商品”入口到本國,屬于輸出型法令移植;[195]全球化時期的新商人法被美法律王法公法代替,好像美元代替其他貨泉而在全球暢通,這種法令移植屬于暢通型法令移植;蘇聯和東歐等轉型國度在很短時光內年夜範圍移植美法律王法公法的經過歷程中,匆倉促把美國的很多法令內在的事務翻譯本錢國的法令說話,因此可稱之為轉譯型法令移植;歐盟及其成員國在經濟全球化的壓力下引進美法律王法公法,激擾了本來的法令軌制和法令文明,這種法令移植屬于安慰[196]型法令移植。假如依照桑托斯關于法令全球化的分類,安慰型法令移植屬于低強度的全球化,由於歐洲在移植美法律王法公法時,蒙受的壓力究竟較小。在其他幾品種型法令移植中,除了拉美國度在第一輪法令與成長活動中移植美法律王法公法之外,都屬于高強度法令全球化的產品。[197]暢通型法令移植屬于美國特點法令的全球化,屬于全球化的處所主義。其他幾品種型法令移植,既具有顯明的美國特點,又都在分歧水平上假借“全球管理”、“國際尺度”以及“普適價, , 值”的名義,并獲得了國際機構的支撐和支援,因此屬于全球化的處所主義與處所化的全球主義之混雜。
與傳統法令移植比擬,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經過歷程中的法令移植具有分歧的特色。起首,東方列強在殖平易近主義的法令擴大經過歷程中,已經將其法令年夜範圍地移植到世界各地,但從範圍上看,它們對世界“法令市場”的占領究竟局限于某個(些)區域,歷來沒有到達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那樣的廣度。其次,美國化的新商人法好像留鳥一樣在全球漫游,簡直不受平易近族國度的主權和國土限制,如許的法令移植是一種新型法令移植,完整是法令全球化時期的產品。最后,以“全球管理”的名義停止的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也分歧于平易近族國度時期的法令移植,屬于法令移植的新類型。安慰型法令移植固然合適平易近族國度時期法令移植的特征,但究竟遭到了經濟全球化和共享會議室法令全球化的影響。
從法令移植的角度看,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存在很多沖突,回結起來,它們重要表示為以下幾點。
第一,美法律王法公法與接收法律王法公法存有沖突。在拉美國度,這種沖突表示為兩個維度,一是美法律王法公法與此前引進的歐陸法之間的沖突,二是美法律王法公法與本地原居民法之間的沖突。在蘇聯和東歐等轉型國度,這種沖突也表示為兩個維度,一是美法律王法公法與社會主義法之間的沖突,二是美法律王法公法與這些國度延續上去的歐陸法傳統之間的沖突。在歐陸列國,這種沖突重要表示在英美法與年夜陸法的理念、軌制和作風之間的沖突。
第二,美國好處與接收國好處存有沖突。拉美一些國度采用新不受拘束主義的思緒,開放市場并移植美國的有關法令,意在轉變入口替換產業化的困局,從而經由過程出口型經濟和商業,完成經濟敏捷成長。美國向拉美輸入新不受拘束主義的經濟和法令,其重要目標是把這些國度歸入本身主導的全球經濟系統和國際格式之中,從而更有利于本國的經濟好處。蘇聯和東歐等轉型國度移植美法律王法公法律,旨在重建本國的新型法令軌制,從而完成經濟繁華,政治安寧,社會和諧成長。美國向這些國度輸入法令的目的,則重要在于占領新型法令市場,并經由過程法令輸入來把持這些國度的法令價值和話語。哥倫比亞當局移植美國的刑事法令軌制,旨在衝擊犯法和保護社會次序。美國“輔助”哥倫比亞改造刑事司法軌制旨在衝擊販毒運動,避免毒品流進美國。
第三,輸入者目的與接收者需求存有沖突。在全球化化經過歷程中,美法律王法公法聚會場地輸入者誇大新不受拘束主義的“小當局,年夜社會”形式,但很多非東方國度沒有成長起來強盛的國民社會,因此弱化當局的治理本能機能則會招致凌亂,例如俄羅斯在當局放松把持之后,黑手黨運動非常猖狂;很多成長中國度在采用聽任市場形式之后,呈現了競爭掉序狀況。以下一個故事更能光鮮地反應出,法令移植的“供方”與“需方”之間差別若何之年夜:一個美法律王法公法律代表團在拜訪蒙古時,把美國證券法的資料送給主人。主人感激之余,盼望代表團回國后寄送更多這種單面復印資料,由於他們要用這些資料的空缺後背處理本國紙張缺乏題目![198]
第四,移植法令的幻想與實行之間存有沖突。美國及其國際機構更多追蹤關心的是接收國事否具有了美法律王法公法的軌制情勢和規定文本,而很少追蹤關心這些軌制和文本實行的運作後果。成果,輸出的很多美法律王法公法理念和軌制都難以釀成舉動之法。有時,移植的法令竟呈現與初志相違的成果。例如,在會議室出租第一輪法令與成長活動中,拉美移植美國的法令個人工作固然獲得了勝利,但這種勝利卻與初志相違。例如,拉美共享會議室一些依照美國個人工作形式從業的lawyer 應用本身的常識和技巧,追求小我好處,甚至淪為本國和本國本錢家的“lawyer 大班”(lawyer comprador),[199]而不是在當局事務和社會公益運動中施展積極感化。再如,拉美一些國度移植美國的東西主義法學實際,原來旨在緩解情勢主義的僵化,卻被政治強權和專制當局所應用,壓抑平易近主和蹂躪人權,乃至后來又招致了法令情勢主義的反彈。[200]私密空間蘇聯和東歐等轉型國度引進了美式總統制,旨在使之施展美國總統那樣的本能機能,但由于缺少與之響應的傳統和權利制衡體系體例,乃至呈現了“總統專政”的局勢。
第五,美法律王法公法律輸入者外部存有沖突。在美國向拉美的法令輸入中,輸入者的念頭并紛歧致,很多美國粹者真摯地介入法令與成長活動,盼望非東方國度經由過程移植美法律王法公法而完成法令古代化,但美國當局則很年夜水平出于計謀性斟酌,更多追蹤關心的是若何使法令輸入有利于美國的好處。
第六,輸入者本身前后存有沖突。加蘭特和杜魯貝克是先介入了第一輪法令與成長活動美法律王法公法輸入,隨后停止反思和推翻這種活動,宣布該活動是東方“種族優勝論”的代表;加德納作為美國福特基金會的項目官員,擔任在拉美國度實行第一輪法令與成長活動,但在該活動受挫之后,他反戈一擊,回頭清理這場活動,傳播鼓吹它是“法令帝國主義”的行動。美法律王法公法輸入這種“自我決裂”[201]現實上反應出法令移植的某種窘境。美國當局在輸入法令時,傳播鼓吹是為了輔助成長中國度改良法令,從而推進其經濟疾速成長,可是當一些成長中國度真正呈現了疾速成長態勢,對美國的經濟和政治位置組成某種競爭時,美國當局則開端對它們停止克制甚至圍堵。
第七,移植的話語戰略與移植的真正的內在的事務存有沖突。美法律王法公法輸入者在輸入美國的法治形式、司法體系體例和法令軌制時,往往傳播鼓吹它們是法令“迷信”或“法令工程技巧”,不具有政治屬性;或許傳播鼓吹它們是“國際通例”、“普通尺度”或“普適價值”。現實上,這些法令的理念和軌制很多都具有政治屬性和美國特征。
第八,接收國精英團體和通俗大眾的需求存有沖突。很多成長中國度移植美法律王法公法的經過歷程中,精英團體和通俗大眾經常具有分歧的目的,前者旨在經由過程法令移植增添權利的符合法規性和把持社會的才能,而后者則盼望經由過程法令移植把持當局權利和維護本身的好處。
在此,我們有需要指出以下幾點。起首,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經過歷程中的法令移植固然存有上述沖突,但并非意味這著這些法令移植完整掉敗。在法令與成長活動第一階段,美法律王法公法的輸入者從法令移植的悲觀論動身,以為美法律王法公法移植到拉美國度可以發生預期後果。[202]這種法令移植悲觀論遭到沃森的影響。他以為法令具有自力于社會情境的自治性,因此具有可移植性,并徵引很多法令史的資料,例證法令具有可移植性。[203]在第一輪法令與成長活動遭遇波折之后,美法律王法公法輸入者開端反思并批評法令移植悲觀論,然后轉向了法令移植灰心論。[204]這種灰心論已經由孟德斯鳩和薩維尼所表達。他們以為法令特定平易近族情境的產品和奇特平易近族精力的鏡像,因此法令具有不成移植性。[205]今世法國粹者羅格朗從文明之維表達了相似不雅點,以為法令規定由詞語情勢和內涵意義兩個要素組成,規定的詞語情勢可以移植,但規定的內涵意義是特定文明的產品,不成移植,由於規定分開意義之維就不成其為規定,由於規定一旦移植到新的情境,其目的、價值和後果城市產生變更,而這意味著移植的掉敗。[206]值得留意的是,美國粹者賽德曼佳耦作為美法律王法公法的輸入者,以本身在非洲從事法移植的切身經過的事況,以為任何被移植的法令都不克不及獲得在母國那樣的後果,因此法令不具有可移植性,并明白提出了法令不成移植的“紀律”。[207]筆者認為,美法律王法公法律輸入者從法令移植悲觀論滑進灰心論,是從一個極端走向了另一個極端,都掉之簡略和偏頗。古代社會的法令既不完整具有離開詳細社會情境的自治性,可以輕松移植,也不完整與社會和文明情境密不成分,盡對不成移植。[208]
其次,某些學者所以否勝利來判定法令能否可以移植,存在嚴重題目。何謂“勝利”歷來就沒有同一尺度,假如以為勝利的尺度是被移植的法令獲得了在母國那樣的後果,就顯得過于盡對,由於法令的後果在母國也會因分歧時空而產生變異。在汗青上,東亞諸國所移植的中國現代法令,在分歧情境中無疑產生了變異,英法律王法公法律被移植到北美、澳年夜利亞和新西蘭以及中國的噴鼻港地域,也產生了變異,德法律王法公法和美法律王法公法被移植到japan(日本)更產生變異,但沒有人以為上述法令移植不勝利。移植之法令需求必定的時光來順應新的社會周遭的狀況,因此法令移植能否勝利也取決于時光原因,短期看似勝利的法令移植,從持久看能夠并不勝利;反之亦然。別的,判定法令移植能否勝利還取決于人們的態度和察看角度:擁戴者以為是勝利的法令移植,否決者則能夠以為是掉敗的法令移植;從文本或軌制看是勝利的法令移植,從實效看能夠是掉敗的法令移植;[209]從效能視角看是勝利的法令移植,從意義視角看能夠是掉敗的法令移植。在本文所觸及的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的四種典範中,全球商人法的美國化無疑是勝利的法令移植,至多到今朝為止是如許。其他三品種型的法令移植固然碰到了很多波折,并且惹起很多沖突,可是今朝判斷它們勝利或掉敗都為時過早,真正的的情況也許是部門勝利,部門掉敗,但這需求時光和實行來終極證實。
再次,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經過歷程中的法令移植表白,在其他情形雷同或類似時,法令移植的難易水平重要取決于以下變量。(1)因分歧法令範疇而有別:私法易于公法,私法中商事法易于平易近事法令;在公法範疇,技巧性法令易于政治性法令,行政法易于憲法。(2)因分歧名義而別:以“廣泛準繩”或“國際尺度”的名義停止的法令移植,易于以某國名義停止的法令移植,借助國際機構推進的法令移植,易于一國零丁推動的法令移植;(3)因自動和主動而別:接收國自動介入的法令移植,易于自願接收的法令移植;(4)因能否斟酌本地情境和需求而別:考量本地情境和需求的法令移植,易于掉臂本地情境和需求的法令移植;(5)因法令體系體例和法令文明分歧而有別:兩個國度或地域法令體系體例和法令文明越接近,法令移植越不難,反之就越難;(6)因分歧文明和成長階段有有別:兩個國度或地域的文明和成長階段越附近,法令移植越不難,反之就越難;(7)因經濟和政治共享會議室體系體例以及認識形狀分歧而有別:兩個國度或地域的經濟、政治和認識形狀越附近,法令移植越不難,反之就越難;(8)因國際佈景分歧而有別:借助全球化佈景推動的法令移植,易于沒有這種佈景的法令移植。在上述歸納綜合中,有些例證了傳統法令移植實際,有些則成長了傳統法令移植實際。
最后,基于上述剖析,我們應盡力做出以下差別:(1)否決美法律王法公法霸權主義的全球化,但不該簡略否決列國自立地鑒戒和移植美法律王法公法律;(2)否決醜化美法律王法公法,但不該否定美法律王法公法中某些理念和軌制的公道性和有用性;(3)防止法令移植悲觀論,但同時應避免墮入法令移植灰心論;(4)否決把美法律王法公法包裝成“廣泛準繩”或“國際尺度”,但并不該以為美法律王法公法完整是處所特產,對于其他國度毫無鑒戒或移植價值。
(四)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與世界法系格式
在人類汗青上,初平易近社會的法令重要是自覺習氣法,各個氏族或部落都有本身的習氣法。那時,它們還沒有從其他社會景象平分化出來,因此法令好像分布在天空中正在聚合的星云。自國度發生之后,列國都構成了本身的法令軌制,這些法令固然同宗教、政治和風俗親密聯繫關係,但究竟具有了半自力的性質。此時,分布活著界上的列國法令,好像分布在天空中自力運轉的星球。
在后來的成長中,一些國度馴服了寬大國土,并成長成為宏大的帝國。繚繞著幾個帝國,世界構成了幾種重要法令文明,此中影響最年夜的是中華法令文明、印度法令文明、希臘法令文明、羅馬法文明以及伊斯蘭法令文明。這些法令文明的重要特色是:(1)以帝國的首都為中間,法令實用于全部帝國的國土,隨同著帝國邦畿的擴大,法令籠罩的范圍不竭擴展;(2)經由過程文明傳佈等方法,帝法律王法公法律對周邊國度的法令發生了主要影響,由此構成了法系,如中華法系和伊斯蘭法系。(3)幾種重要法令文明同時并存,它們之間雖有接觸、交通或競爭,但總體上是各自零丁成長,每種法令文明都無法安排其他法令文明;(4)在這些重要法令文明之外,還有很多國度、平易近族或族群自成一體的法令體系體例。在這個階段,帝國的法令系統和繚繞它們而構成的法系,好像天空中眾星會聚而成的星系。
進進古代之后,帝國體系體例被古代平易近族國度體系體例所代替,法令經過的事況了感性的浸禮,在價值、內在的事務和情勢上都產生了嚴重變更。跟著古代世界系統代替了現代帝國系統,世界法系格式產生了嚴重變更,古代東方兩年夜法系逐步活著界法令系統中占據了統治位置,而中華法令文明、印度法令文明和伊斯蘭法令文明則遭到了嚴重挑釁和沖擊,或許被東方兩年夜法系所代替,或許退居邊沿。例如,已經作為奧斯曼帝國統治者的土耳其在經過的事況的世俗化改造之后,廢棄了伊斯蘭法而參加了年夜陸法系的行列;在英國漫長的殖平易近統治經過歷程中,印度法令軌制也英國化了;中法律王法公法在經過的事況了保守的東方化和蘇聯化之后,至多在軌制層面加入了汗青舞臺。是以,古代以來的世界法系格式完整處于東方法令的安排之下,與東方兩年夜法系比擬,其他法系則顯得相形見絀,只要邊沿位置。20世紀50年月以前關于世界法系的劃分,就顯明反應了東方法系處于世界法令文明中間的格式。
自20世紀50年月之后,世界法系格式產生了新的變更,這就是社會主義陣營的構成和浩繁國度采用了社會主義法令理念和軌制。為此,比擬法學者應用法系的概念對那時的世界法令圖景停止了從頭描寫。分歧學者盡管在法系的劃分尺度和方式上存有差別,乃至法系劃分的成果多種多樣,但在20世紀下半葉,關于法系劃分的主流是確認世界三個法系的焦點位置,即年夜陸法系、英美法系和社會主義法系。[210]社會主義思潮源于東方,旨在抗衡本錢主義主導的世界系統。從這個角度講,社會主義系統是反東方系統的東方系統,而社會主義法系則是反東方法系的東方法系,本質上屬于東方兩年夜法系之外的第三個東方法系。一些學者固然認可其他法系,如印度法系、伊斯蘭法系、以中華法系為焦點的所謂“遠東法系”以及“非洲法系”,[211]但都重要是從法令傳統或法令文明的角度,把它們作為東方三個法系的襯托。這個時代世界法令系統的格式依然是古代世界系統的構成部門,只不外反應了“暗鬥”時代兩年夜陣營的對立局勢,以及東方法令傳統的外部區分。
20世紀末“幫我整理一下,幫我出去走走。”藍玉華無視她驚訝的表情,下令。的法令全球化,尤其是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對上述古代世界系統格式發生了激烈沖擊,并在很年夜水平上轉變了世界法令的圖景。
第一,“暗鬥”停止后,蘇聯和東歐等轉型國度的法令建構和法令改造,固然保存了先前的某些軌制,并出于法令傳統和參加歐盟的考量,接收了歐陸國度的一些法令,但它們在相當年夜的水平上鑒戒和移植了美法律王法公法,在憲政和商事法等範疇尤為顯明。顛末美國和歐陸的法令獵食,作為社會主義法系焦點的蘇聯法令體系體例曾經不復存在,歐洲的社會主義法系成員均已改變方式。在歐洲以外,除了朝鮮和古巴等多數社會主義國度法令之外,中國和越南等社會主義法系的成員也經過的事況了嚴重改造,在很多範疇移植了美法律王法公法[212]。為此,一些比擬法學者曾經修正了法系的劃分,[213]暗示社會主義法系曾經不復存在。當然,從嚴厲意義上講,由于數個國度依然履行社會主義法令體系體例,因此社會主義法系持續存在,只是活著界法系格式中的位置和影響力年夜年夜削弱。毫無疑問,社會主義法系之所以走向虛弱,除了體系體例等外部原因,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是主要的緣由,它打破了20世紀后期三年夜法系“三分全國”的世界法系格式。
第二,古代以來,東方兩年夜法系都發生了世界性影響,并各有本身的權勢范圍,任何一方都沒無形成盡對壓服對方的上風。可是,自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以來,英美法系的風頭非常微弱,其世界影響范圍和強度都壓服了年夜陸法系。如上文所述,年夜陸法系的很多領地,如新商人法範疇和拉美國度的法令領地,或許被美法律王法公法所篡奪,或許深受美法律王法公法影響。特殊值得追蹤關心的是,年夜陸法系的年夜本營,如歐盟及德國、法國、意年夜利等其成員國的法令領地,也都遭到了美法律王法公法的腐蝕。
第三,在英美法系外部,作為“母體”的英法律王法公法,持久以來一向具有不成搖動的中間位置,而美法律王法公法最後只是副角,后來也不外是“骨干”。但是自“二戰”以來,美法律王法公法的位置和世界影響力敏捷上升,與英法律王法公法具有了并駕齊驅的位置。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之后,美法律王法公法顯明壓服了英法律王法公法的位置,成為英美法系無可爭議的引領者。在英美法系中,本日的英法律王法公法越來越遭到美法律王法公法的影響,而不是相反。
第四,法令全球化固然并不同等于全球法令美國化,但無能否認的現實,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影響甚至主導了法令全球化的重要標的目的、價值和內在的事務,至多在美國遭受金融危機之前是如許。
第五,活著界法令的成長標的目的和趨向上,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的同時發生了雙向影響,既招致了全球法令趨同,又招致了全球法令趨異。以美法律王法公法律形式推進的全球管理在某種水平上推進了全球法令趨同。新商人法範疇的美國化,顯明招致了跨國公司商事法的在全球范圍的趨同。與此同時,美法律王法公法進進了分歧屬于法系的國度之后,不只損壞了該法律王法公法律的同一性,並且在順應新情境經過歷程中本身也產生了變異。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招致了各個國度、分歧法系以及全球法從頭分化和組合,由此世界法令顯示出不竭趨異的走向。
第六,法令全球化固然客不雅上滋長了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可是也招致了很多非東方和反霸權法令的全球活動,例如維護生態周遭的狀況和休息者權益的法令、持久處在東方殖平易近者統治下的原居民的法令以及世界主義的人權法和全球法等。[214]很多成長中國度在順應古代世界系統和今世世界法系格式的經過歷程中,開端挑釁美國在國際組織和國際金融機構中的壟斷位置,挑釁世界分歧理的經濟次序和不服等的政治權利格式,挑釁美國和其他東方國度主導的國際法和霸權式全球法。在這個方面,中國曾經獲得了一些值得稱道的勝利。別的,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的霸權主義方法及其帶來的負面效應,惹起了全球反霸權利量的反思,激起了這些氣力的對抗。一些國度在具有了經濟、政治和軍現實力之后,開端總結本法律王法公法律古代化的經歷和經驗,從頭挖掘、收拾和闡釋傳統的文明精髓和法令聰明,盼望經由過程它們的“發明性轉換”,升華呈現代的法令軌制和法令文明。與此同時,很多成長中國度在古代化的經過歷程中,開端應用國際平臺、全球收集和世界公共範疇,請求分歧文明和國度停止同等的文明和法令對話,努力于構成某些全球法令共鳴和人類法令價值,并在此基本上推進分歧法令文明的互動交通和多元共存。跟著這個過程的深刻,世界法系格式能夠會呈現年夜同小異與和而分歧的局勢。
本文經由過程四種典範,例證了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的重要方法和強度,剖析了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的重要佈景和緣由,反思了與之聯繫關係的法令與成長活動、法令古代化以及法令移植實際和實行,指出了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對世界法系格式的影響。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會持續下往仍是走向終結?或許,美法律王法公法全球化會以何種方法延續下往,并會對法令全球化以及全球法系格式發生如何的影響?凡此各種,都需求將來的實行做出答覆。
【作者簡介】
高鴻鈞,男,1955年誕生于黑龍江省海倫市,中國有名法理學家,清華年夜學法學院傳授,現任清華年夜學法學院副院長,全國本國法制史研討會副會長,中法律王法公法學會比擬法研討會副會長。
【注釋】
[1]例如海德布蘭德以為,法令全舞蹈教室球化是“跨法律王法公法治的美國化”,拜見[美]W.海德布蘭德:《從法令的全球化到全球化下的法令》,劉輝譯,載[意]D.奈爾肯和[英]J.菲斯特編:《法令移植與法令文明》,高鴻鈞等譯,清華年夜學出書社,2006,第157頁。也拜見M.Shapiro, "The Globalization of Law", GlobalLegal Studies Journal, vol.1, 1993, p.61.
[2][英]安東尼·吉登斯:《古代性的后果》,劉東、黃平譯,譯林出書社,2000,第4~32頁。
[3][加]麥克魯漢:《熟悉媒體:人的延長》,鄭明萱譯,臺北,貓頭鷹出書社,2006,第128頁。
[4]J. Dolinger, "The Influence of AmericanConstitutional Law on the Brazilian LegalSystem",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Law, Vol. 38, p. 804.
[5][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擬法泛論》,潘漢典等譯,法令出書社,2003年,第174~176頁。
[6] J. H. Merrman, D. S. Clark & J. O. Haley,The Civil Law Tradition: Europe, Latin Americanand East Asia, Charlottesville: The MichieCo.1994, p.463
[7]J. A. Gardner, Legal Imperialism: AmericanLawyers and Foreign Aid in Latin America, The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 1980, p.8.
[8]關于美國殖平易近的汗青,拜見[美]勞倫斯·傅利曼:《二十世紀美法律王法公法律史》,吳懿婷譯,臺北,商周出書,2005,第146~150頁。
[9]這些影響拜見[美]勞倫斯·傅利曼:《二十世紀美法律王法公法律史》,吳懿婷譯,臺北,商周出書,2005,第613頁。
[10]本文重要指介入美法律王法公法輸入的機構和小我,與之絕對的則是作為接收方的“輸出者”。
[11]D. M. Trubek and M. Galanter, "Scholars inSelf-estrangement:Some Reflections on theCrisis in Law and Development Studies in theUnited States", Law and Society, no. 4, 1974,pp.1071~1072.
[12]同上文,p.1070.
[13]同上文,p.1096.
[14][葡]博溫托·迪·蘇薩·桑托斯:《邁向新的法令知識——法令、全球化息爭放》,劉坤輪、葉傳星譯,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9,第387-391頁。作者為葡萄牙科英布拉年夜學經濟學院社會學傳授(Professorof Sociology at the School of Economics,University ofCoimbra),中文本把作者國籍標注為“英”有誤,特作更正。本文在援用此書時,參照了英文本。
[15]C. Rodríguez, "Globalization, JudicialReform and the Rule of Law in Latin America: TheReturn of Law and Development", Beyond Law,2001,Vol. 7, p.21.
[16]D. M. Trubek and M. Galanter, "Scholars inSelf-estrangement:Some Reflections on theCrisis in Law and Development Studies in theUnited States", Law and Society, no. 4, 1974,pp.1063、1067.
[17]法院效力低下,良多案件得不到實時審理,例如,1990年,在巴西法院受理的400百萬起案件中,審了案件只要58%;1992年,阿根廷法院積存案件達100萬件,1993年,厄瓜多爾法院積存案件達50萬件,而哥倫比亞積存案件400萬件。拜見C.Rodríguez, "Globalization, Judicial Reform andthe Rule of Law in Latin America:The Return ofLaw and Development", Beyond Law, 2001,Vol. 7,p.31.
[18]C. Rodríguez, "Globalization, JudicialReform and the Rule of Law in Latin America:TheReturn of Law and Development", Beyond Law,2001,Vol.7, p.28.
[19]拜見[葡]博溫托·迪·蘇薩·桑托斯:《邁向新的法令知識——法令、全球化息爭放》,劉坤輪、葉傳星譯,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9,第390~391。
[20]D. M. Trubek and M. Galanter, "Scholars inSelf-estrangement:Some Reflections on theCrisis in Law and Development Studies in theUnited States", Law and Society, no. 4, 1974,pp.1067、1090; James A. Gardner, LegalImperialism: American Lawyers and Foreign Aid inLatin America, The University of WisconsinPress, 1980, p.8.
[21]J. A. Gardner, Legal Imperialism:AmericanLawyers and Foreign Aid in Latin America, The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 1980, p.7; C.Rodríguez,"Globalization, Judicial Reform andthe Rule of Law in Latin America: The Return ofLaw and Development", Beyond Law, 2001, Vol. 7,p.30.
[22]活著紀50年月至60年月,美國的法令支援項目在亞洲投資5百萬美元,在非洲投資15百萬美元,J.A. Gardner, Legal Imperialism: American Lawyersand Foreign Aid in Latin America, The Universityof Wisconsin Press, 1980, p.8.
[23]例如,在哥倫比亞,美國國際開闢署在1986-1991年間投資270萬美元,1991-1999年間投資3900萬美元,此中1850萬來自美國國際開闢署,其余金額來自美國司法部掌管的兩個項目。在委內瑞拉1992,30百萬,玻利維亞1995,11百萬,厄瓜多爾,1996,10.7百萬,秘魯,1997,22.5百萬。[葡]博溫托·迪·蘇薩·桑托斯:《邁向新的法令知識——法令、全球化息爭放》,劉坤輪、葉傳星譯,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9,第3398~406頁。
[24]E. Jarquín and F. Carrillo(des.), JusticeDelayed: Judicial Reform in Latin America, Johns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8,pp.139~140.
[25]J. A. Gardner, Legal Imperialism: AmericanLawyers and Foreign Aid in Latin America, The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 1980, pp.62~135.
[26] E. Jarquín and F. Carrillo(des.), JusticeDelayed: Judicial Reform in Latin America, Johns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8,p.139.
[27][葡]博溫托·迪·蘇薩·桑托斯:《邁向新的法令知識——法令、全球化息爭放》,劉坤輪、葉傳星譯,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9,第399頁。
[28]同上書,第409~412頁。
[29]同上書,第404~406頁。
[30]C. Rodríguez, "Glo舞蹈教室balization, Judicial Reform and the Rule of Law in Latin America:TheReturn of Law and Development", Beyond Law,2001, Vol. 7, p.30;M. Rowat, W. H. Malik and M.Dakolias(eds.), "Judicial Reform in LatinAmerica and the Caribbean", Proceedings of aWorld Bank Conference, Washengton, D.C., 1995.
[31][葡]博溫托·迪·蘇薩·桑托斯:《邁向新的法令知識——法令、全球化息爭放》,劉坤輪、葉傳星譯,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9,第405頁。
[32]J. A. Gardner, Legal Imperialism: AmericanLawyers and Foreign Aid in Latin America, The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 1980,pp.61,124~126,138, 205, 221,240~248.
[33]同上文,pp.7, 11~12,211~212,242~243.
[34][美]伯爾曼:《法令與反動——東方法令傳統的構成》,賀衛方等譯,中國年夜百科全書出書社,1993,第421~424頁。
[35][英]戴維·赫爾德等:《全球年夜變更:全球化時期的政治、經濟和文明》,楊雪冬等譯,中國社會迷信文獻出書社,2001,第208~262頁。
[36]據統計,今朝跨國公司的產值已占東方發財國度總產值的40%,世界100個最年夜經濟實體中,有一半以上是公司而不是國度。紀玉祥:《全球化玉今世本錢主義的新變更》,載俞可平、黃衛平主編:《全球化的悖論》,中心編譯出書社1998年版,第35頁。
[37]Y. Dezalay and B. Garth, "Merchants of Lawas Moral Entrepreneurs: Constructing International Justice from the Competition forTransnational Business Disputes", Law and Society Review, 1996, Vol. 29, p. 6.
[38][美]W.海德布蘭德:《從法令的全球化到全球化下的法令》,劉輝譯,載[意]D.奈爾肯和[英]J.菲斯特編:《法令移植與法令文明》,清華年夜學出書社,2006,p.174.
[39][葡]博溫托·迪·蘇薩·桑托斯:《邁向新的法令知識——法令、全球化息爭放》,劉坤輪、葉傳星譯,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9,第263頁。
[40]拜見[德]貢特爾·托依布納:《全球的“布科維納”:世界社會的法令多元主義》,高鴻鈞譯,《清華法治論衡》第10輯,清華年夜學出書社,2008,第261~262頁。
[41]同上文pp.3~23;關于作為自創生體系的法令,拜見[德]貢塔·托依布納:《法令:一個自創生體系》,張騏譯,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04。
[42]魯楠:《匿名的商人法:全球化時期的商法及其特色》,載《全球化時期的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古代化學術研究會論文集》,南京師范年夜學法制古代化研討中間和《法學研討》雜志社,2009。
[43]H. J. Mertens, "Lex Mercatoria: ASelf-applying System Beyond National Law", in G.Teubner (ed.), Global Law Without a State,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 1997, pp.31~43;
[44] H. J. Mertens, "Lex Mercatoria: ASelf-applying System Beyond National Law", in G.Teubner (ed.), Global Law Without a State,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 1997,p.40.
[45][葡]博溫托·迪·蘇薩·桑托斯:《邁向新的法令知識——法令、全球化息爭放》,劉坤輪、葉傳星譯,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9,第263~265頁。
[46]據統計,在2006年,20個全球的頂尖律所,14個是美國所,6個是英國所,在支出數額上,前兩位是英國的CliffordChance和Linklaters,可是就人數和分支範圍而言,美國的Baker &McKenzie,有lawyer 2900人,設分支機構70個。見R. Faulconbridge,"Negotiating Cultures of Work in TransnationalLaw Firms", Journal Economic Geography, 2008,Vol. 8, p.503 .關于律所擴大的六種形式,拜見D. D. Sokol,"Globalization of Law Firms: A Survey of theLiterature and a Research Agenda for FurtherStudy", 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Vol. 14, 2007,pp.15~19.
[47]依據對2006年統計,美國頂尖律所壟斷了本國一切公司并購和本錢市場法令營業。在中國(包含噴鼻港地域)的28家頂尖律所中,只要三家是當地律所;從事本錢市場法令營業的15個頂尖律所,全都本國律所。在japan(日本),18家從事并購法令營業的律所都是本國律所,在本錢市場法令營業範疇,從事外資運作的12個頂尖律所全都是本國律所,從事本國本錢運作的9個律所中,只要6個本國律所。在德國,從事公司并購法令營業的20個頂尖律所中,只要5個本國律所,從事證券本錢市場法令營業的10個頂尖律所中,只要1個本國律所,從事在證券本錢市場法令營業9個頂尖律所中,只要1個當地律所。在法國,從事公司并購法令營業的19個頂尖律所中,有9個本國律所,從事本錢市場法令營業的17個頂尖律所中,只要4個本國律所。在意年夜利,本國律所把持了公司并購法令營業,22個頂尖律所中有18個本國律所,但在本錢市場範疇,9個頂尖律所中只要3個本國律所。在英國,在公司并購範疇,觸及巨額資產的大批買賣,6個頂尖律所滿是本國律所;觸及中型資產的大批買賣,20個頂尖律所中只要9個本國律所,其他則是美國律所;在本錢市場方面,觸及證券本錢市場法令營業,14個頂尖律所只要6個本國律所,觸及股權市場法令營業,14個頂尖律所中只要8個本國律所。在上述幾個國度中,從事公司并購和本錢市場運作方面,頂尖的非本國律所中,美國律所占據重要位置。D.D. Sokol, "Globalization of Law Firms: A Surveyof the Literature and a Research Agenda forFurther Study", 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Studies, 2007 , Vol. 14,pp.10~11.
在20世紀70年月,美國律地點倫敦建立分支機構23個,80年月新增16個,90年再增設21個,至1999年,美國72個涉外律一切57個在倫敦設有分所或處事處。同上文,pp.111~112.為了搶占法令市場,美國全球最年夜律所之一世達lawyer firm (SkaddenArps Slate Meagther &Flom)在倫敦沒有客戶關系的情形下,于1998開端建立分所,其考量不再是由市場需求驅動,而是事後占領國外潛伏市場,從而堅持在全球的競爭力。C.Silver, "Globalization and the U.S. Market inLegal Service—Shifting Identities", Law & Policy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Vol. 31, 1999~2000,pp.1102~1103, 1114.關于美國lawyer 的全球影響,也拜見[美]勞倫斯·傅利曼:《二十世紀美法律王法公法律史》,吳懿婷譯,臺北,商周出書,2005,第620~624頁。
[48]C. Silver, "Globalization and the U.S.Market in Legal Service—Shifting Identities",Law &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Vol. 31,1999~2000, p.1095.
[49]C. Silver, "Globalization and the U.S.Market in Legal Service—Shifting Identities",Law &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Vol. 31,1999~2000, p.1099.
[50]J. R. Faulconbridge, "Negotiating Culturesof Work in Transnational Law Firms", JournalEconomic Geography, 2008, p.505.
[51]M. Shapiro, "The Globalization of Law",Global Legal Studies Journal, Vol.1, 1993, p.42.
[52]J. Flood, "Lawyers as Sanctifiers: TheRole of Elite Law Firms in InternationalBusiness Transactions", Indiana Journal ofGlobal Legal Studies, Vol. 14, 2002, 43.
[53]據統計,全球50個頂尖律一切8個總部在英國,其余總部均設在美國;每個合伙人年均勻支出跨越100萬英鎊(1.9百萬美元)的8個律所,只要一個英國律所,其余滿是美國律所;劃一範圍的律所,美國律所比英國律所更勝利。同上文,pp.50~51.
[54]D. D. Sokol, "Globalization of Law Firms:A Survey of the Literature and a Research Agendafor Further Study", 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Legal Studies, Vol. 14, 2007,p.27.
[55]J. Flood, "Lawyers as Sanctifiers: TheRole of Elite Law Firms in InternationalBusiness Transactions", Indiana Journal ofGlobal Legal Studies, Vol. 14, 2002, 64。
[56]J. Flood & F. Sosa, "Lawyers, Law Firms,and the Stabilization of TransnationalBusiness", Northwester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Law & Business, Vol. 28, 2008,pp.493~494.
[57]C. Silver, “Globalization and the U.S.Market in Legal Service—Shifting Identities”,Law &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Vol. 31,1999~2000, p.1097.
[58]與英國年夜沿襲保守型(lock-step)律所比擬,美國的照功行賞型(eat-what-you-kill)律所更具競爭力,因此美國律所形式在20世紀70-80年月開端風行。B.Garth, "Lawyers in Their Habitats: Law firmsContemplating Transnational Mergers should StartThinking Like Anthropologist", Legal Affairs,Jan/Feb, 2006,p.21.
[59]D. D. Sokol, "Globalization of Law Firms:A Survey of the Literature and a Research Agendafor Further Study", 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Legal Studies, vol. 14,1,2007,p.11.
[60] 德國1987年才答應成立公司形式的律。J. R. Faulconbridge,"Negotiating Cultures of Work in TransnationalLaw Firms", Journal Economic Geography, 2008,pp.501, 505.
[61]王鶴:《經濟全球化和地域一體化》,《世界經濟》,1999年第3期,第21頁。
[62][英]戴維·赫爾德等:《全球年夜變更——全球化時期的政治、經濟與文明》,楊雪東等譯,社會迷信文獻出書社,2001,第326頁。
[63]活著界500強企業中,美國企業所占的數字是:1995年(151家)、1997年(162家)、1999年(184家)、2000年(179家)、2001年(185家)、2002年(197家)、2003年(192家)、2004年(189家)、2005年(175家)、2006年(170家)、2007年(162家)、2008年(153家)、2009年(140家)。本數據引自《積年世界500強之國度(地域)排行》,載http://yhl1945.blog.163.com/blog/static/377549392010412311915。
[64][英]戴維·赫爾德等:《全球年夜變更——全球化時期的政治、經濟與文明》,楊雪冬等譯,中國社會迷信文獻出書社,2001,第384~385頁。
[65]J. Flood & F. Sosa, "Lawyers, Law Firms,and the Stabilization of TransnationalBusiness", Northwester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Law & Business, Vol. 28, 2008, p.509.
[66]D. D. Sokol, "Globalization of Law Firms:A Survey of the Literature and a Research Agendafor Further Study", 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Legal Studies, Vol. 14, 2007, p.27.
[67]J. Flood & F. Sosa, Lawyers, Law Firms,and the Stabilization of Transnational Business,Northwester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Business, Vol. 28, 2008,p.510.
[68]J. Flood, "Lawyers as Sanctifiers: TheRole of Elite Law Firms in InternationalBusiness Transactions", Indiana Journal ofGlobal Legal Studies, Vol. 14, 2002, p.65.
[69]M. Shapiro, “The Globalization of Law”,Global Legal Studies Journal, vol.1, 1993,pp.38~39.
[70]J. Flood, "Lawyers as Sanctifiers: TheRole of Elite Law Firms in InternationalBusiness Transactions", Indiana Journal ofGlobal Legal Studies, vol.14,1,2002,pp.48~49,56.
[71]Y. Dezalay & B. G. Garth, Dealing inVirtu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ndthe Construction of a Transnational Legal Order,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6, pp.11,34.
[72]這個概念出自卡根,拜見[美]羅伯特·卡根:《美國與歐洲法令之路:六個根深蒂固的差別》,高鴻鈞譯,載[德]沃爾克瑪·金斯納和[意]戴維·奈爾肯:《歐洲法令之路——歐洲法令社會學視角》,清華年夜學出書社,2010,第50-53頁。關于這個概念的體系闡述拜見R.A. Kagan, Adversarial Legalism: The American Wayof Law,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73]Y. Dezalay & B. G. Garth, Dealing inVirtu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ndthe Construction of a Transnational Legal Order,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6, p.36
[74]同上書,pp.1~61.
[75]C. Rodríguez, Globalization, JudicialReform and the Rule of Law in Latin America: "TheReturn of Law and Development", Beyond Law,2001, Vol.7, p.30; 也拜見[法]Y.德茲萊和[美]B.加斯:《法令與法令軌制的輸出與輸入:國度“宮廷斗爭”中的國際計謀》,魯楠譯,載[意]D.奈爾肯和[英]J.菲斯特編:高鴻鈞等譯,《法令移植與法令文明》,高鴻鈞等譯,清華年夜學出書社,2006,第312頁。
[76]拜見[德]貢特爾·托依布納:《全球的“布科維納”:世界社會的法令多元主義》,高鴻鈞譯,《清華法治論衡》第10輯,清華年夜學出書社,2008,第251~252頁。托依布納
[77]Y. Dezalay & B. G. Garth, Dealing in Virtu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ndthe Construction of a Transnational Legal Order,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6,pp.151~181, 281~317.
[78]J. DeLisle, "Lex Americana: United StatesLegal Assistance, American Legal Models, andLegal Change in the Post-Communist World andBeyond",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Journal of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 20, 1999,pp.185~186.
[79]J. DeLisle, "Lex Americana: United StatesLegal Assistance, American Legal Models, andLegal Change in the Post-Communist World andBeyond",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Journal of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 20, 1999,p.194.
[80]同上文,pp.188~230.
[81]據估量,在1996年,為此支出的休息價值到達5.5萬萬美元,97年到達7.7萬萬美元,同上文,p.199.
[82]同上文,pp.189、199.
[83]同上文,p.231.
[84]同上文,p.242.
[85]同上文,p.230.
[86]J.Peter Byrne & Philip G. Schrag, “LawReform in Estonia: The Rule of GeorgetownUniversity Law Center”, L. & Pol'Y Int'L Bus.1994, pp.449~455.
[87]J. DeLisle, "Lex Americana: United StatesLegal Assistance, American Legal Models, andLegal Change in the Post-Communist World andBeyond",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Journal of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 20, 1999,pp.196~207.
[88]同上文,p.190.
[89]同上文,p.191.
[90]同上文,p.192.
[91]同上文,p.235.
[92]G. R. Lawrence, "Are We Exporting OurLegal System?", Federal Bar News & Journal,Nov./Dec., 1994, p.4.
[93]J. DeLisle, "Lex Americana: United StatesLegal Assistance, American Legal Models, andLegal Change in the Post-Communist World andBeyond",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Journal of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 20, 1999, pp.226~267.
[94]關于美國對于轉型國度新憲法的影響,拜見任允正、于洪君:《自力體國度憲法比擬研討》,中國社會迷信出書社,2001;R. Sharlet, "Legal Transplants and PoliticalMutations:The Reception of Constitutional Lawin Russia and the Newly Independent States,Local Realities and the Questionable Value ofForeign Expertise", east European ConstitutionalReview, 1998, Vol.7, pp.59~66; J. Hellman,“Constitutions and Economic Reform in thePostcommunist Transitions, A case forConstitutional Precommitment”, east EuropeanConstitutional Review, 1996,Vol.5, pp.46~56; J.Davison, “America’s Impact on ConstitutionalChange in Eastern Europe”, Albany Law Review,Vol. 55, 1991~1992, pp.793~814.
[95]J. DeLisle, "Lex Americana: United StatesLegal Assistance, American Legal Models, andLegal Change in the Post-Communist World andBeyond",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Journal of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 20, No. 2,1999, pp.231~234.
[96]同上文,pp.179~180.關于蘇聯和東歐國度在轉型時代移植美法律王法公法,也拜見[意]簡瑪尼亞·阿雅尼:《俄羅斯與東歐的法令移植:借助于機會與名譽》,魏磊杰譯,載梁慧星主編:《平易近商法論叢》第45卷,法令出書社,2010,第269~298頁。
[97]關于歐洲法令思惟和軌制對美國的影響,可拜見 M. Reimann(ed.), TheReception of Continental Ideas in the Common LawWorld—1820-1920, Dunker & Humblot, 1993;
[美]鄧肯·肯尼迪:《法令與法令思惟的三次全球化:1850—2000》,高鴻鈞譯,《清華法治論衡》第12輯,清華年夜學出書社,2009,第47~117頁;E.Herget and S. Wallace, "The German Free LawMovement as the Source of American LegalRealism", Virginia Law Review, Vol. 73, No.2,1987, pp.399~455.
[98]拜見[美]路易斯·亨金、阿爾伯特·J.羅森塔爾編:《憲政與權力——美國憲法的域外影響》,鄭戈等譯,三聯書店,1996。
[99]本文前部門曾經論述了美法律王法公法對于東歐等歐洲社會主義國度的影響,本部門“歐洲”重要是指歐盟瑜伽教室和傳統上屬于本錢主義系統的歐洲國度
[100]R. A. Kagan, "Globalization and LegalChange: The 'Americanization” of E個人空間uropean Law?'" Regulation & Governance, 2007, pp.99~120.
[101]關于美國憲法的世界影響,拜見A. P. Blaustein, “TheInflu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Abroad”, Oklahoma City University Law Review,1987,No. 3, pp.435~467.
[102]拜見[德]赫爾穆特·施泰因貝格:《美國憲政主義和德國憲法成長》,載[美]路易斯·亨金、阿爾伯特·J.
羅森塔爾編:《憲政與權力——美國憲法的域外影響》,鄭戈等譯,三聯書店,1996,第255~277頁。
[103][法]路易·法沃勒:《歐洲的違憲審查》,載[美]路易斯·亨金、阿爾伯特·J.羅森塔爾編:《憲政與權力——美國憲法的域外影響》,鄭戈等譯,三聯書店,1996,第30~37頁。
[104]同上書,第38~44頁。
[105][法]路易·法沃勒:《歐洲的違憲審查》,載[美]路易斯·亨金、阿爾伯特·J.羅森塔爾編:《憲政與權力——美國憲法的域外影響》,鄭戈等譯,三聯書店,1996,第53頁。
[106][葡]博溫托·迪·蘇薩·桑托斯:《邁向新的法令知識——法令、全球化息爭放》,劉坤輪、葉傳星譯,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9,第392~395頁(新)。
[107]拜見[美]羅伯特·卡根:《美國與歐洲法令之路:六個根深蒂固的差別》,高鴻鈞譯,載[德]沃爾克瑪·金斯納、[意]戴維·奈爾肯編:《歐洲法令之路——歐洲法令社會學視角》,高鴻鈞譯,清華年夜學出書社,2010,第57~59頁。
[108]同上書,59頁。
[109]M. Shapiro, The Globalization of Law,Global Legal Studies Journal, vol.1, 1993,pp.47~50.
[110][葡]博溫托·迪·蘇薩·桑托斯:《邁向新的法令知識——法令、全球化息爭放》,劉坤輪、葉傳星譯,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9,第413~418頁。
[111]拜見B. Caine, “The Influence Abroad of the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on Judicial Reviewand a Bill of Rights”, Temple Int’l & Comp. L.J., Vol. 2, 1988, pp.59~78; W. J. Brennan( Jr.),"The Worldwide Influ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Constitution as a Charter of Human Rights", NovaLaw Review, Vol. 15, 1991, pp.1~9; I. Loveland,A Special Relationship?:American Influences onPublic Law in the UK, Clarend小樹屋on Press, 1995.
[112][美]路易斯·亨金、阿爾伯特·J.羅森塔爾編:《憲政與權力——美國憲法的域外影響》,鄭戈等譯,三聯書店,1996,第2頁。
[113]D. Kelemen & C. Sibbitt, "TheGlobalization of American Law", 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 Foundation, Vol. 58, 2004, p.112.[114] D. Kelemen & C. Sibbitt, "TheGlobalization of American Law", 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 Foundation, Vol. 58, 2004, p.112.
[115][美]羅伯特·卡根:《美國與歐洲法令之路:六個根深蒂固的差別》,高鴻鈞譯,載[德]沃爾克瑪·金斯納和[意]戴維·奈爾肯:《歐洲法令之路——歐洲法令社會學視角》,清華年夜學出書社,2010,第55~56頁。
[116]D. Kelemen & C. Sibbitt, "TheGlobalization of American Law", 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 Foundation, Vol. 58, 2004, pp.114~115.
[117][美]弗里德曼:《選擇的共和國:法令、威望與文明》,高鴻鈞等譯,清華年夜學出書社,2005,第229~230頁。
[118]D. Kelemen & C. Sibbitt, "TheGlobalization of American Law", 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 Foundation, Vol. 58, 2004, p.119.
[119]D. Kelemen & C. Sibbitt, "TheGlobalization of American Law", 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 Foundation, Vol. 58, 2004, p.120.
[120]關于它們的重要內在的事務及其與美國團體訴訟的異同,拜見楊嚴炎:《群體訴訟研討》,法令出書社,2010。
[121]G. Wiegand, "The Reception of AmericanLaw in Europe", The American Journal ofComparative Law, Vol. 39, 1991, p.242.
[122]M. Shapiro, "The Globalization of Law",Global Legal Studies Journal, vol.1, 1993,pp.38~39.
[123]M. Shapiro, &#舞蹈場地34;The Globalization of Law",Global Legal Studies Journal, vol.1, 1993,pp.29~40.
[124]同上文,pp.38~39.
[125]G. Wiegand, "The Reception of AmericanLaw in Europe", The American Journal ofComparative Law, Vol. 39, 1991, p.239;D. Kelemen& C. Sibbitt, "The Globalization of AmericanLaw",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undation,Vol. 58, 2004, pp.116~119.
[126]同上文,p.118.
[127]王玉杰:《中德反內情買賣罪機制比擬研討》:《金融實際與實行》2009年10期,第99~100頁。
[128]主力軍:《歐盟制止內情買賣軌制的立法實行及啟發》:《政治與法令》2009年第5期,第28~28頁。
[129]G. Wiegand, "The Reception of AmericanLaw in Europe", The American Journal ofComparative Law, Vol. 39, 1991, p.238; D.Kelemen & C. Sibbitt, "The Globalization ofAmerican Law",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Foundation, Vol. 58,no.1, 2004, p.119.
[130][美]H. W.埃爾曼:《比擬法令文明》,賀衛方、高鴻鈞譯,清華年夜學出書社,2004,第153~154頁;也拜見[美]勞倫斯·傅利曼:《二世世紀美法律王法公法律史》,吳懿婷譯,臺北,商周出書,2005,第93頁。
[131]D. Nelken, "Comparing Legal Cultures",作者會商了意年夜利的司法遲延題目,in A. Sarat, The BlackwellCompanion to Law and Society, BlackwellPublishing Ltd.
[132]M. Langer, "From Legal Transplants toLegal Translations: The Globalization of PleaBargaining and the Americanization Thesis inCriminal Procedure", 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Journal, Vol. 45, 2004, pp.1~64.
[133]拜見[美]伯爾曼:《法令與反動——東方法令傳統的構成》,賀衛方等譯,中國年夜百科全書出書社1993,第157~182頁。
[134]G. Wiegand, "The Reception of AmericanLaw in Europe", The American Journal ofComparative Law, Vol. 39, 1991, pp.231~235.
[135]G. Wiegand, "The Reception of AmericanLaw in Europe", The American Journal ofComparative Law, Vol. 39, 1991, p.234.
[136][美]伊曼紐爾·沃勒斯坦:《古代世界系統》第1~3卷,尤來寅等譯,高級教導出書社,1998~2000。關于世界系統實際,弗蘭克以為在14世紀到18世紀時代,中國事最重要貨色輸入國,吸引了那時世界生孩子的白銀貨泉的一半,因此世界系統的重心在亞洲,焦點是中國以及印度。拜見[德]貢德·弗蘭克:《白銀本錢——器重經濟全球化中的西方》,劉北城譯,中心編譯出書社,1998。弗蘭克器重亞洲的汗青位置,并挑釁東方風行的歐洲中間論,其動身點和立論固然寶貴,但他在辨認世界系統的中間時,以貨色和貨泉活動標的目的作為重要目標,不免難免偏頗。自15世紀中葉以來,東方在科技範疇日新月異,經濟體系體例和政治軌制以及價值不雅念經過的事況了深入的變更和古代轉型,而這一切使得東方具有了作為世界系統中間的物資、軌制和精力前提。此外,東方在“地輿年夜發明”經過歷程中,明白具有了世界的全體視野,并有興趣把世界置于本身的把持之下。比擬之下,中國在鴉片戰鬥之前不具有世界視野和影響世界的明白意圖,因此在同歐洲等國的貿易往來中,占有商業順差的上風,湊集了較多的白銀貨泉,并不克不及表白曾經成為了那時世界系統的中間。
[137][英]戴維·赫爾德等:《全球年夜變更——全球化時期的政治、經濟與文明》,楊雪東等譯,社會迷信文獻出書社,2001,第54頁。
[138][美]麥克爾·哈特、[意]安東尼奧·奈格里:《帝國——全球化的政治次序》,楊開國、范一亭譯,江蘇國民出書社,2003,第318~319頁。
[139][美]伊曼紐爾·沃勒斯坦:《地緣政治學、階層政治學和以後的世界亂局》,載[巴西]特奧托尼奧·多斯·桑托斯等編:《霸權與反霸權:全球化的局限與地域化的過程》,社會迷信文獻出書社,2005,第167頁。
[140]曾令良、余敏友主編:《全球化時期的國際法——基本、構造與挑釁》,武漢年夜學出書社,2005,第9~10頁。
[141]例如,美國1988年經由過程的一項法令就旨在“更有用地處置本國公司侵略美國聰明財富權的題目”,1996年的一項法令逼迫其他國度結束與古巴停止商業往來,并對違背禁令的國度施加制裁。美國國會發明,假如“制定告知本國該怎么做的法令”,有關國度是“無法順從的”。拜見[美]勞倫斯·傅利曼:《二世世紀美法律王法公法律史》,吳懿婷譯,臺北,商周出書,2005,第618~619頁
[142][美]麥克爾·哈特、[意]安東尼奧·奈格里:《帝國——全球化的政治次序》,楊開國、范一亭譯,江蘇國民出書社,2003,第294~301頁。
[143]同上書,第325~331頁。
[144][美]沃勒斯坦:《汗青本錢主義》,路愛國、丁浩金譯,社會迷信文獻出書社,1999,第33~34頁。
[145][美]羅伯特·卡根:《地獄與實力——世界新次序下的美國與歐洲》,肖蓉、魏彤霞譯,新華出書社,2004。
[146][葡]博溫托·迪·蘇薩·桑托斯:《邁向新的法令知識——法令、全球化息爭放》,劉坤輪、葉傳星譯,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9,第240~385頁。
[147][葡]博溫托·迪·蘇薩·桑托斯:《邁向新的法令知識——法令、全球化息爭放》,劉坤輪、葉傳星譯,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9,第221~385頁。
[148]同上書,第225頁。
[149]同上書,第391頁。
[150]拜見[美]鄧肯·肯尼迪:《法令與法令思惟的三次全球化:1850—2000》,高鴻鈞譯,《清華法治論衡》第12輯,第47~117頁。
[151]U. Mattei, "Why the Wind Changed:Intellectual Leadership in Western Law", The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Vol. 42,pp.195~218.
[152]拜見J. E. Herget, "The Influence of GermanThought on American Jurisprudence, 1880-1918",in M. Reimann(ed.), The Reception of C聚會場地ontinentalIdeas in the Common Law World—1820-1920, Dunker& Humblot, 1993, pp.203~228; S. Riesenfeld,” TheImpact of German Legal Ideas and Institutions onLegal Thought and Institutions in the UnitedStates”, in M. Reimann(ed.), The Reception ofContinental Ideas in the Common LawWorld—1820-1920, Dunker & Humblot, 1993,pp.89~98.
[153]拜見M. Reimann, "A Career in Itself—TheGerman Professiorate as a Model for AmericanLegal Academica", in The Reception ofContinental Ideas in the Common LawWorld—1820-1920, Dunker & Humblot, 1993,pp.194~197.
[154]M. Rheinstein, "Leader Groups in AmericanLaw",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Vol.38, pp.687~696.
[155]拜見[法]托克維爾:《論美國的平易近主》,下卷,董果良譯,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841頁。
[156][美]弗里德曼:《選擇的共和國:法令、威望與文明》,高鴻鈞等譯,清華年夜學出書社,2005,第100~101、148~150頁。
[157]關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權力成長中的感化,拜見[美]莫頓·J.霍維茨:《沃倫法院對公理的尋求》,信春鷹、張志銘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3。
[158][美]L.亨金:《權力的時期》,信春鷹等譯,常識出書社,1997,第138~163頁。
[159][法]托克維爾:《論美國的平易近主》(上卷),董果良譯,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310頁。
[160][葡]博溫托·迪·蘇薩·桑托斯:《邁向新的法令知識——法令、全球化息爭放》,劉坤輪、葉傳星譯,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9,第423頁。
[161]C. N. Tate & T. Vallinder, The GlobalExpansion of Judicial Power, New York UniversityPress, 1995.
[162][美]勞倫斯·傅利曼:《二世世紀美法律王法公法律史》,吳懿婷譯,臺北,商周出書,2005,第50頁。
[163]同上。
[164]關于美法律王法公法律文明的內涵沖突,拜見[法]安托萬·加拉蓬:《美法律王法公法律文明在全球化中的自相牴觸位置》,陳衛佐譯,載[德]沃爾克瑪·金斯納、[意]戴維·奈爾肯編:《歐洲法令之路——歐洲法令社會學視角》,清華年夜學出書社,2010,第82~103頁。
[165][法]托克維爾:《論美國的平易近主》(上卷),董果良譯,商務印書館,1988,第481頁。
[166]關于拉美法學教導和法令軌制所存在題目及其批駁拜見,J. A. Gardner,Legal Imperialism: American Lawyers and ForeignAid in Latin America, The University ofWisconsin Press, 1980.
[167]拜見[法]Y.德茲萊、[美]B.加斯:《法令與法令軌制的輸出與輸入:國度“宮廷斗爭”的國際國際計謀》,魯楠譯,載[意]D.奈爾肯和[英]J.菲斯特編:《法令移植與法令文明》,清華年夜學出書社,2006,第307~324頁。
[168]C. Rodríguez, Globalization, "JudicialReform and the Rule of Law in Latin America: TheReturn of Law and Development", Beyond Law, Vol.7, 2001, pp.13~42.
[169]D. M. Trubek and A. Santos,"Introduction: The Third Moment in Law andDevelopment Theory and the Emergence of a NewCritical Practice", in D. M. Trubek and A.Santos (eds.), The New Law and EconomicDevelop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pp.1~19.
[170]D. M. Trubek, "The ‘Rule of Law’,Political Choices, and Development", in David M.Trubek and A. Santos (eds.),The New Law andEconomic Develop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 2006, pp.74~95.
[171]S. Newton, "The Dialectics of Law andDevelopment", in D. M. Trubek and A. Santos(eds.), The New Law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pp.174~202.
[172]David Kennedy, "The 'Rule of Law',Political Choices, and Development", in D. M.Trubek & A. Santos(eds.), The New Law andEconomic Develop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 2006, pp.95~173.
[173]韋伯對于情勢法范式的歸納綜合反應了歐陸的法令情勢主義典範形式:(1)詳細案件的判決都是將抽象的法令規定實用于詳細現實的經過歷程;(2)法官借助法令邏輯推理可以或許從抽象的其實律例則動身作出前后分歧判決;(3)其實法明白和潛伏組成了“完全無缺”的規定系統;(4)但凡未被“交流建構”成法令的實際、規定或不雅念都不具有法令的效率;(5)每一種社會行動都受這種法令的調控,且行動者可以或許感觸感染到本身在遵照、違背或實用法令規定。韋伯以為,這種情勢感性的法令可以具有“主動售貨機”,但這種假想在實行中很難完整獲得完成。拜見[德]韋伯:《法令社會學》,康樂、簡惠美譯,臺北,遠流出書工作股份無限公司,2003,第31、357頁。
[174]D. M. Trubek and M. Galanter,"Scholarsin Self-estrangement: Some Reflections on theCrisis in Law and Development Studies in theUnited States", Law and Society, No. 4,1974,pp.1080~1083.
[175]同上文,pp.1062~1102;J. A. Gardner, LegalImperialism: American Lawyers and Foreign Aid inLatin America, The University of WisconsinPress, 1980.
[176]拜見[德]韋伯:《法令社會學》,康樂、簡惠美譯,臺北,遠流出書工作股份無限公司,2003,第347~352頁。
[177][法]埃米爾·涂爾干:《社會分工論》,渠東譯,北京,生涯·唸書·新知三聯書店,2000。
[178][德]斐迪南·滕尼斯:《配合體與社會——純潔社會學的基礎概念》,林榮遠譯,54頁,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
[179][德]于爾根·哈貝馬斯:《古代性的哲學話語》,曹衛東等譯,譯林出書社,2004;J.Habermas,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Vol. 2 transl. by T. McCarthy, Beacon Press,1987;[德]哈貝馬斯:《作為“認識形狀”的技巧與迷信》,李黎、郭官義譯,學林出書社1999年。
[180][英]卡爾·波蘭尼:《轉型:我們時期的政治與來源》,馮鋼、劉陽譯,浙江國民出書社,2007。
[181]拜見D. M. Trubek and A. Santos,"Introduction: The Third Moment in Law andDevelopment Theory and the Emergence of a NewCritical Practice", in D. M. Trubek and A.Santos(eds.), The New Law and EconomicDevelop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pp.7~13.
[182][德]韋伯:《法令社會學》,康樂、簡惠美譯,臺北,遠流出書工作股份無限公司,2003,第31、47~52頁。
[183][葡]博溫托·迪·蘇薩·桑托斯:《邁向新的法令知識——法令、全球化息爭放》,劉坤輪、葉傳星譯,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9,第1~24頁。
[184][葡]博溫托·迪·蘇薩·桑托斯:《邁向新的法令知識——法令、全球化息爭放》,劉坤輪、葉傳星譯,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9,第530~603頁。
[185]A. Santos, "The World Bank's Uses of the'Rule of Law' Promise in Economic Development",in D. M. Trubek and A. Santos (eds.), The NewLaw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 2006, p.253,footnote(1).
[186]A. Santos, "The World Bank’s Uses of the‘Rule of Law' Promise in Economic Development",in D. M. Trubek and A. Santos (eds.), The NewLaw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 2006, pp.256~266.
[187]同上書,pp.266~277.
[188][美]弗朗西斯·福山:《汗青終結及最后之人》,黃勝強、許銘原譯,中國社會迷信出書社,2003。
[189][葡]博溫托·迪·蘇薩·桑托斯:《邁向新的法令知識——法令、全球化息爭放》,劉坤輪、葉傳星譯,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9,第82頁。
[190]B. Z. Tamanaha, "The Lessons ofLaw-and-Development Studies", The American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89, 1995,p.484.
[191][葡]博溫托·迪·蘇薩·桑托斯:《邁向新的法令知識——法令、全球化息爭放》,劉坤輪、葉傳星譯,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9,第570~572頁。
[192][葡]博溫托·迪·蘇薩·桑托斯:《邁向新的法令知識——法令、全球化息爭放》,劉坤輪、葉傳星譯,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9,第579頁。
[193]據考據,“移植”一詞在東方可追溯至1440年,是指將一株植物從一個處所移到另一個處所,1756年開端正式用于植物學中,多意指將苗木轉移地址,栽植到別處。這個詞語自1555年用于意指人的變動位置,自1813年用于意指平易近族遷移,自1786年用于意指內科手術中的人體器官轉移。拜見[意]D.奈爾肯、[英]J.菲斯特編:《法令移植與法令文明》,高鴻鈞譯,清華年夜學出書社,2006,第24頁注(1)。
[194]同上書,第22~28頁。
[195]關于法令輸出和輸入的概念,拜見Y.
德茲萊、B.加思:《法令與法令軌制的輸出與輸入:國度“宮廷斗爭”的國際計謀》,魯楠譯,載[意]D.奈爾肯、[英]J.菲斯特編:《法令移植與法令文明》,清華年夜學出書社,2006,第307~324頁。
[196]關于“法令安慰”概念的寄義,拜見[德]貢特爾·托依布納:《法令安慰:英法律王法公法的誠信條目或同一之法若何止于趨異》,馬劍銀譯,《清華法治論衡》第10輯,清華年夜學出書社,2008,第314~354頁。
[197][葡]博溫托·迪·蘇薩·桑托斯:《邁向新的法令知識——法令、全球化息爭放》,劉坤輪、葉傳星譯,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9,第391~420。
[198]J. DeLisle, "Lex Americana: UnitedStates Legal Assistance, American Legal Models,and Legal Change in the Post-Communist World andBeyond",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Journal of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 20, 1999,p.180.
[199個人空間]Y. Dezalay & B. G. Garth, TheInternationalization of Palace Wars: Lawyers,Economics, and the Contest to Transform LatinAmerican States,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Press, 2002, pp.198~219.
[200]J. A. Gardner, Legal Imperialism:American Lawyers and Foreign Aid in LatinAmerica, The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1980.
[201]D. M. Trubek and M. Galanter, “Scholarsin Self-estrangement: Some Reflections on theCrisis in Law and Development Studies in theUnited States”, Law and Society, No. 4, 1974.
[202][美]D.杜魯貝克:《論今世美國的法令與法治研討活動》(上、下),王力威譯,《比擬法研討》,1990年第2期,第48~50頁。
[203]A. Watson, Legal Transplants: An Approachto Comparative Law, Edinburgh: Scottish AcademicPress, 2 nd ed., 1983.
[204]D. M. Trubek and M. Galanter, “Scholarsin Self-estrangement: Some Reflections on theCrisis in Law and Development Studies in theUnited States”, Law and Society, No. 4, 1974; B.Z. Tamanaha, "The Lessons of Law-and-DevelopmentStudies",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Law, Vol. 89, 1995, pp.473~475.
[205][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力》,上冊,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6頁;許章潤主編:《薩維尼與汗青法學派》,廣西師范年夜學出書社,2004.
[206][法]P.羅格朗:《何謂“法令移植”》,馬劍銀譯,載[意]D.奈爾肯和[英]J.菲斯特編:《法令移植與法令文明》,高鴻鈞等譯,清華年夜學出書社,2006,第312頁。第75~94頁。
[207][美]安·賽德曼和羅伯特·賽德曼:《成長過程中的國度與法令:第三世界題目的處理和軌制變更》,馮玉軍、俞飛譯,法令出書社2006年版,第52頁;安·賽德曼和羅伯特·賽德曼:《評深圳移植噴鼻港法令提出》,趙慶培譯,《比擬法研討》,1989年第3期,第5~6頁。
[208]法令能否可以移植以及移植的難易度,因分歧社會類型而異,詳細闡述拜見高鴻鈞:《法令移植:隱喻、范式與全球化時期的新趨勢》,《中國社會迷信》,2007年第4期。
[209]關于何謂的法令移植,體系會商拜見[意]D.
奈爾肯、[英]J.菲斯特編:《法令移植與法令文明》,高鴻鈞等譯,清華年夜學出書社,2006,第52~74頁。
[210]拜見高鴻鈞:《論劃分法系的方式與尺度》,《本國法譯評》,1993年第2期,第18頁。
[211]如德國的茨威格特和克茨以及法國的達維德。拜見[德]K.茨威格特、H.
克茨:《比擬法泛論》,潘漢典等譯,法令出書社,2003;[法]勒內·達維德:《今世重要法令系統》,漆竹生譯,上海譯文出書社,1984。
[212]20世紀90年月中期以來,美法律王法公法對中法律王法公法的影響凸顯出來,在商事法等範疇尤為凸起,關于美法律王法公法對中法的影響,國際至今依然缺少體系的梳理和剖析,因此本文無法停止詳細描寫和總體評價。
[213]例如,茨威格特和克茨比擬法著作第三版就往除了第二版的“社會主義法系”部門,拜見,K.Zweigert & H.Kötz: An Introduction to theComparative Law, 3rd ed.,transl. by T. Weir,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
[214][葡]博溫托·迪·蘇薩·桑托斯:《邁向新的法令知識——法令、全球化息爭放》,劉坤輪、葉傳星譯,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9,第318~373頁。
發佈留言